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湖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是經湖北省民政廳批准,依法成立的行業自律組織。本協會以維護會員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 在土地評估執業活動中,維護公平競爭、進行行業自律,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不斷提高我省土地估價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為我省的經濟建設和土地利用決策服務。
湖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①、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估價行業的行規、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規範行業行為。
②、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擬訂土地估價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有關法律、規章的論證。
③、負責對全省土地評估機構和執業土地估價師註冊、年檢,土地估價優秀成果獎評審,土地估價師的繼續教育和對外交流等工作。
④、組織全省土地估價師報考資格審查和考前培訓等相關工作事宜。
⑤、開展土地評估信息交流,傳播國內外土地評估、地價體系建設的信息和行業動態,推廣先進的土地評估執業模式和行業管理經驗。
⑥、受理關於土地評估執業違規的投訴,並根據情節進行處理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⑦、反映會員要求,協調解決會員間的有關合作與爭端問題,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
⑧、組織完成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委託的其它任務。
協會地址:湖北武漢市紫陽東路77號偉鵬大廈811室;郵政編碼:430064
協會相關職能
湖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會員會籍委員會工作職能
一、 負責承辦全省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註冊、年檢和推薦註冊;
二、 負責承辦全省執業土地估價師註冊、年檢、變更登記;
三、 建立健全行業內部管理機制,監督估價機構和執業估價師行業的自律;
四、 開展誠信示範機構評定,建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和執業土地估價師誠信檔案;
五、 受理社會各界的投訴,建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和執業土地估價師懲戒制度;
六、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
七、 承辦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技術裁定委員會工作職能
一、 組織相關專家對各類土地估價相關爭議進行裁定;
二、 承擔土地估價報告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合規性鑑定;
三、 承擔對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風險防範的培訓和指導;
四、 經委託對土地估價相關案件給予技術支持,形成專業意見;
五、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解決會員間的有關合作與爭端等問題;
六、 組織完成行政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委託的有關土地估價相關技術性鑑定工作;
七、 承辦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考試與培訓委員會工作職能
一、 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湖北考區考試辦公室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考區考務工作;
二、 擬定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執業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年度計畫;
三、 負責湖北省土地估價師考試與培訓師資庫的建立與更新;
四、 組織編寫或推薦土地估價師培訓與考試指導資料;
五、 編輯出版土地估價書刊、資料,提供土地估價信息;
六、 組織開展土地估價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活動;
七、 承辦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規劃與發展委員會工作職能
一、 研究和探索土地評估行業的發展方向、目標、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制定行業發展總體規劃及階段性規劃;
二、 負責土地估價行業規章草案的擬定和行業規章的解釋;
三、 組織交流推廣先進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管理經驗,幫助和支持會員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
四、 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土地評估行業發展、管理、規範的合理化建議;
五、 建立與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和各省(市)土地估價師協會的業務聯繫並協同開展工作;
六、 承辦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專家委員會工作職能
一、 負責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註冊(年檢)估價報告的技術審查;
二、 完善土地估價報告抽查制度,負責定期向社會通報行業土地估價報告質量情況;
三、 負責湖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專家庫的建設和更新工作;
四、 開展土地估價相關理論與方法等方面的專題研究;
五、 負責國內外土地評估、地價信息的交流和傳播;
六、 在許可權範圍內對土地估價行業相關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解釋;
七、 承辦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湖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英文譯名為Hubei Prorincal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縮寫為HBREV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全省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和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是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的行業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聯合全省土地估價組織和土地估價人員,進行自律管理;引導從業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土地估價執業道德,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保障從業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增進行業交流,促進土地估價事業的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國土資源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和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點: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梅紫陽東路77號偉鵬大廈811室。郵政編碼:43007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土地評估行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對策和建議。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維護行業利益,保障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和土地估價師依法執業。
(三)制定湖北省土地評估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形成行業自律管理機制,進行土地估價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組織土地估價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活動。
(五)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開展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培訓,提升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
(六)接受有關部門委託,負責湖北省內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和土地估價師的註冊(年檢)工作;負責湖北省內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和土地估價師的推薦註冊工作。
(七)協同業務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對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執業質量和執業行為監督檢查。
(八)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委託,受理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調解和裁定,主持土地評估糾紛案件的技術鑑定,並按有關規定對違反土地評估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會員進行相應的處理,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述。
(九)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或授權,開展土地評估誠信示範機構的評定,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十)編輯出版土地估價書刊、資料,提供土地估價信息。
(十一)開展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個人會員和非執業個人會員。執業個人會員為經全國土地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由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經本協會註冊,專門從事土地估價的專業人士。非執業個人會員為全國土地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由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長期從事地價管理、地價研究的行政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教育工作者。
單位會員為經本協會註冊或備案,專門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中介機構及有關的社團。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湖北省內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個人和單位及社團。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六)對本協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七)自願入會、自由退會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接受本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違反行規行約的,損害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協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本協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後報湖北省民政廳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3)。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人員擔任。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後,報湖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受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受託行使秘書長職權。
第三十一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協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協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協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協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協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涉及負責人選舉事項的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0日向湖北省民政廳報告。本協會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應提前10天報湖北省民政廳備案。本協會跨組織、跨領域開展涉外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活動,召開涉外研討會或承接涉外研究課題,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7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報批手續並報湖北省民政廳備案。本協會開展業內評比、表彰、比賽活動,在事前5日報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同意並報湖北省民政廳批准。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協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協會章程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同意,報湖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湖北省國土資源廳、湖北省民政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湖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和湖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11年5月14日經湖北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