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民政局

仙桃市民政局

仙桃市民政局是湖北省民政廳直屬單位, 主要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管理、協調市扶貧、老區辦工作。管理、協調市老齡辦工作。管理和指導市移民局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職責

(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研究擬定民政工作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籌集保障資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三)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和統一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社會救助捐贈;負責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四)主管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制訂救濟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五保對象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及審核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義賣等活動。負責全市社會捐助工作,承擔社會捐助款物的接收、儲存、運輸和發放。

(五)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 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鄉(鎮)長和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

(六)主管全市社區建設工作。負責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及落實社區服務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擬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推進城市社區建設。指導全市社區服務工作,推動全市社區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七)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全市性社團以及社團分支機構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社團行政複議;指導全市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八)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度檢查;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市以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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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政策的貫徹實施;擬訂地方性優撫工作規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與供養;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指導烈士陵園和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醫院和光榮院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義務兵、退休和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軍休、復退軍人的安置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組織實施;擬訂地方性復退軍人安置規定、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軍休所及工作人員各項經費的下撥和監督使用;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和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使用工作;負責軍供支前工作。

(十一)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和辦理國內兒童領養登記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辦福利機構的登記、審批工作。

(十二)主管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制訂和實施我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擬訂我市各類福利設施的標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工作,管理市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擬定殯葬改革的地方性規定、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負責殯葬習俗改革、殯葬用品市場和公墓管理;新建殯儀館的審核;負責台胞在本轄區死亡的喪事處理。

(十四)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工作。負責國家有關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負責指導收容遣送站建設工作,協調市、縣(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銷售計畫,指導並組織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市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十七)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市鄉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縣(市)區排列順序的審核報批;指導各縣(市)區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鄉(鎮)以上區劃名稱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我市與毗鄰市行政區域邊界的勘察、協商、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市內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安排政務值班和記錄考勤,確保工作信息渠道暢通;負責綜合性文書起草和科室文稿審核把關工作,確保公文質量和及時、準確、安全運轉。負責局機關機要、收發和檔案工作;做好來信來訪接待和交辦督促落實工作;抓好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做好接待工作和小車管理工作;抓好機關和二級單位學習教育工作;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和文明城市建設工作。

(二)財務科

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的預算編制、政策性經費的追加以及決算編制。負責各項民政資金的組織、管理、核算,搞好每月的記帳、報表、整檔工作,對鎮辦二級單位做到按時撥款、定期報帳,保證各項民政經費及時發放和正確使用。負責全市民政系統的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及民政統計工作的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市民政會計的業務培訓和會計管理工作。

(三)救災救濟科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救災救濟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制訂全市救災工作預案,並協助組織實施。及時、準確、規範地報災、查災、核災,妥善安置好災民生活。組織好救災捐贈及“扶貧濟困送溫暖”捐贈活動。嚴守紀律,搞好救災款物分配,督促各鎮辦加強對款物的管理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救災優惠政策,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檢查督促各地執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稅費改革政策,按標準落實五保對象待遇。做好農村五保“福星工程”的計畫、實施、檢查督辦等工作,強化農村福利院管理。協助做好慈善、扶貧、移民等各項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優撫科(加掛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優撫政策;擬定地方性優待撫恤規章,完善優撫制度;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審核、報批傷殘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調整;負責管理殘疾軍人的公費醫療及假肢、矯形器械的配備;核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病故證書;承辦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市軍休所、市光榮院的管理與建設;負責接受、處理優撫對象的來信、來訪,以及優撫政策的諮詢,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安置辦

認真落實國家退伍軍人安置政策,擬定年度計畫,做好各部門協調工作,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安置任務;依法做好安置工作,切實維護退伍軍人合法權益。對既不接收安置城鎮退伍軍人,又不繳納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費的單位,依法提請法院強制執行;依法收繳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費,做好退伍軍人就業培訓工作;拓展安置渠道,積極鼓勵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並辦理有關手續;認真做好來信來訪工作,針對其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主動協調,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答覆;主動向市內外用人單位聯繫,推薦軍地兩用人才,切實做好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工作;管理退伍士兵檔案及資料。

(六)福事科

組織實施保障孤老殘幼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法規;指導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的救助工作;負責本級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開展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民政部制定有關福利項目的實施工作。

(七)基層政權科

負責全市基層政權建設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實施居委會組織法,指導社區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負責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幹部培訓,指導各街道開展居民自治活動;指導城市基層開展創建模範居委會活動;指導街道政務公開和社區居務公開;組織先進街道和先進社區居委會評比、表彰活動;承擔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工作,制定社區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協調市級職能部門落實社區建設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社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社區建設工作的目標考核;做好社區建設中的指導、監督、檢查、評比和表彰工作。

(八)區劃地名辦

負責行政區劃、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政策和規章的貫徹落實;提出行政區劃、區域界線管理方案,承辦鎮(辦)以上行政區域內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線、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劃名稱的審核呈報;提出地名管理方案,推行城鄉地名標牌國家標準化、規範化,管理全市地名(即道路、街巷、樓、門)標誌牌的設定,承辦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呈報;組織、協調和指導鎮(辦)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負責市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管理及鎮(辦)際間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組織實施區劃地名預測規劃調查,負責區劃資料、勘界資料、地名資料的檔案管理;接受省廳區劃地名處和湖北省行政區劃與地名研究會的業務指導。

(九)審計監察科

認真學習黨和國家關於救災救濟、扶貧扶蘇、特困臨救、撫恤優待、城鎮低保等各項民政資金的政策和法規,以及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提高工作人員素質;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工作實際,編制年度財務審計工作方案和計畫,並認真按計畫組織實施;負責審計民政系統各二級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負責審計民政辦公室各項民政資金和救災物質的管理、使用情況;嚴格按照工作程式開展審計工作,審計終結後,及時提出審計報告;對主要項目進行後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採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及時建立審計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科室人員必須依法開展審計工作,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完成局領導臨時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十)扶貧老區開發辦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有關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全市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的政策、措施;研究制訂全市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積極籌措和爭取扶貧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的規劃、論證、篩選、編報工作及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做好扶貧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根據上級有關扶貧資金項目管理使用辦法,對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跟蹤檢查,做好對扶貧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做好全市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驗收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指導和推動全市扶貧開發工作;抓好全市的扶貧培訓工作;制訂全市開展社會扶貧濟困活動的規劃和對口幫扶計畫,組織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扶貧濟困活動,組織協調市直部門對口幫扶工作;負責扶貧開發統計工作以及宣傳、信息、調研等工作,協助做好貧困狀況監測;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各項任務。

(十一)老齡辦

起草並組織實施仙桃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綜合協調、指導服務和督促檢查全市老齡工作。負責在全市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監督和指導老年福利事業的建設管理服務工作;推動和指導老齡產業的發展,指導老年人才資源開發;指導全市開展敬老助老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的老年人優待政策;管理市老年活動中心。協調全市老年教育工作;加強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老齡工作的評比、檢查、表彰、獎勵工作。負責辦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趙映明

服務承諾

(一)堅持依法行政。切實履行“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依法做好各項民政工作,對外來諮詢辦事人員,熱情接待、文明用語、細心詢問、耐心解答,讓諮詢辦事者滿意而歸。

(二)嚴格辦事時限。社會團體登記辦結時限為:自受理籌備申請批准檔案(資料齊全)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自受理成立登記申請批准檔案(資料齊全)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結時限為:自受理成立登記申請批准檔案(資料齊全)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優待撫恤辦結時限為:自受理帶病回鄉申請批准檔案(資料齊全)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自受理評殘申請審核檔案(資料齊全)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地名命名、更名審核辦結時限為:自受理申請核准檔案(資料齊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結婚證、離婚證、老年人優待證為即辦件,證件齊全,當場辦理。對各類服務項目審核、批准按照規定時限辦結;沒有規定時限的,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儘快辦結;對民政信訪事項辦理按照《信訪條例》規定時限辦結;須報市政府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積極幫助催辦。對來仙桃的國內外投資者,凡在仙桃創辦社會福利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性實體的,給予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在符合民政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採取預約上門服務,或先報備後審批的辦法,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手續。

(三)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對條件或申報材料不完善、但已有明確規定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予以辦理的,承辦人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式和所需材料。在材料齊全且辦理條件具備後,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

(四)全面公開政務。公開辦事項目、辦事依據、辦事程式、辦事要求、辦事時限及收費標準,公開辦事結果和辦事紀律,公開機關科室具體業務職能以及工作人員身份等,將政務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民眾和社會各界監督。

(五)嚴格辦事紀律。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熱情服務,禮貌待人,堅決杜絕有令不行、辦事拖拉、吃拿卡要、態度蠻橫等違紀違規行為。

(六)完善監督渠道。在局辦公樓醒目處設立意見箱,開通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對來信、來訪、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核心實辦結。

辦事指南

農村低保辦理程式

居民申請低保待遇須按照個人申請,鄉、鎮經辦機構調查審核,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辦理。
1、個人申請。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戶籍)所在鄉、鎮低保經辦機構或受委託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材料:身份類證件及複印件;收入類證明;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申請對象,本人需提供有關求職登記證明、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

2、鄉、鎮經辦機構調查審核。鄉、鎮經辦機構對收到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逐一認真審核,並組織入戶調查。基本符合條件的,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開展民主評議。符合條件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相關資料退回村民委員會,委託村民委員會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根據鄉、鎮經辦機構提交的申請和審核材料,組織民主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並以無記名方式表決。民主評議無異議後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30天。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填寫《最低生活保障呈報審批表》,連同入戶調查情況和其他證明材料報到縣級低保工作機構。

4、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低保工作機構接到上報材料後開展初審,需要再次入戶核查的,要迅速組織人員入戶核查。初審符合條件的,定期提交民政部門評審委員會(小組)評審。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對象,通知鄉、鎮經辦機構再次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經辦機構代發《社會救助證》及銀行存摺;沒有批准的對象,通過鄉、鎮低保經辦機構通知申請人。

民政部門在簽署批准意見時,必須簽署應享受的保障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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