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組成部門。廳內設15個職能處室;下設13個直屬單位,主要有湖北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直屬土地管理中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信息中心、湖北省土地規劃勘測院、省國土整治局、地質災害應急中心、湖北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省礦業權儲備交易中心、征地事務服務中心、監測中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等,從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估,土地整理與復墾,土地統征包乾,土地交易市場等。全省國土資源系統現有職工23957人,其中具有高、中級技術職稱的有3073人。
主要職責
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組織制訂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核定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市、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全省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監督檢查市(州)、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或參與調處跨市(州)及有重大影響的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組織落實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省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估價、登記等工作。
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制訂和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制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組織省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審查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審批評估機構資質,確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財政和省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省級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處)。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對省人大、省政協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綜合業務等工作;監督管理廳政務大廳。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協調和組織廳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三)規劃與調控監測處。
編制實施全省性及區域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承擔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和廳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四)財務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國家財政和省財政撥付的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承擔廳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耕地保護處。
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指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承擔各類建設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查和監督檢查、驗收工作。
(六)征地管理處。
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公告、核查工作;負責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統征包乾工作;組織擬訂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以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政策;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處。
承擔全省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的組織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地籍管理辦法、土地調查、土地動態監測、土地統計的有關規定;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擬訂全省土地調查、動態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和年度數據採集、匯總和更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全省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全省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審核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九)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省級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重要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
(十)礦產資源儲量處。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統計;負責全省礦山儲量動態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全省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一)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重大地質災害勘查治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環;承擔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地質勘查處。
編制全省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協助國土資源部管理國家在我省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資質;組織擬訂地質礦產勘查規劃計畫;協助國土資源部管理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探礦權、採礦權並實施監督。
(十三)執法監察處。
負責對全省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防範國土資源違法的執法監管長效機制;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對全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四)科技外事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計畫;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廳軟課題項目的立項管理、監督檢查和成果驗收;承擔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合作交流;承擔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和參與開發的工作。
(十五)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事項;按規定承辦管理全省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7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副總規劃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