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稅收政策
正文
制定涉外稅收法令和指導涉外稅收工作的依據和準則。國家稅收政策的組成部分。當代世界各國大多實行對外經濟開放政策,涉外稅收政策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一些開發中國家,制定適合本國國情的涉外稅收政策,有利於吸引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促進民族經濟的發展。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到70年代,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外籍人員與本國公民,適用同一種稅法,沒有制定特殊的涉外稅收政策。1980年制定和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中國在維護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採取“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涉外稅收政策。①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是中國涉外稅收政策的基本點,也是給予外商投資經營稅收優惠的前提。如199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就是按照世界通行的居民(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都應向中國政府繳納所得稅;在國外分支機構取得的所得,應當由中國境內的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外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所得稅的納稅人。②稅負從輕,指外商在中國投資經營的稅收負擔或稅率水平,相對於許多其他國家和地區要低一些。例如1991年公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稅率是30%,連同地方所得稅,也只為33%。低於許多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的稅率水平。③優惠從寬,指給予外商投資經營以多方面的稅收優惠待遇。例如新辦企業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再投資的退稅優惠,彌補虧損的優惠,鼓勵從事發展行業的優惠等。④手續從簡,指計算方法和徵收管理手續,儘可能避免繁瑣複雜,便利企業依法納稅。
中國自從1984年11月公布《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和1986年11月公布《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等一系列重要法規以後,在外商投資經營的稅收政策上,逐漸形成了“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的優惠格局。
①外商投資於不同地區,享受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即大致按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地等四個不同層次,依次給予大小不同程度的優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生產性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設在內地的,不論是否生產性企業,稅率均為30%。
②對需要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更多的優惠。國務院頒發的“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對先進技術企業,所得稅按規定減免期滿後,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無減免稅期的可給予3年減半徵收優惠。對產品出口企業,所得稅按規定減免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70%以上的,可減半徵收;工商統一稅除石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給予免徵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