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4月11日,安先生及朋友等4人到大食客亞運村店就餐,結賬時被收取了6元的消毒餐具費用。安先生認為,大食客飲食公司沒有事先告知收費事宜,侵犯了他的知情權。為此,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大食客飲食公司退還消毒餐具費6元,並賠償通訊費20元、交通費10元。
表示
大食客飲食公司則表示,他們提供的消毒餐具包裝上已經註明有償使用,每套1.5元。安先生未向服務員詢問即使用了該收費餐具,應認為其同意收費。公司並沒有侵犯安先生的知情權。
提示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大食客飲食公司就收取消毒餐具費一事並未向安先生進行主動提示,餐具外包裝上印製收費信息的字型也較小,不足以確保全先生對該收費行為產生認知。據此,法院認定大食客飲食公司收費無契約依據,應予返還。
建議
案件宣判後,朝陽法院向北京市飲食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法院建議北京市飲食行業協會對餐飲企業收取消毒餐具費的行為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確保顧客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