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公安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掌握控制危害國內安全和影響我市社會穩定的情報和動態,分析研究治安形勢和刑事犯罪特點,制定預防、打擊對策和措施。
(三)組織指導案件的偵破工作;偵破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以及特大經濟犯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組織指揮重特大系列案件的偵破和全市性的集中打擊、搜捕、堵截等統一行動。
(四)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和社會醜惡現象;依法管理戶籍、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組織指揮處置重大騷亂、重大群體性鬧事、非法聚集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活動和重大治安事故,偵破重大治安案件。
(五)指導和組織實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市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組織指揮重特大火災的撲救和其他嚴重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
(七)組織領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管理全市警用車輛。
(八)指導下級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組織實施對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勞動教養和犯罪少年收容教養的審核、審批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審批事項。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我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等警衛對象及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的研究和建設,為重特大案件的偵破提供技術保障和行動支援;組織指導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統一領導全市公安消防部隊,對全市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教育訓練規劃;組織開展公安宣傳和公安系統的表彰獎勵活動;協助區、縣黨委做好各公安分縣局領導班子建設工作。
(十七)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和對重大事項的督察;查處或督辦全市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十八)領導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機構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公安局設立17個內設機構,分別是:
指揮中心、政治部、組織人事處、教育培訓處、離退休幹部處、警務督察處、信訪處、審計處、監所管理處、出入境管理處、戶政管理處、法制處、警衛處、信息通信處、宣傳處、裝備財務處、後勤管理處。
指揮中心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
2、具體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
3、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核和調研工作;
4、負責文秘、檔案、機要、史志、保密、統計、督查、督辦、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5、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研判、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
6、協調處理緊急警務,根據授權組織指揮重大騷亂、重大治安事故以及其他有關治安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7、負責110報警服務台值班,具體組織指導全市公安系統110報警服務工作。
政治部
負責全市公安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及隊伍建設,具體工作由組織人事處、教育培訓處、離退休幹部處承擔。
組織人事處
具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協助區、縣黨委管理公安分、縣局領導幹部事宜;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警銜管理工作,協調承辦全市消防部隊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教育培訓處
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的思想、紀律、作風建設,表彰獎勵和立功創模活動;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教育訓練和培訓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警務督察支隊
1、組織《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在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的貫徹實施;
2、對市局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3、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了解掌握全市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
4、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5、制定淄博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規範;
6、受理市局所屬單位民警因被採取停止執行公務、禁閉措施不服而提出的申訴;
7、辦理公安廳督察機構和市局領導交辦的督察事項;
8、協助市局政治部做好所屬公安機關督察機構領導的考察管理工作;
9、履行《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賦予的其他職責。
信訪處
接待民眾來信來訪;登記、受理屬於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承辦、轉辦信訪事項;督促、檢查、指導本級公安機關其他部門和下級公安機關的信訪工作。
審計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和全市公安業務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監所管理處
1、組織實施本級公安機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
2、掌握本地區監所的隊伍建設、業務工作、設施保障等基本情況,逐一建立指導工作檯帳;
3、指導、督促本地區監所實施等級化管理,承擔日常檢查考核工作職責;
4、指導監所安全防範工作;
5、指導監所教育轉化工作;
6、指導監所深挖犯罪工作;
7、指導監所信息化建設工作;
8、指導監所生活衛生工作;
9、指導監管民警隊伍建設,開展民警的業務培訓工作;
10、查處監所安全責任事故,受理和查處涉及監管工作的來信來訪;
11、負責審批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
12、負責留所服刑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審核把關工作;
13、領導管理有行政隸屬關係的地市級公安機關監管場所。
出入境管理處
1、公民因私出國(境)受理審批工作。負責我市居民因私出國、赴港澳地區、赴台灣地區申請的受理、審核與審批;
2、境外人員管理工作。一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常住境外人員和臨時來華境外人員實施管理;二是受理、審核、審批外國人、台灣居民的各類簽證、證件申請;
3、出入境證件製作與簽發。負責護照加注、赴港澳再次簽注等中國公民出國(境)證件和各類境外人員簽證、證件的製作與簽發;
4、出入境中介機構管理。負責受理、審核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的設立及年檢工作,打擊查處出入境中介活動;
5、查處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涉外案(事)件,歸口掌握其他各類涉外案(事)件有關情況;
6、國籍事務管理。
(十一)戶政管理處
1、負責戶籍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做好實有人口的管理、登記和統計工作;
2、負責戶籍證件制發和管理工作;
3、指導全市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4、負責市級人口信息資料庫建設與管理維護工作;
5、負責全市門樓牌編劃管理和裝訂。
6、指導全市居民身份證及臨時居民身份證日常管理、制發、使用查驗等;
7、負責特殊身份人員申辦居民身份證審核、制發和管理;
8、負責居民身份證專業防偽措施鑑定。
(十二)法制處
1、承辦屬市公安局辦理的行政聽證、複議;
2、承辦屬市公安局辦理的刑事覆核、複議;
3、承辦屬市公安局辦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十三)警衛處
保衛警衛對象、警衛目標和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預防和制止陰謀暗害活動以及治安、責任事故。
(十四)信息通信處
研究擬訂全市公安機關信息通信氣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有線、無線、圖像等通信業務工作,提供應急通信保障,承擔局機關通信工作;組織規劃、開發建設和管理全市公安計算機信息套用系統;承擔全市公安科技項目立項、申報和公安科研成果鑑定工作;具體負責公安科技進步獎的申報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
(十五)宣傳處
1、負責全市公安新聞宣傳;
2、負責全市公安文化創作工作;
3、負責對社會進行公安工作新聞發布及統籌安排全市公安宣傳工作;
4、負責與國家及、省級、市級新聞單位的聯繫協調並組織公安新聞稿件;
5、根據不同時期黨和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務,組織策劃、實施重大典型的宣傳和組織大型新聞採訪活動;
6、負責編輯、製作《淄博警方報導》電視欄目;
7、做好《淄博警務網》、淄博公安信息網入口網站的維護更新工作;
8、做好《每周警情播報》在廣播電台等媒體的編髮工作。
(十六)裝備財務處
研究擬訂全市公安裝備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和裝備標準,組織配發裝備物資;具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申報、分配、管理全市公安業務經費和其他專項撥款。
(十七)後勤管理處
具體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地理位置
直屬單位
市公安局設立8個直屬單位,分別是:
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治安警察支隊、刑事偵查支隊、巡邏警察支隊、城市管理警察支隊、看守所、特警支隊、交通警察支隊。
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1、掌握經濟犯罪的動態,研究分析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
2、負責偵破管轄範圍內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3、組織、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4、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及文化教育系統的內部保衛工作和保衛組織建設工作。
治安警察支隊
1、收集、分析、報告全市有關社情及治安情況,研究制定全市治安管理工作意見;
2、負責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承辦大型文體活動審查和安全保衛的組織協調;負責集會、遊行、示威的審查、申報;處置和協調處置群體性事件和民事糾紛;負責淫穢物品的鑑定工作;組織、指導防汛、防震等治安保衛工作;查處違反行業治安管理的各類違法行為;
3、負責爆炸物品、煙花爆竹、自衛槍枝、射擊運動槍枝、放射性同位素、劇毒危險物品的審批和監督檢查;組織培訓行業從業人員;負責控制爆破工程的審批和安全警戒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整頓礦業秩序;
4、指導全市公安派出所各項業務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城鄉治保會、治安聯防隊、社區治安員等群防群治組織的建設、培訓、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城鄉治安巡邏,指導城鄉治安防範機制和安全文明社區建設;組織、指導全市鐵路護路聯防工作;擬定我市公安技防工作的規劃和計畫,對社會公共安全防範產品實施行業管理,對技防工程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管理保全服務公司和自建保全組織;組織非機動車管理;負責治安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表彰建議勇為行為;
5、指導全市治安案件查處工作;偵辦和指導偵辦治安部門管轄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等罪名的95類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和移送起訴工作;協調、督促各區縣核查線索、辦理案件。
刑事偵查支隊
1、制定並督促實施全市刑事偵查工作的總體規劃,控制掌握重要的犯罪信息,研究打擊犯罪對策;
2、組織指揮和協調重大、疑難案件的偵破和審理,直接偵辦部分大要案件和領導交辦的案件;
3、針對突出的犯罪問題,適時組織開展專項鬥爭、破案會戰和區域治理;
4、指導全市刑事技術工作,承擔物證鑑定和技術管理工作責任,承擔對下支援任務,幫助分縣局勘查疑難案件現場,組織全市刑事技術學術研討和交流工作;
5、結合打擊犯罪工作提出加強公安機關防範工作的措施意見。
巡邏警察支隊
組織實施巡警工作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巡警巡邏規章制度,指導協調全市巡邏警察勤務工作;巡控城區主要街道和公共複雜場所,維護公共秩序,預防、制止各種現行犯罪活動,實施緊急救護,處置突發事件;組織指導全市巡警工作。
城市管理警察支隊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黨委、政府關於加強綜合行政執法的重大決策、部署,自覺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2、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及時蒐集上報各類情報信息,重點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發麵情報信息的蒐集和分析研判,為上級決策提供依據;
3、協同全市行政執法機關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偵查和查處綜合行政執法中發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調處城市綜合執法中的治安糾紛;
4、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制宣傳,預防、控制和處置有關城市綜合行政執法中的各類群體性事件;
5、負責城市管理警察部門民警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法制工作,做好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看守所
看守所是羈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人、被告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此外看守所因工作需要,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准,並經人民檢察院同意,對個別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決犯,可以留在看守所執行;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在押人員實行武裝看守,保障安全;對在押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員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看守所監管在押人員,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在押人員。
特警支隊
擔負反恐怖活動任務,處置嚴重暴力犯罪、騷亂及重大治安案件,保護要害部門、重點部位、重要目標的安全,參與重大活動的保衛和重要警衛任務等。
交通警察支隊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公安機關有關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並指導、檢查、監督貫徹執行情況;
2、研究改革開放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推進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靈活高效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體制;
3、掌握信息,分析、預測全市的交通安全形勢並制定對策;
4、組織、實施全市城鄉道路及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組織、實施全市交通安全教育;
6、組織、實施交通指揮,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7、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8、負責全市機動車及駕駛員管理、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及駕駛員人體適應性檢測;
9、負責全市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考核、發證工作;
10、參與全市道路建設和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
11、組織、實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工作;
12、負責交通安全警衛工作;
13、負責公路治安管理工作,實施公路統一執法;
14、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交警隊伍的正規化建設以及全市公安交通民警的教育訓練工作;
15、承辦市委、市政府、省交警總隊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丁冠勇,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領導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負責幹部、財務方面的工作。分管交警支隊工作、武警支隊工作。
於洪德,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分管出入境管理處、法制處、國內安全保衛支隊、消防支隊、張南分局工作。
顧國星,副局長,分管指揮中心、後勤管理處、宣傳處工作;協助桑培倫同志分管信訪工作。
許文安,副局長,分管監所管理處、刑事偵查支隊、特警支隊、看守所工作。
柳奇,副局長,分工: 主持交警支隊全面工作.
張宇海, 局長助理、政治部主任, 主持政治部全面工作,分管組織人事處、教育培訓處、離退休幹部處、團委工作。
丁剛,指揮中心主任,主持指揮中心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