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2001年7月20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工程質量,保護正當競爭,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以及市政工程。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 例。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可由同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施。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
本條 例所稱業主為建設工程的投資者。建設工程由政府投資的,業主為建設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資質條 件的單位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
(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國有、集體等單位投資控股的建設工程。
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在省人民政府作出規定之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除所需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勘察招標:已經辦理立項審批手續和建設用地手續,並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二)設計招標:已經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手續,並取得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三)監理招標:全過程監理招標的,已經辦理立項審批手續,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階段監理招標的,已經完成勘察、設計工作;
(四)施工招標: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建證、工程類別鑑定書,有滿足施工和組織招標需要的技術資料;
(五)設備、材料採購招標:工程設計已經完成,技術參數已經確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資格,並在資格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代理機構不得出借、轉讓或者塗改資格證書,不得超範圍承攬代理業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契約,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招標事項。代理機構不得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 符合本條 例第九條 規定的下列施工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
(二)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三)建築面積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
(四)工程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十五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簽名、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並經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招標人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技術性和專業性強,國內符合資質條 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超過六個的;
(二)公開招標時,申請投標的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個時,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的;
(三)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提供貸款方要求進行邀請招標的;
(四)本條 例第十四條 規定以外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 件的法人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第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人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交本條 例第十條 規定的有關資料;
(二)編制招標檔案;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遞交投標申請;
(五)審查投標人資格並確定投標人;
(六)向審查合格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檔案及有關技術資料;
(七)踏勘項目現場,招標檔案答疑;
(八)編制和遞交投標檔案;
(九)編制並審定標底;
(十)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一)開標、評標、定標;
(十二)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三)簽訂發承包契約。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範圍、資格審查條 件、工程資金情況、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和遞交、修改及撤回,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原則和辦法等;
(二)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 款;
(三)招標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檔案;
(四)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五)按照工程類別確定收費標準;
(六)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除前款規定外,屬於勘察、設計招標的,招標檔案還應當包括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經濟指標、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 件和用地紅線圖、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的內容、方式和期限;屬於監理招標的,招標檔案還應當包括技術規範、有關的圖紙或者資料;屬於建設施工招標的,招標檔案還應當包括工程綜合說明和技術資料、特殊工程要求以及採用的技術規範。
第十九條 招標人在發出公告或者邀請書之前,應當將招標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報告後,應當對招標人的資格和招標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其中勘察、設計項目中的特級和一級建設工程項目不得少於四十五日,二級以下建設工程項目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 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發出招標檔案後,不得擅自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查機關審核同意,並在投標檔案報送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標底,由招標人委託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單位編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標底,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和有關資料以及招標檔案,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鑑定的工程類別取費標準,以及市規定的材料預算價格及其調整檔案進行編制。一個建設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凡依法登記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採購的法人,均可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投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的資格條 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或者資格等級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書或者授權委託書。施工項目招標的,投標人還應當提供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取費許可證、安全資格證;
(二)企業簡介;
(三)企業信用證書及質量、安全榮譽證書;
(四)現有主要工程任務和同類項目工作業績。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必須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 件作出回響。
第二十九條 投標檔案應當內容齊全,表述清楚,加蓋企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鑑,施工投標報價書須加蓋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專用章或者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專用章。
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截止的日期前,將投標檔案密封並在密封處加蓋單位公章後送達招標人簽收保存。開標前招標人不得開啟。
第三十條 投標人需對已經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變更和補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提交截止時間前,將變更、補充的檔案密封並在密封處加蓋單位公章後,送達招標人簽收保存。開標前招標人不得開啟。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時,應當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為工程單項契約估算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但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投標;
(二)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
(三)以他人的名義或者資質投標;
(四)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五)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六)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七)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應當在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第三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檔案無效:
(一)未密封或者密封處未加蓋單位公章的;
(二)投標檔案簽章不齊全的;
(三)未按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的;
(四)逾期送達投標檔案的;
(五)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或者未按規定出示有效證件的。
第三十六條 評標定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專家評審由招標人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人數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評標專家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評標定標應當採用評分、投票等方式,並以下列內容為依據:
(一)勘察、設計評標定標,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社會、經濟效益好,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工程技術人員、設備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設計進度和質量能滿足工程需要、報價合理、信譽良好等為依據;
(二)建設監理評標定標,以技術、經濟管理水平和人員配置及素質符合要求,技術方案先進,監理大綱可行,有相當的監理業績,收費符合國家規定等為依據;
(三)施工評標定標,以報價合理、施工方案可行,工程質量、工期有保證,安全措施得力,項目經理業績突出、企業信譽高等為依據;
(四)設備、材料採購評標定標,以設備先進、價格合理、技術參數符合設計要求、資信可靠、售後服務完善等為依據。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從開始評標至定標的時間,小型工程不超過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過十日,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確認的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發承包契約簽訂後七日內,招標人應當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於定標結束之日起三日內退還未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簽訂契約完畢之日起三日內退還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
中標人逾期拒絕簽訂契約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逾期拒絕簽訂契約的,除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外,還須同時付給與投標保證金等額的補償金。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被肢解工程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格認定承攬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其代理行為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代理機構出借、轉讓或者塗改資格證書,超範圍承攬代理業務,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實行公開招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人未在規定的地點、未按規定的程式進行招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人未將招標檔案、發承包契約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收受、索取、變相索取財物的;
(二)參與招標投標當事人提供的娛樂、宴請等活動的;
(三)對符合規定的招標檔案、發承包契約不予審查備案的;
(四)對違反本條 例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條 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可以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