襄樊市民政局

襄樊市民政局。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襄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0號)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襄樊市市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襄發[2009]23號)精神,設立襄樊市民政局,掛襄樊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襄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0號)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襄樊市市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襄發[2009]23號)精神,設立襄樊市民政局,掛襄樊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給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劃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將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五)將原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民政局。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訂全市民政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三)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優撫安置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優撫安置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的傷殘評定的審核報批,負責承辦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安置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辦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市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和措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行政區劃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指導全市地名標誌、街、路、巷及門牌號碼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七)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辦法,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措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軍休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優撫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優待撫恤的政策法規;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的傷殘評定的審核報批;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負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承辦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
(三)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和政策;擬訂地方性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法;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管理、監督軍供站正規化建設,並監督軍供站做好過往部隊的保障工作。
(四)救災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市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辦市減災委員會、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五)區劃地名科。
擬訂市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承辦市內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等審核、報批事宜;組織指導縣(市、區)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劃與地名信息的發布;負責全市地名標誌、街、路、巷及門牌號碼的設定和管理。
(六)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措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殘疾人社會福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參與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的政策法規;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市際和跨區域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七)規劃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下撥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公室。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和措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落實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負責低保資金的計畫安排,監督低保資金的發放、使用;參與擬訂困難群體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市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辦法;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市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老齡工作科。
負責貫徹落實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老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全市老齡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貫徹落實《湖北省關於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負責為全市老年人辦理《湖北省老年人優待證》,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老年人的優待服務工作;協調處理全市老年人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全市老齡問題的理論研究、學術信息交流及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總結推廣老齡工作經驗;負責尊老、敬老、愛老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老人節”活動,引導老同志積極參與社會經濟發展和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十一)人事科。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辦法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的宣傳、表彰;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科。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原核定市民政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機關6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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