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長質量獎
深圳市政府質量獎指定單位-康達信顧問集團—深圳市政府質量獎諮詢中心,深圳市政府質量獎主任評審員單位,深圳市政府質量獎推廣試點單位,深圳市卓越績效促進會副會長單位,深圳市卓越績效副會長單位,深圳中心企業緊缺人才培訓基地,深圳卓越績效諮詢中心,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輔導,企業管理諮詢診斷專家,ISO認證諮詢服務中心,深圳政府質量獎·政府質量獎·深圳政府質量獎·深圳政府質量獎諮詢·康達信政府質量獎、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深圳政府質量獎·政府推薦深圳政府質量獎·深圳康達信質量獎、省長質量獎·深圳政府質量獎諮詢·政府推薦·康達信質量獎·質監局推薦、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諮詢-康達信。
選擇我們的理由—康達信顧問集團 諮詢熱線:丁先生
深圳康達信1991年成立於深圳,由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建,國內最早,最大的管理諮詢機構,在全國設有18家分支機構,
諮詢師均有國內、國際知名諮詢機構從業經驗,融合多家諮詢機構的諮詢方法
國家認證認可協會常務理事單位,深圳市管理諮詢協會副會長單位
深圳市卓越績效管理促進會副會長單位,深圳市卓越績效推廣委員會副主任單位
04年開始提供卓越績效管理諮詢,超過20名專業卓越績效諮詢顧問
擁有全國質量獎評審員2名,深圳市長質量獎主任評審員1名,評審員5名。
豐富的諮詢經驗,深圳本地上市公司80%以上接受我們的服務,為超過9000家客戶提供各類管理諮詢服務
2008-2011年度均保持超過60%業務增長率
康達信卓睿經過20年的管理諮詢經驗積累,具有深厚的管理諮詢底蘊和良好的管理諮詢口碑和形象
自04年開始,長期參加深圳市及各區質量獎項評審,廣東省及廣州、珠海、東莞等地、湖南省、湖北省、陝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等地的質量獎項評審,具有豐富的質量獎評審經驗和廣泛的人脈資源
能夠結合評審視角和諮詢經驗為申報組織度身制定最佳申報解決方案
將創獎諮詢和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提升諮詢結合的最好諮詢機構,為申報組織帶來更多的價值
卓越績效成功案例—康達信顧問集團 諮詢熱線:丁先生
創獎諮詢典型成功案例:—康達信顧問集團 諮詢熱線:丁先生
深圳燃氣、揚子石化、迅達科技、證通電子、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湘窖酒業、楚天科技、陝西汽車、招商證券、康佳電子、深圳航空。。。。。。
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諮詢典型案例:—康達信顧問集團 諮詢熱線:丁先生
信達資產管理、華融資產管理、紅雲紅河、酒鬼酒、湖南中煙、和宏實業、新宙邦科技、龍崗圖書館、金海通科技、昌紅模具、信達地產、伊利乳業、衡陽鋼管。。。。。。
—康達信顧問集團 諮詢熱線:丁先生
深圳市康達信-總部
康達信總部-深圳康達信顧問集團、深圳康達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是國內最早成立的專業從事管理諮詢的機構,自1991年最初開始從事認證諮詢服務,現已發展成為集管理諮詢、認證諮詢、管理軟體與諮詢結合套用、管理培訓為一體的綜合性諮詢服務組織。
公司目前已為9000多家企業提供了管理諮詢和認證諮詢服務,服務範圍涉及國內各個行業。在認證諮詢行業已經成為國內最有影響力的諮詢機構。
康達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是國內最早成立的專業從事管理諮詢的機構,自1991年最初從事ISO9000認證諮詢服務,1996年第一家通過國家主管機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註冊。2000年開始進入管理諮詢,迄今為止已經為9000多家企業提供了管理諮詢與認證諮詢,服務範圍涉及各個行業。
諮詢業務主要包括管理諮詢、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諮詢、質量獎諮詢、認證諮詢、管理軟體與諮詢的結合和管理培訓。
管理諮詢:戰略規劃、組織管控、流程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全面風險管理、卓越績效管理、專項管理諮詢(精益6西格瑪管理、項目管理、全面生產管理、5S管理、現場管理等);
認證諮詢: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ISO20000、iso27000、TS16949、ISO22000、AS9100、IRIS、ICTI、ROHS、IMS整合管理體系等各種管理體系的認證諮詢;
管理軟體套用:ERP軟體、流程軟體、管理體系軟體、OA軟體與管理諮詢和認證諮詢的結合套用;
管理培訓:與管理諮詢和認證諮詢相關的各類培訓,國家註冊審核員培訓。
公司總部設在深圳,已在北京、上海、廣州、南寧、佛山、中山、東莞、珠海等地設有分支機構。
公司還成立了康達信卓睿績效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和康達信醫院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專門從事卓越績效模式、創國家與地方質量獎的諮詢和醫院的管理諮詢。
康達信擁有國內最早一批接受英國BSI培訓並在IATCA/CNAT(國際/國內)註冊的優秀的職業諮詢師,並且最早從事認證諮詢及管理諮詢,所有諮詢師都掌握先進的管理知識,具有豐富的行業諮詢經驗,大部分諮詢師具有工程碩士或管理碩士學位,其實力在同行業最強。
國家認證專家組成員,國家級考官 1名
IATCA/CNAT註冊 驗證審核員 3名
IATCA/CNAT註冊 培訓教師 4名
IATCA/CNAT註冊 高級審核員 18名
IATCA/CNAT註冊 審核員 30名
EARA高級環境審核員 5名
MBA(工商管理碩士) 6名
所有諮詢師都具備IATCA/CNAT(國際/國家)註冊資格
擔任組長的諮詢師具備高級審核員註冊資格,10家以上全過程諮詢經驗
擔任培訓的講師具備IATCA/CNAT註冊審核員培訓教師註冊資格
根據顧客產品所屬的行業或專業選擇具有同行業或專業IATCA/CNAT註冊的諮詢師
所有諮詢師熟悉國際最新的管理技術及套用方法
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深府[2008]107號)歡迎您的來電諮詢:深圳康達信丁先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表彰在經營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或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持續改進經營業績,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等有關規定,借鑑國內外開展質量獎活動的成功經驗,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包括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企業或組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決策為科學程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推進我市經濟成長方式的最佳化和提升經濟綜合競爭力。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在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適當考慮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確定授獎獎項。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每年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總數不超過3家。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市長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審會”),專家評審會下設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設在市質監局。
第七條專家評審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專家評審會主任委員由主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質監局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秘書處提出初步名單,由專家評審會主任委員審定。專家評審會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 專家評審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評定工作程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請審定市長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四)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邀請市監察部門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定的監督工作。
第九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申報企業行業分類標準、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制(修)訂專家評審會成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考核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優勝劣汰機制;
(四)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五)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報、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六)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經營管理實況、企業道德及其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
(七)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八)向專家評審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條 秘書處在開展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時,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十一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區質監分局、市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評審會委員。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有效運行卓越績效模式一年以上並提供上一年度自評報告;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十位,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市主管部門、區質監分局、市行業協會之一推薦。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服務質量、勞動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三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三年內參加市、區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內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第四章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評定標準是市長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主要參照美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評定標準制訂。評定標準包括領導,戰略策劃,以顧客和市場為中心,測量、分析和知識管理,以人為本,過程管理,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標準總分為1000分。
第十六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農業、製造業(含建築業)、服務業等分別制訂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實施指南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審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不得低於600分(含600分),若當年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低於600分(不含600分),該獎項將空缺。
第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評定程式
第二十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由秘書處在市質監局網站及媒體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條 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深圳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市政府主管部門、區質監分局及市行業協會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秘書處受理。秘書處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行業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3名)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員應經過秘書處組織的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資質後方能從事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市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及工作守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四條 通過材料評審後確定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提交專家評審會審議會議審議表決後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
第二十七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准後,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獲獎企業或組織,由市長向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分別向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獎勵300萬元,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二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和管理經費由市質監局列入部門預算。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市質監局可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決定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市質監局會同市監察部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堅持套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鼓勵其採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並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組織績效水平。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在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經驗,為市長質量獎輸送優秀評審人員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條獲獎企業或組織對外宣傳時應註明獲獎年度。獲獎組織再次申獎應於三屆以後。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授獎名額。
第三十四條市長質量獎獎盃、證書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長質量獎標誌、獎盃和證書,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2006年7月7日市政府發布的《關於印發〈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2006〕12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相應的質量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