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扶養的概念
涉外扶養,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扶養,亦即在扶養人和被扶養人中至少有一方為外國人的扶養關係。
扶養是指根據身份關係,在特定的親屬間,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生活上的扶助。扶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包括撫養(即尊親屬對卑親屬的扶養)、贍養(即卑親屬對尊親屬的扶養)和狹義上的扶養(即配偶之間的扶養)。在扶養關係中,提供扶養的人稱為扶養義務人或扶養人,接受扶養的人稱為扶養權利人或被扶養人。
涉外扶養的法律適用原則
第一,適用扶養人的屬人法。這種主張認為,扶養義務是扶養制度的基礎,因而對扶養的法律適用不作分類處理,籠統地規定適用扶養人的屬人法。例如,1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規定,扶養義務適用扶養人的本國法。
第二,適用被扶養人的屬人法。目前大多數國家採取這種做法。這種主張認為,扶養制度是為被扶養人利益而設定的,扶養適用被扶養人的屬人法能夠符合這一宗旨。這種主張對扶養的法律適用也不作分類處理,概括地規定適用規定,扶養的義務,依扶養請求泰國國際私法被扶養人的屬人法。例如,《泰國國際私法》規定,撫養的義務,依撫養請求人的本國法。
第三,適用扶養人和被扶養人共同的屬人法。這種主張認為,扶養義務在一定親屬間是雙向的,因此,扶養的準據法選擇應兼顧兩者的利益而適用雙方的共同屬人法。例如,1986年修改後的的共同屬人法。例如,德國民法施行法》就作了類似的規定。
第四,根據扶養的不同類別,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如上所述,扶養有夫妻之間的扶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親屬之間的扶養之分。因此,有些國家立法對各類扶養分別規定應適用的法律。例如,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第39條規定,夫妻之間的扶養,適用起訴時夫妻共同的屬人法;若有不同,適用其最後的共同屬人法;再無,適用其最後的共同住所地法;若其共同住所地也沒有,適用法院地或其他機構地法。而第45條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扶養適用子女的屬人法。第47條規定,親屬間相互扶養義務適用扶養權利人亦即被扶養人的屬人法。
我國涉外扶養關係的法律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148條關於扶養法律適用的規定較為特殊。該條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這是按最密切聯繫原則來確定扶養的準據法的。在具體適用上要注意,這裡所指的“扶養”應作廣義解釋,它包括父母子女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在確定“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時,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以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