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審核行為,加強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環保總局發布的《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6號),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對生產和服務的過程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
第四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自治區經貿委、自治區環保局負責管理全疆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各地、州、市、縣(市)發展和改革(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地、州、市、縣(市)經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地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第五條 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願審核與國家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注重實效。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範圍
第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願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對已達到污染物排放或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為進一步節約資源,消減污染物排放量,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七條 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以委託清潔生產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對污染物超標排放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應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二)對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質主要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第九條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地、州、市、縣(市)環保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提出初選名單,逐級上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審核確定後,每年發布一批,書面通知企業,並抄送同級自治區發展和改革、自治區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將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地、州、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發展計畫)、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情況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分析企業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質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分期分批確定,書面通知企業,並將名單在企業所在地主要媒體上進行公布。
第三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
第十條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後一個月,在所在地主要媒體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公布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等。區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企業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後二個月內委託清潔生產審核機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一年內完成清潔生產審核任務。
實施強制性生產審核的企業,兩次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可向各地、州、市、縣(市)發展改革委(發展計畫)和經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擬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申請計畫,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自治區經貿委、自治區環保局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計畫的內容、程式組織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三條 清潔生產審核原則上包括審核准備、預審核、審核實施方案的產生、篩選和確定,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等。
(一)審核准備。開展培訓和宣傳,成立由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畫;
(二)預審核。在對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清潔生產審核重點和設定清潔生產目標,提出和實施無費或低費方案;
(三)審核。通過對生產和服務過程的投入產出進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資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資源浪費環節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四)實施方案的產生和篩選。對物料流失、資源浪費、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進行分析,提出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並進行方案的初步篩選;
(五)實施方案的確定。對初步篩選的清潔生產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可行性分析,確定企業擬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
(六)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清潔生產審核過程和結果、清潔生產方案匯總和效益預測分析、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計畫等。 
第四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 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自行組織開展為主。不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委託行業協會、清潔生產中心、工程諮詢單位等諮詢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五條 協助企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諮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潔生產知識,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程式的技術人員;
(三)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務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各地、州、市、縣(市)環保行政主管和各地、州、市、縣(市)發展改革(發展計畫)、經貿行政主管部門;中央直屬企業還應抄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十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級發展改革(發展計畫)、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進行審定,並將審定結果在企業所在地主要媒體上公布,並抄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經貿委。
第十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發展計畫)、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指導和督促企業按照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中提出的實施計畫,組織和落實清潔生產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是為企業提供生產審核諮詢服務的機構。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服務機構負責為企業提供清潔生產技術諮詢、生產工藝及過程論斷等服務、協助企業編制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從事清潔生產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須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自治區經貿委、自治區環保局共同組織審核備案同意後,方可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委員會、經貿委和環境保護局以及技術服務機構應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自治區經貿委、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建立新疆清潔生產專家庫,為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提供技術支持。
地方各級發展和改革(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審核培訓,建立地方清潔生產專家庫。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成效顯著的企業,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經貿委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局等部門對其進行表彰,並在自治區級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三條 各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展計畫)、經貿委在制定和實施重點投資計畫時,應把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中的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預防污染等清潔生產項目列為重點領域,並給予相應的貼息補助等支持。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各地、州、市、縣(市)的污染治理資金可用於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對符合《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各級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和發展改革(發展計畫)部門應在排污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
第二十五條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要安排適當數額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對石化、冶金、化工、建材、輕工、紡織等污染相對嚴重的行業、中小企業清潔生產項目,由自治區財政申報中央補助地方清潔生產專項資金予以重點支持。
第二十六條 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費用,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相關費用科目。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內部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中成效顯著的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不公布或未按要求公布排污情況的企業,由各地、州、市(縣)環境保護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對應實施而未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企業,由自治區環保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企業委託的諮詢服務機構不按規定內容、程式進行清潔生產審核,故意弄虛作假、謊報結果的,一經核實,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經貿委、自治區環境保護局責令其改正,並公布其名單。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發展和改革委、經貿委和環境保護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宜按照國家《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 11月 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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