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檢查慨述
測謊檢查被運用於刑事司法領域,已有相當長的歷史。在我國,對刑事訴訟中測謊檢查及由此獲得的材料的使用問題,以往訴訟法學界簡單地持否定態度。進入80年代後,我國開始引進和研究測謊儀,並逐步將測謊結果運用於刑事偵查和刑事審判活動中。應當說,與其他允許使用測謊檢查的國家相比,我國不僅對測謊儀器的技術性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從刑事訴訟的角度講,還欠缺規範其使用的法律規則,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基本上處於空白狀態,這同我國刑事司法中測謊檢查的實踐狀況是不相適應的。因此,怎樣從刑事訴訟的角度規範測謊檢查的使用,如何評判測謊結果的證據價值,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亟須研究的一個課題。
測謊檢查及其結果在偵察中的套用
測謊檢查及其結果的許容性關於測謊檢查及其結果能否在刑事司法領域使用,實際上涉及兩個問題:一是該項技術及其結果的可靠程度(或說準確率)。關於這個問題,應當說,由於測謊檢查本身的不斷進步,人們對它的信任度也在增長。二是一個國家的價值觀對該項技術的接受程度。在該問題上,不同的國家基於各自的價值判斷,其選擇也不同。
在我國,根據國家安全法和警察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國家安全法第十條、警察法第十六條)。從條文本身看,技術偵察措施可以理解為包括測謊檢查。訴訟實務中,也已在使用測謊檢查和測謊證據。有資料稱,在我國刑事偵查實踐中,部分公安機關在80年代開始使用測謊儀輔助辦案;有的人民法院在1994年就設立了測謊室;1998年4月,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毒品走私案件中,運用測謊儀對四名被告人進行了“謊言測試”,測試結果為認定此案證據提供了參考依據。從有關報導的情況看,無論是對測謊檢查的準確性和可信度,還是對它的價值選擇,訴訟實務界均給予了充分肯定。在學術界,儘管有的學者對測謊檢查提出了異議,但他們也認為,測謊檢查本身無所謂好與壞,關鍵是怎樣使用。
總體說來,在我國,關於刑事訴訟中測謊證據使用的關鍵,不是價值判斷的問題,而是如何對其進行規範,如何保證其準確性的問題。
測謊結果可否作為證據
測謊結果的使用測謊結果可否作為證據,依國家法律是否確認其證據能力而定。
在我國,依照國家安全法和警察法關於技術偵察措施的規定及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收集方法和種類的規定,測謊結果作為測試人員運用其知識和技能分析通過儀器記錄的被測試人的生理反應所作出的判斷結論,在審查判斷證據方面發揮著一定作用,就其性質而言,與鑑定結論類似。但是,由於我國測謊技術起步較晚,理論界對測謊檢查及其結果的運用研究不夠,有關測謊檢查的組織和實施、測謊人員的資格、實施測謊檢查的條件、測謊結果的審查判斷等方面規則尚未建立,所以,對待測謊結果,目前較為穩妥的做法,是將其作為審查證據的一種手段,而不是直接作為定案的根據。關於這一點,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中已經明確。
關於測謊結果的證據價值,儘管隨著測謊檢查的發展,測謊結果的準確度不斷得到提高,但同其他專家證人的判斷一樣,測謊結果也並非百分之百的正確。從另一角度講,即使測謊結果真實,其證明作用也只是表明被測試人說了真話還是撒了謊,並不能回答被測試人是否實施了被控罪行。因此,從證據價值的角度考慮,對於測謊證據,不應抱有任何不切實際的幻想或不合理的期待。關於這一點,即使測謊檢查的研究者也認為,在刑事程式中,測謊檢查只是犯罪調查的一種工具,正確使用會在案件偵訊中發揮一定作用,有時是較大的作用,但是不能把它看成是萬能的,更不能以此代替偵查和審訊工作,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也會把該技術的使用引入歧途。所以,對測謊證據的使用,不僅應當十分慎重,而且還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適當的處理。
一般說來,如果測謊結果是不利於被測試人的證據,其只能作為進一步收集其他證據的線索或作為其他有罪證據的一種補強證據。若測謊結果顯示對被測試人不利,還必須收集到足夠的其他有罪證據,才能認定被測試人實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不能僅憑測謊結果或者依據測謊結果和尚不充分的其他有罪證據認定被測試人有罪。這是因為,一方面,不僅測謊結果的真實性需要其他證據的印證,而且即使測謊結果真實,僅有顯示主體實施了某行為的測謊證據,也是不能認定被測試人有罪的,尚需要證明犯罪構成其他要件的證據;另一方面,認定有罪直接關係到公民的財產、自由乃至生命等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權益,所以,對誤判給公民帶來的災難性後果必須予以充分的關注。研究表明,僅僅依據測謊證據認定有罪是十分危險的。
與作出有罪認定不同,如果測謊結果為無罪證據,而經過努力,案內又沒有收集到足夠的有罪證據,在未能收集到其他有罪證據的情況下,則只能作出無罪認定。因為,且不論在測謊結果真實的情況下理應如此,即使測謊結果錯誤,由於沒有足夠的有罪證據,依照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的訴訟理論與法律規定,也只能認定無罪。
由於測謊檢查已經開始在實踐中使用,有關機關應當儘快對測謊檢查的組織和實施、測謊人員的資格、實施測謊檢查的條件、測謊結果的審查判斷等作出規定,以便規範測謊檢查及其結果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