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險學會

深圳保險學會是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成立於1991年9月11日,是保險行業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地方性民眾學術團體。學會設團體、個人兩類會員。

學會簡介

深圳保險學會是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成立於1991年9月11日,是保險行業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地方性民眾學術團體。學會設團體、個人兩類會員。團體會員包括深圳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相關的院校、科研單位,境外保險機構駐深代表處;個人會員吸收熱心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並有一定學術成果的業內外人士參加。深圳保險學會是中國保險學會、深圳市社會科學聯合會、深圳經濟特區金融學會、美國LOMA學會的團體會員。學會還與全國各省市兄弟保險學會和海內外眾多保險學術團體保持著緊密的聯繫和交往。深圳保險學會的主要任務是緊密結合深圳保險業的實際,組織推動保險理論研究,開展各種保險學術交流活動,舉辦保險教育培訓,組織和開展保險行業的宣傳和保險諮詢服務,提高市民民眾保險意識,同時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深圳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Shenzhen Insurance Institute,縮寫為SZII。

第二條 本會為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學術交流的地方性民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電德風尚,積極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學術交流和教育培訓,促進深圳保險業經營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推動深圳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從深圳保險事業的實際出發,組織推動保險理論研究,開展各種形式的保險學術交流活動。

(二)加強保險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專題學術講座,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推動市民保險意識的提高。

(三)組織保險信息交流,開展保險諮詢服務,密切與國內各相關學術團體和各地保險學會間的橫向、縱向聯繫與協作。

(四)加強同港、澳、台保險學術組織、保險企業和保險科技工作者之間的保險學術交往,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經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保險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專業資格考試,並頒發相關的資格證書。

(六)設立有關基金,用以支持開展保險理論重要課題的研究活動,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教育培訓和普及保險知識等方面作出突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

(七)收集、整理深圳保險資料和保險史料,組織編寫、出版保險書刊。

(八)組織會員調查、了解、分析保險發展與改革的動態,向會員公司反映社會及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九)承辦深圳保監局、深圳市社科聯等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類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條件。凡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

1、獲準在深圳開業的保險機構;

2、與保險業有關的院校、科研等單位或機構;

3、保險中介機構;

4、境外保險機構駐深代表處;

5、經理事會特別批准的單位或機構。

(二)個人會員

1、具有本市戶籍,在市級以上報刊獨立發表過相關保險理論或實務研究方面的文章、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初級以上職稱,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保險專業畢業,從事保險及相關專業教學、理論研究或實務工作1年以上;

(2)、財經專業畢業,從事保險及相關專業教學、理論研究或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3)、其它專業畢業,從事保險及相關專業教學、理論研究或實務工作3年以上;

2、經理事會特別批准的人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團體會員

單位或機構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或由秘書處代理理事會批准,並在以後的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上確認),發給團體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

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有本會會員2人介紹或由所在會員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或由秘書處代理理事會批准,並在以後的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上確認), 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各種保險書刊和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自動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組成理事會的各會員單位理事人數由換屆領導小組協調確定,理事候選人由各會員單位按名額推薦。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組建換屆領導小組,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召開年會,制訂年度工作計畫;

(五)組織開展本會各項工作,決定本會重大活動事項;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根據工作需要,常務副會長可設為專職,受會長委託,負責學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協商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保險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深圳保監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確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深圳保監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由會長提交書面委託,並報深圳保監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在職期間,因工作調離等原因辭去會長職務。繼任會長人選由會長辦公會議根據本單程二十三條所列擔任會長的條件協商提出,報深圳保監局同意後,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秘書長助理)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協調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學會設立理論學術研討委員會、品牌文化宣傳委員會,作為專業工作機構,分別負責理論研討、學術交流、專項調研、承接課題和企業品牌宣傳、企業文化交流等項工作。。

專業工作委員會的委員,由會員單位書面推薦,經秘書長審核並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簽署同意後擔任。

專業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各委員會民主協商推薦,由秘書長按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提請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學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學會的辦事機構,承辦日常事務性工作。辦事機構可以設副秘書長(秘書長助理)一人,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專職常任制,採用契約方式聘任。

第三十二條 變更及罷免程式

(一)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的更換,需由原推薦單位提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後辦理;

(二)理事的罷免,需由原推薦單位提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須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動議,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理事會通過;

(五)副秘書長的罷免,須由秘書長提出動議,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六)所有罷免的人員情況,須報深圳保監局和深圳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深圳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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