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二)負責對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接受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及管理工作,並按規定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發布《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5〕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海洋石油作業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預防、控制海洋石油作業職業病危害,現將《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深海石油作業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結合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的特殊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深海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生產等上游項目及石油、天然氣的加工利用等中下游項目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上游項目,是指海深5米以上海底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生產等作業;
本辦法所稱中下游項目,是指對深海開採的石油、天然氣陸地後續加工等作業。
第四條衛生部是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負責本公司所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設立海洋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衛辦)。
第五條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深海石油作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的制度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三同時”制度。
第七條對上游建設項目,在項目的總體開發方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對中下游建設項目,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八條核准建設項目的審查要求。
(一)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建設項目。
在基本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海衛辦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其報告書應當經海衛辦初審合格後,報衛生部審核。
預評價報告確定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基本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報海衛辦初審合格後,報衛生部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二)非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建設項目。
按規定不需要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上游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預評價報告書報海衛辦審查。預評價報告確定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基本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報海衛辦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海衛辦將審查結果報衛生部備案。
按規定不需要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中下游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應當按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基本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編寫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專篇,並落實經審核同意的預評價報告所提出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條設計階段,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並根據深海石油、天然氣作業環境的特殊性,結合國際通行的規範標準,對建設項目衛生輔助用室及建築物的採光、通風等內容進行設計。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職業病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試投產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分類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採取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並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危害告知等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配備專職的職業衛生醫師或者專職、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作業場所職業病防治管理和現場監護。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配備急救設施和藥品。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海衛辦組織的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培訓,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深海石油健康檢查及職業病防護作業培訓,培訓內容和考核結果應當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病防治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經海衛辦組織或認可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對作業過程中存在或者潛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識別、告知和控制。
對患有職業禁忌征的員工不得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深海石油作業的操作規程,保護員工的職業健康。對有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應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的要求。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存在硫化氫、放射性同位素危害等特殊作業場所安裝報警裝置,並設定中、英文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當作業場所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專職醫生或者專職、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對受害員工進行現場搶救並採取控制措施,組織同一作業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性健康檢查;情況緊急時,所在地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及時報告監督管理機構和海衛辦,海衛辦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每年至少一次,檢測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並及時將檢測結果向員工公布。
用人單位應當將檢測結果定期向海衛辦報告。中下游項目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同時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對於職業病危害因素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應當配備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備,並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應當按照衛生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海衛辦申報,由海衛辦負責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中下游項目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時按規定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人,應當按照衛生部《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報告和妥善處理,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第二十三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向海衛辦提出申請,經海衛辦審核合格後,可為深海石油作業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包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檢查。
(一)取得衛生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的;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
(二)熟悉深海石油作業特點,並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作經驗的;
(三)制定有出海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防範意外事故方案、應急措施、海上安全管理規章與服務行為規範;
(四)出海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健康證和接受過海上求救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
(五)作業場所應當使用經鑑定合格的防爆型設備。
海衛辦應當定期向用人單位公布符合條件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名冊,供建設單位或用人單位選擇。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應當符合深海石油作業的特點,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程度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程度的確定,應當符合衛生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並評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發生的可能性及後果,確定建設項目屬一般或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
(二)預評價報告中必須對硫化氫、放射性危害做出風險評價,並充分考慮噪音、化學危險品、高溫等對作業人員的危害。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應當針對深海石油作業的特點,提出符合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和建議,並寫明下列事項:
(一)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及效果;
(二)職業病危害及其事故的防範原則、防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程式和人員培訓;
(三)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的日常監督和檢測實施方案。
第二十六條海衛辦監督管理深海石油作業職業病防治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起草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標準,報衛生部審查同意後,納入國家職業衛生立法及標準體系;
(二)負責對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深海石油作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的初步審查,經審查後,報衛生部審批;
(四)負責接受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及管理工作,並按規定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負責組織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法規、規範及標準的宣傳培訓工作;
(六)負責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報告及統計工作,並按規定向衛生部報告;
(七)完成衛生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海衛辦可設立地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使用和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職業病危害檢測和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用人單位職業禁忌和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每季度向海衛辦報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情況;
(八)當所在轄區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向海衛辦報告,協助海衛辦進行調查處理;
(九)完成海衛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海衛辦及所屬的監督管理機構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要求派人協助工作;
(二)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三)發現危及勞動者健康的重大職業病危害,有權通知現場負責人立即採取防護措施或暫停作業;
(四)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現場,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由海衛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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