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越績效管理示範基地實施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卓越績效管理示範基地的認定和組織管理。 對認定的基地,以秘書處名義授予“深圳市卓越績效管理示範基地”牌匾,按設定目標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文字號:深市監規〔2012〕8號
頒布時間:2012-8-10

深圳市卓越績效管理示範基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卓越績效管理在深圳市各行業的學習、分享、套用和交流,加快創造深圳質量打造質量強市,依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深圳市《深圳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關於開展質量強市活動的實施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卓越績效管理示範基地的認定和組織管理。
本辦法所稱“卓越績效管理示範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在有效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並取得顯著成效,具有行業示範帶動作用的深圳企業或組織建立的,提供公益性管理輸出服務的質量科技服務載體。
第三條 基地建設實行“政府引導、企業自主、專業評價、擇優扶強”方針,以企業或組織自願履行社會責任為原則,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不收取任何費用。
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基地建設的組織協調和資格認定,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業務指導,委託相關中介機構開展評價與服務工作。基地日常運作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四條 基地主要功能為提供卓越績效模式等先進質量系統、方法和技術的參觀考察、學習交流、專題授課、現場實訓等服務。
第五條 對認定的基地,按照相關政策在人才培養、宣傳推廣、公共服務平台認定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六條 經認定的基地資格有效期一般為3年,期滿後重新認定。確因工作需要的,由秘書處批准續延3年。

第二章 申 報

第七條 基地認定每年集中進行,以深圳市戰略產業、現代服務業的龍頭企業以及醫療衛生、教育、公共服務領域的優秀組織為重點,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注重實效。
第八條 申報基地應符合以下資質條件:
(一)持續套用卓越績效模式並在某些方面達到業界領先水平,獲得區級以上政府質量獎榮譽;
(二)企業文化先進,管理系統完善,經營績效領先或社會貢獻突出,獲得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
(三)配套建立了管理制度和教學設施,基地內的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能夠有效開展。
第九條 申報須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深圳市卓越績效管理示範基地申報表》;
(二)基地建設規劃和功能說明;
(三)相關榮譽證書或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條 基地認定實行自願申報、專家審查、政府審核、認定掛牌程式,根據實際可採取形式審查或現場審查方式。
第十一條 形式審查內容為申報材料的符合性、適用性。現場評審包括教學體系和卓越績效管理實績兩個方面,其中,教學體系指組織架構、管理制度、教學資源、課程計畫等;卓越績效管理實績指對應卓越績效準則七個模組展開情況的總體評價。
第十二條 認定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每年秘書處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基地認定通告,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二)秘書長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出具評價意見;
(三)秘書處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確定認定名單;
(四)秘書處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名單。
第十三條 對認定的基地,以秘書處名義授予“深圳市卓越績效管理示範基地”牌匾,按設定目標開展工作。

第四章 管理與實施

第十四條 秘書處統籌管理基地建設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全市基地建設發展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檢查基地的發展方向、管理運作,加強基地宣傳,推廣經驗成果,實施定期評估;
(三)組織外部單位參加基地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四)對貢獻突出的基地,推薦申報國家和省級基地;
(五)組織專家和中介機構為基地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 基地開展工作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重點圍繞卓越績效模式在本行業本領域套用的文化理念、實踐方法、經驗成效等安排教學計畫;
(二)充分利用自身軟硬體優勢,設定和開放相關教學、展示和體驗場所,並做好日常維護;
(三)指定專人負責教學與外部聯絡,積極認真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四)每年可提供不少於6批次公益性教學或接訪服務;
(五)每年年末向秘書處提交年度工作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基地所在單位及所屬人員的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進入基地的單位和人員應嚴格遵守其規章制度,尊重其文化,保護其財物,不得影響正常工作與生產;因個人原因造成基地所在單位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基地運行經費由所在企業或組織承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秘書處每年末組織對基地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對運行有序、服務優良、社會效應突出的基地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條 對不再適合承擔基地責任或未能達到相關要求的,秘書處取消其基地稱號,收回牌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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