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
測謊技術曾在美國犯罪偵察史上立下過汗馬功勞。但因其有限的技術,作為犯罪證據的使用還有相當的距離。美國橡樹嶺實驗室以研製核武器而著名。這個實驗室從成立之時就定期對職員進行測謊,後來負責人認為這一技術侵犯人權便中止了測謊。之後的十幾年間,橡樹嶺實驗室先後丟失了1780餘磅製造核子彈的核材料,這些丟失的材料足以造出85枚核子彈。在此情況下,測謊在橡樹嶺實驗室被重新恢復。在對400名職員進行測謊後,一些泄密者和偷竊者陸續被發現,測謊儀還幫助他們找到了一名前蘇聯情報機關“克格勃”的間諜。測謊之爭從首台測謊儀研製成功的那天開始,測謊技術能否在司法程式中套用,就成了一個在國際範圍內頗具爭議的問題。在美國影片《本能》中,警探們對測謊儀奉若神明,而莎郎·斯通飾演的查·嘉芙卻輕而易舉的通過了測謊儀的測試,雖然她確實是殺人兇手。而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也大量存在。義大利人龍勃羅梭被公認為是測謊技術的鼻祖。1885年,龍勃羅梭利用現在的生理測量儀器,通過測量脈搏、血壓變化的方法來辨別謊言。世界上公認的第一台專用測謊儀是美國加州警察局的拉森和基勒兩人於1921年研製成功的,首先套用於加州伯克利市一宗盜竊案的偵破,並取得成功。此後,測謊儀在美國的警察機關、保全部門、私人偵探所得到廣泛使用,一些私人測謊公司也紛紛開業。
20世紀50年代,美國軍方在福特·高登建立了一所測謊學校,它至今仍是美國軍方和政府測謊人員的主要培訓基地。美國國會的一位技術評估中心主任指出,測謊儀器本身並不能發現欺騙行為,它測試的是一個人在回答問題時的心理反應,如心跳和皮膚溫度的變化,與其說是檢測謊言的,不如說用來檢測膽怯者。基於此,美國曾於1923年立法禁止心理測試結果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到1976年卻又有30個州法院允許使用心理測試結果,但要求心理測試要經本人同意才能進行。現在美國大約有超過3000多名測謊專家,分別服務於警察機關、軍事情報部門和私人測謊機構,他們都經過特別專業學習和培訓,具有豐富的心理學知識和實踐偵查經驗,為測謊結果的準確性提供了保證。俄羅斯在20年代開始研究這一技術,90年代初這一技術引起了俄安全部門的關注。如今俄安全部門工作人員仍在自己的偵查活動中廣泛利用測謊儀,但俄羅斯法庭並不將測謊儀的調查結果作為證據。
心理變化的記錄者
1991年,中國第一台測謊儀通過了公安部組織的專家鑑定。因為測謊儀測謊結果的不完全確定性,中國的司法機關一直對這一技術採取慎重的態度。 測謊儀是“多參量心理測試儀”的俗稱,它是一種心理測試儀器,工作原理是人在說謊時會不由自主地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而這種心理壓力又會引起一系列的生理反應,如心跳加快、血壓升高、手掌出汗、體溫微升、肌肉微顫、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見異常等,由於這些生理反應是受人體植物神經系統控制的,所以人的主觀意志很難改變。 測謊技術就是指根據實際案情,用事先編好的題目向被測試人提問,使其形成心理刺激,再由儀器記錄被測試人的有關生理反應,通過對其生理反應峰值數據的分析,了解被測試人對所提問題“是與否”的對應關係。 “實際上測謊儀的作用就是排除無辜,它的任務就是採集記錄人體的生理數據。”中科院自動化研究所楊承勛教授說。
測謊方法
謊言識別的方法種類繁多,其基本假設都相同:源自對真實經歷記憶的陳述在內容和質量上都會與憑空編造或幻想出來的陳述有所不同。如果說謊是對事實的篡改,在說謊過程中說謊者要經歷某種情緒的喚起,那么必然會有與其說真話不同的地方,這些區別被稱為“線索”。到目前為止,對謊言線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言語線索(verbal cures)、非言語線索(non-verbal cues)和心理生理線索(psychophysiological cues)。下面將對這三方面線索對應的測謊技術進行具體舉例:
基於言語線索的測謊記錄
陳述有效性評估技術(statement validity assement,SVA)是專門用於檢測言詞準確性及虛假供述而專門發展起來的一種技術。陳述有效性評估的理論假設是:虛構的陳述與自身經歷過的事件的陳述相比,往往不夠生動、色彩不夠鮮艷、包含的細節較少。因為親身經歷過的事件記憶的內容包括許多知覺信息(如視覺、聽覺、味覺的細節)、情境信息(如什麼時候、什麼地點發生等)、情感性信息(如關於某人在該事件中的感受細節)。這些內容的記憶經常是清晰的、生動的、具體的。而關於想像的記憶主要來自於個體自身內部,所以包含許多認知操作成分:思維與推理(如,我僅僅記得我所想到的,我的朋友為了一個禮物才去做那事)。這些記憶的內容通常是模糊的,而且不夠具體。真正經歷事件的人會對事件做出富含細節的描述,這些細節描述可以被認定為說真話的一種通用標準 。
陳述有效性評估技術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收集陳述內容、分析陳述內容和內容分析的結果評定。其中分析陳述內容是該技術的核心。
除陳述有效性評估技術以外,還有以認知符合理論為基礎的謊言識別技術。祖克曼等人最先提出了謊言的認知負荷理論,他們認為,與說真話想比,說謊是一個更加複雜的認知過程,在行為上表現為:應答前的間歇事件較長,停頓較多,用以輔助表達的手勢動作減少,等等 。弗利在此基礎上發展了謊言認知負荷理論。他認為說謊的人比說實話的人缺失需要消耗更多的認知資源,如:說謊者認真編織、精心打造謊言,還使得自己全身關注於這一謊言的角色扮演中,這些認知過程都需要認知資源的參與;說謊者不僅要隨時監控自己言行以給人誠實的印象,還需要隨時觀察審訊者的反應以驗證自己是否成功利用謊言僥倖逃脫,這些過程都需要消耗認知資源。
微表情謊言識別技術
微表情研究主要圍繞人的非言語線索探究被研究者的心理。微表情是人在受到外界刺激後臉部肌肉組織做出的細小表情。埃克曼是研究微表情的先驅,他認為人除了有普通表情,還存在著兩種常常難以被人察覺的表情:一種是弱表情,其強度非常低;另一種是微表情,其持續事件非常短。
微表情被認為與自我防禦機制有關,表達了被壓抑的情緒。微表情往往在人們撒謊時出現,表達了人試圖壓抑與隱藏真正的情感;它是一種自發性的表情動作,與撒謊行為密切相關。
基於微表情的謊言識別技術套用廣泛,從謊言識別準確性的研究到如何提高謊言的識別能力研究,在靈床、國家安全、司法領域都有著可觀的套用前景。這種基於非言語線索的自動謊言識別系統也應該是未來測謊研究的發展方向。
心理生理測試技術
犯罪心理測試是犯罪心理學中出現最早、也最為大眾所知曉的套用技術之一。人們常常把它與“測謊”這一概念重疊在一起,近年來,我國學者逐漸用“犯罪心理測試技術”這一概念替代“測謊”,“測謊”並不是檢測謊言本身,而是要檢測個人想隱瞞的心理反應所引起的生理指標的變化 。犯罪心理測試技術依據普通心理學、實驗心理學、犯罪心理學三大學科基礎和神經心理學、生物電子學、計算機套用,偵查學、物證技術學等學科知識,通過專用的心理測試儀硬體和計算機軟體作業系統,實時同步記錄背側人對主試言語問題的多項心理生理反應變化,是一項主要用於人員調查和協助偵察、審理案件的心理實驗。目前我國常用的犯罪心理測試技術主要是心理生理測謊技術。
認知神經科學測謊技術
1.事件相關電位(ERP)測謊技術是直接利用認知神經科學的新技術進行測謊的最早研究。其基本原理是:被測者對不同內容的刺激的認知加工過程不同,表現在腦電位變化不同。同步記錄腦電波,比較不同內容的刺激引發的腦電波的不同,可以推斷出該被測者是否的確指導犯罪知識或隱瞞信息 。
在眾多研究中,P300被認為是最適合用於測謊的一種腦電波成分 。因為P300與人類記憶和再認等認知加工過程有著直接的聯繫,所以這種ERP測謊方式可能提供了一種更為靈敏、更有效的測謊方法。P300波幅與接受刺激的刺激信息量呈正相關,當信息量越大、認知過程越複雜時,波幅越大。對於被測者來說,熟人面孔比陌生人面孔負載更多的信息,其認知過程至少包括面孔識別中結構碼、身份語義碼和姓名碼等編碼過程,而陌生人面孔識別則以圖形碼和視覺語義碼兩種編碼過程為主,因此熟人面孔誘發較高幅值的P300波 。以與案情有關的事件或事物為相關刺激,對於罪犯來說它含有更豐富的信息,相關刺激的P300波幅高於對照刺激的P300波幅。而對於無辜者來說,相關刺激與對找刺激有關的信息量是一樣的,兩者的P300波幅應差別不大。
ERP測謊技術中除了P300成分外,還有其他成分也被套用於測謊,如關聯性負變化(contingent negative variation,CNV)和內側額葉負波(medial frontal negativities,MFN),CNV在測謊時可能反映了欺騙意向產生、反應準備等過程,被測者在撒謊時的衝突、心理負荷和動機增強,從而使得被測者對目標刺激做出撒謊反應時的CNV增大 。而MFN反映了前扣帶回的活動,這部分腦區涉及活動監控、解決相互衝突的反應傾向等功能。被試在做出欺騙反應的時候需要克服欺騙反應傾向和誠實反應傾向的認知衝突,從而導致欺騙行為滯後的MFN增大 。
雖然目前很多研究都顯示出ERP測謊技術具有非常高的準確率,這種測謊方式利用認知過程中大腦神經電生理變化,而不是利用心理活動引起的生理變化為指標,也表明其具有無可替代的優越之處,但在司法實務方面的套用還很少,首先,目前關於ERP測謊的研究大多局限於實驗室模擬犯罪情境,這種模擬情境得出的結果是否能套用於真實情境還有待驗證。其次,如果將ERP測謊技術套用於犯罪偵察和安全調查領域中,無論判定被測者時有罪還是無罪,都需要有嚴格的判定標準,但是這項新技術目前還沒有統一、可靠的判定標準。這種標準的制定需要抽取不同人口統計學變數上的人群進行擴大研究,以建立說真話和說謊時的基本腦補活動模式或波形。
2. ·功能磁共振成像(fMRI)技術是認知神經科學領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測謊技術。fMRI相比事件相關電位的優越之處在於它的高空間解析度,可以準確地考察不同類型說謊或誠實的腦機制。相比心理生理測謊和ERP測謊這兩種直接的測謊技術,fMRI測謊技術主要致力於探索基本的說謊過程及腦區定位,以此為測謊研究提供證據。
相比說實話而言,說謊確實是一個需要更多腦神經參與的認知過程。腦部神經活動需要血液來操作,血流動力學反應與腦神經活動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繫,腦組織被激活時,伴隨著一系列的局部腦血流、腦血容量,氧攝取和局部腦葡萄糖利用的動力學改變。因為這些改變,使得人們可以用fMRI進行測謊。當人們說實話時,fMRI顯示大腦被激活的區域;當人們編造謊言時,大腦特定功能區含氧血紅蛋白含量會發生變化,fMRI會顯示大腦中發生變化的區域。因此,對比兩種情形下的影像就可以判斷一個人說話的真偽。
Langleben的團隊發現,那些在說謊時更為活躍的區域正是“在人類注意、監測和控制錯誤上扮演重要角色”的腦部區域,包括前扣帶回皮層(anterior cingulate cortex,ACC)和額上回(superior frontal gyrus,SFG) 。隨後,該團隊在2005年繼續證明了ACC在說謊和誠實作答時都存在活動加強的狀況,這是因為ACC與工作記憶有關,而下側前額葉皮層在說謊時比在誠實回答時更為活躍 ,該區域是負責選擇、抑制和產生反應的,進一步說明與說實話相比,說謊確實是一個需要更多腦神經資源參與的認知過程。
雖然fMRI技術的空間解析度高,能夠較好地控制被測者的“反測試行為,彌補了傳統心理生理測謊技術的不足,但無論是fMRI測謊技術還是ERP測謊技術,都還處於研究階段。我國到目前為止,只有ERP技術被套用到少數幾個實際案件的測謊測試中,而fMRI測謊技術還僅僅停留在一些文獻介紹階段。對fMRI測謊技術的遲疑主要來自於:首先,fMRI技術每秒鐘最多只能掃描4次,其時間解析度不夠理想;其次,fMRI技術監測的血氧含量是在大腦完成說謊以後的3~6秒發生明顯變化,而那個時間大腦的認知活動已經結束。因此,fMRI監測到的是心理活動的一個最終結果,而不是活動過程。另一方面,ERP的時間解析度高,可以提供實時的信息,從而提供神經系統運作的較完整信息,但是ERP無法精確定位運作的腦部區域,只能大略知道是哪個腦部區域激活更強。因此,將這兩種技術結合起來進行測謊測試,將會達到比較理想的狀態。未來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的發展前景應是並用ERP測謊技術及fMRI測謊技術,從而從空間定位和時間過程中研究大腦對謊言認知活動的動態過程,直接顯示被測者的反應與腦活動的關係,找到與說謊有關的特定功能區,更好地套用於犯罪偵察和法庭證據領域。
測謊證據
對於測謊技術,國內過去長期持否定態度,認為是主觀唯心主義,是脫離民眾的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公安部率先引進測謊技術,在偵查破案中取得良好的效果。檢查機關的反貪部門也開始在偵查實踐中套用測謊,瀋陽中級法院、昆明中級法院也先後開設了測謊技術部門。儘管國內外測謊資料顯示測謊的準確性均在80%以上有的甚至達到98%,但畢竟還不是100%,還不是萬能的。美國未來學家約翰.奈斯比特說:“高技術的測謊試驗,被認為是違背人性的,所以遭到了反對。”美國有十九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命令宣布禁止使用測謊技術,多數州規定只要訴訟雙方同意,測謊結果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目前在我國,也有部分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運用測謊技術作為參考。 黑龍江省林區法院曾審理過一起原告徐某訴被告龐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原、被告在路上同時騎車行駛,原告在前,被告在後,原告認為被告騎腳踏車將其撞倒導致其受傷住院,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種費用總計62,358.05元。但被告龐某認為自己並沒有撞原告,原告受傷是第三人所致。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雖然沒有通過交警部門處理,也沒有交警部門對雙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認定,但是通過審理,可以認定被告與原告騎腳踏車同向行駛,被告從後面將原告撞倒致傷的法律事實,被告的致害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應承擔過錯責任,進而對原告的損害結果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抗辯原告的損害結果系第三人造成的,此主張只有其本陳述而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對其答辯主張不予支持。故判決被告龐某賠償原告徐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種費用62358.05元。 宣判後,被告不服提起抗訴,在二審法院,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了哈爾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第七大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心理測試,原告當事未進行測試,其後也表示放棄測試。被告則當天進行了測試,測試結果為在案件中龐某關於沒有用腳踏車撞徐某的陳述是誠實的。二審法院認為,測謊結論顯示龐某沒有說謊,雖然測謊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但卻可以用來幫助審查、判斷證據。心理測試是雙方當事人都申請的,說明雙方當事人都有通過心理測試證明其所作的陳述是誠實的意願,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放棄測試,也不申請重新測試,是對對方測試結果的默認,否則對接受測試一方當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故結合心理測試對證據的審核及案件的情況,認定龐某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徐某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依法撤銷了原判,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
生活中
說謊是一種社會問題,在社會生活中的謊言一部分是觸犯刑律試圖逃避法律的制裁,如疑犯、貪官等,另一部分可以說是不懷惡意的謊言,如醫生對病人診斷出癌症就會安慰病人說沒在事要住院觀察治療。當然生活中的謊言應當不違背倫理道德。據國外社會心理學家調查,說謊的原因是怕引起麻煩的占41%,生活方面占14%,為了愛占8.5%,因為懶惰占6%。
也有人說不懷惡意的謊言,恰如湯中的鹽,放得適當,湯才有滋味。我們應當儘可能少說謊,因為說謊會致使血壓,脈搏、心律、呼吸、皮膚等一系列的生理心理反映,對健康是不利的。筆者倒想,倘你說謊人家不會相信或者遲早會識破,那還莫不如不說。腦是心理活動的物質基礎,腦不僅十分複雜,人們至今仍沒有揭開大腦可能對案件的審理起到英雄模範種作用的相關活動的秘密,而且大腦的活動是受外界社會、也受意識的影響不斷變化的大系統。所以,要想徹底揭開說謊的奧秘,就必須揭開人的大腦的奧秘,這必將是人類長期而艱巨的科研課題。如此看來說謊有社會的個人的心理的道德的文化的原因和理由,這也是需相關專家研究的另一個社會心理學的大題目。
測謊套用
從一起案件談測謊技術在民事審判中的套用
[案情]
沈某與李某自2004年6月開始黃豆生意往來,由沈某送貨上門,李某收貨後,如有錢就給付貨款,沒錢則向沈某出具欠條。下次送貨仍是李某收貨後有錢給付貨款,沒錢則將上一次欠條撕毀,根據雙方新的債務,出具新的欠條。以此類推,直至雙方結束生意往來。對此交易方式,雙方沒有書面協定,但成為習慣。2005年7月24日李某向沈某出具一張16900元
的欠條。2005年8月,沈某憑此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其於2005年7月下旬給李某送去一批貨,李某在結算完以前欠款後重新打了一張欠條,明確記載欠其16900元。但事後多次催要,李某找出種種藉口不予歸還,要求法院判決李某給付其16900元欠款。李某則稱沈某曾經從其手上拿過兩次錢,一次為5850元,一次為8800元,並且有收條。2005年7月的欠條是在該兩張收條沒有找到的情況下打的,並沒有折去兩張收條記載的款項。李某欠沈某的款項應該是2250元。現兩張收條已經找到。李某還稱,2005年7月沈某並沒有送貨,只是來結賬,其不誠信。
庭審中,沈某承認曾經收過李某兩筆錢,並打了收條。收條形成時間是在欠條形成時間之前,顯然兩筆錢在打欠條時已經結清。
對於該兩筆錢在2005年7月李某打欠條時是否結清雙方各執一詞。後沈某與李某申請測謊鑑定。鑑定結果為沈某說謊。在庭審質證中,李某對鑑定結果無異議。沈某對鑑定結果有異議。但在法院限定的重新申請測謊鑑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
[裁判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心理測試,是鑑定人員根據心理學、生理學、語言學、現代電子學和其他套用科學技術的有關原理,藉助一定的儀器設備測量被測試者回答問題時的心理反應,以確定被測試者當時的心理狀態,判斷其回答的可靠程度的鑑定形式。測謊結論作為測試人員運用科學知識和特殊的技能分析,通過儀器記錄的被測試者的生理反應所作出的判斷結論,應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中,如果按原、被告的陳述,原告不應向被告出具收條,被告也不應持有收條,因為,原告每次送貨,被告要么給付貨款,要么出具欠條,而原告不需向被告出具任何書面證據。而現在本案中,出現了兩張收條,只能說明原告出具兩張收條時,並沒有將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條同時帶在身邊,否則,原告同樣可以要求被告在原欠條上予以改動,以確定新的債務,而不需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條。同樣,如果以後原告將欠條拿來結賬,原告亦應該將收條撕毀,而不應讓被告保留收條。雖庭審中,原告陳述當時結賬是被告稱收條找不到,故沒有將收條撕毀,但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且該解釋,也不符合人的正常思維及生意經營的交易習慣,故法院對原告作的這方面解釋,不予認定。對原告在庭審中,一直強調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的依據是欠條,且收條形成時間系在欠條形成時間之前,故該兩張收條應該已經結過帳。該院對原告的該陳述意見一樣認為,如果按正常的交易,收條形成時間在欠條形成時間之前,應認定該收條已結賬,但本案中,其特殊性就在於,如果雙方已結清帳務,被告手中就不應該有原告的任何書面證據,理由同前所述。現在被告手中持有原告的收條,即使該收條形成時間在欠條形成時間之前,也不能說明雙方帳務結清,結合心理測試報告,法院認為,被告李某持有的收條,原告沈某並沒有與其結清帳務。法院認為,當事人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應誠實信用。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李某給付沈某2250元。
[評析]
本案在適用法律問題上不存在爭議,法律關係比較簡單。爭議只存在於案件事實部分。審理過程中對事實認定依據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我國證據法上沒有承認測謊鑑定結論的證據地位,本案的事實認定不應當參照測謊鑑定結論依據,而只需要法官自由心證,進行邏輯推理。第二種意見認為可以以測謊鑑定結論作為事實認定依據,憑此定案。第三種意見認為在證據不是很充分時,有了合理的邏輯推理,測謊鑑定結論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使用。
筆者贊成第三種意見,認為在測謊鑑定結論在民事訴訟領域可以具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