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禁[元代海禁]

海禁[元代海禁]

中國古代政府為了整頓沿海治安,清理走私,保障社會安定起見,採取的一種禁阻民間人士非經過官方許可,私自出洋從事海外貿易的政策 。又稱洋禁。

定義

中國海標指禁止外國人到中國沿海通商和中國人到海外經商的禁令。明清兩代都有過這種禁令。與普遍的認為不同,歷史事實證明,中國海禁的開端是從蒙元時代開始,登峰造極於滿清。

海禁[元代海禁] 海禁[元代海禁]

自漢代中國開始有明確記載我國通過海道與其它國家進行貿易以來,隨著海外交通的發展,海外貿易有了長足的進步,到元朝更是規模空前。元朝海外交通的發達為其開展海外貿易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皇元混一聲教,無遠弗屆,區宇之廣,曠古所未聞。海外島夷無慮數千國,莫不執玉貢深,以修民職;梯山航海,以通互市。中國之往復商販於殊庭異域之中者,如東西州焉。”

元朝海外政策同唐宋相比,更具有開放性,但元朝也曾出現過“禁商下海”的海禁,並曾罷廢過市舶機構,中國海禁自元朝開始,後被明清所繼承和強化。海禁雖然對元朝海外貿易沒有產生重大影響,但它表明封建統治者試圖加強對海外貿易的控制。

過程

元朝海禁時興時廢,從元世祖末年起,到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結束,其間出現四次海禁。第一次海禁起於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八月,世祖“以征爪哇,暫禁兩浙、廣東、福建商賈航海者”開始,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成宗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結束。第一次據元史《世祖本紀》記載,發生於至元二十九年(1292)八月,元世祖“癸未,以征瓜哇,暫禁兩浙、廣東、福建商賈航海者,俟舟師已發後,從其便。”嚴格說來根本不算是海禁,只是戰爭時期為防止海商向爪哇通報信息,出售軍械,元政府實行的軍事統籌政策。元朝海軍船隊一向爪哇出發,禁令隨之作廢。第二次海禁於大德七年(1303下)以“禁商下海”取消市舶機構開始,到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復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市舶機構自唐中葉以來,一直是管理海外貿易的主要機構,其興廢與海禁密切相關,因此,“整治市舶司事”表明第二次海禁結束。第二次是由朱清、張瑄賄官事件引發的整頓吏治風潮導致的大德七年關閉市舶司暫行整頓。朱清張瑄是當時海寇集團頭目,在伯顏下江南時出力甚多,被元朝授以重職,掌管海運。這兩人“恃其勢位,多行不法”, 賄賂江浙行省平章脫脫未遂,被脫脫揭發,事敗伏法。據宋本《舶上謠》記載“朱、張死去十年過,海寇雕零海賈多。南風六月到岸酒,花股篙丁奈樂何。”很明顯,朱張集團的壟斷被打破,海外貿易局面為之一新。第三次海禁自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取消市舶提舉司開始,史載“至大四年罷之,禁下番船隻”。仁宗延枯元年(1314年)七月“詔開下番市舶之禁”,復立市舶提舉司。第三次是武宗至大四年(1311)取消市舶提舉司。據元史《百官志》記載,“至大四年罷之,禁下番船隻”,然而延祐元年很快就“詔開下番市舶之禁”。最後一次海禁從元延佑七年(1320年)四月以英宗“罷市舶司,禁賈人下番”開始,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三月,“復置市舶提舉司於泉州、慶元、廣東、三路,”最後一次海禁時間最短,延祐七年四月,元英宗“罷市舶司,禁賈人下蕃”,然而兩年後便“復置市舶提舉司於泉州、慶州、廣東三路”。第四次海禁結束。此後至元滅亡,市舶機構沒有再發生變化。元朝海禁政策間斷地總計有11年時間。

原因

海禁並不是元朝的既定國策,但是為什麼會出現前前後後的四次海禁呢?

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因元統治者對外征伐而導致海禁,尤以第一次最為明顯。元世祖並不滿足於對南宋的征服,積極向外擴張勢力。他首先將目標鎖定在占城,由於占城人民的堅決反抗,終未成功。隨後元朝統治者又把目光對準了爪哇。因爪哇在南海諸國中實力較強,元世祖認為只要征服爪哇,則“其餘小國即當自服”。至元十六年(1279年)、十七年(1250年)兩次遣使爪哇,但均未成功。至元十八年(1281年)十一月,元世祖又“詔諭爪哇國主,使親來勤”,被拒絕。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爪哇國王葛達那加刺將元朝使臣孟琪默面送回,忽必烈以此為藉口,於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二月,“以泉府太卿亦黑迷失,鄧州舊軍萬戶史弼、福建行省右皿高興並為福建行中書省平章政事,將兵征爪哇。”但因跨洋作戰,且受爪哇國內政治鬥爭影響,最後終於失敗。史載至元三十年(1293年)十二月,“平章政事亦黑迷失、史弼、高興等無功而還,各杖而恥之,仍沒其家費三之一。”在戰爭期間,為防止海商向爪哇通報信息,出售軍械,元政府實行了海禁,但這種海禁往往隨著戰爭的結束而解除。

二是為約束權豪、勢要經營海外貿易,維護元朝的“官本船”制度。元朝“官本船”制度是元朝海外貿易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中國古代官方控制和經營海外貿易的一個典型。所謂“官本船”制度,即由官方出錢出船,委託商人經營的一種官本商辦的海外貿易模式。早期由政府貸款給海商進行海外貿易,後由政府直接經營。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正月,盧世榮提出了“於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轉運司,造船給本,令人商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的新建議,這一建議得到元世祖的認可。《元史·食貨志》將其稱為“官自具船、給本,選人人蕃,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同時元朝政府又規定“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錢人蕃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由於元朝海外貿易獲利甚豐,元朝政府不時頒布禁令,禁止私商下海,妄圖壟斷海外貿易的高額利潤。史載“禁私販海者,拘其先所蓄寶貨,官買之;匿者,許告,沒其財,半給告者’。在推行“官本船”制度的過程中,元朝初年那些海商大賈如朱清、張暄等人,擁有眾多海船,每年獲利無數,這些人又賄賂朝中官員,相互勾結,這無疑對元朝“官本船”的海外利潤構成威脅。為壟斷海外貿易的巨額利潤,政府往往對其進行約束、限制,當這種限制走向極端時,便發展為海禁。在元朝“官本船”制度較為嚴格的時候,也正是海禁較多的時候。由於“官本船”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不少困難,在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政府才宣布,“聽海商貿易,歸征其稅。’

三是約束違禁品的外流。元朝禁止出口的商品較多,元朝政府規定:“諸市舶金銀銅錢鐵貨、男女人口、絲綿段匹、銷金縷羅、米糧軍器等,不得私販下海,違者舶商、船主、綱首、事頭、火長各杖一百七,船物沒官,有首告者,以沒官物內一半充賞,廉訪司常加糾察。”《元史》中有多處多次聲明嚴禁違禁品下蕃,如至元二十九年(1289年)正月“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延佑元年(1314年)元朝政府重新修訂頒布了新的《市舶法則》,擴大了出口商品的禁限種類。尤其是金銀被元朝貴族視為珍品,且開採量小,彌加珍貴,往往作為賞賜物賜與諸王、大臣等。自世祖後,元朝統治者用於賞賜的金銀數量大為增加。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六月,仁宗“以金二千七百五十兩,銀十二萬九千二百兩,鈔萬錠,幣帛二萬二千二百八十匹奉興聖宮,賜皇太子亦如之”。另外,銅錢的大量外流也造成元朝紙幣的貶值。因此,有元一代對這些違禁品管理較為嚴格,當這些違禁品外流嚴重時,便通過禁海的手段阻止。

海禁不長原因

元朝每次海禁的時間並不長,最短一次不足兩年,即第四次(1320年一1322年),最長一次即第二次也不過五年(1303年一1308年)。之所以禁後不久即開,原因又在何處?

一是對外征伐的結束。元朝對外擴張主要集中在元世祖在位期間。元世祖征爪哇失敗後,成宗一上台就“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從而結束了大規模的對外戰爭。自此以後,元朝再未因對外戰爭導致海禁。

二是為滿足元朝統治者對海外奢侈品的需求,不能長期海禁。元朝統治者來自較為偏僻的蒙古大草原,對奇珍異物的奢欲,較之唐、宋王朝更甚一籌,他們提出了“以損中國無用之貨,易遠方難制之物”的方針。”早在至元十年(1273年)春正月,即“詔遣扎術呵押失寒,崔構持金十萬兩,命諸王阿不合市藥獅子國”。至元十九年(1282年),“用中書左承耿仁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為了滿足統治者的需求,甚至不惜發動戰爭。對此,明人丘溶曾說:“元世祖在位之日,擊緬甸,擊爪哇,擊占城,擊日本,殆無虛歲……緬甸接於百夷,占城隔於交趾,爪哇、日本皆在炎天漲海之外,地勢不相接也,兵刃不相及也,而必征之何哉?利其所有耳。蓋聞此諸國多珠貝寶石之類,欲得之耳。’頗為深刻地揭示了元統治者的奢欲之大。

三是元朝政府為解決日益嚴重的財政危機,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不得不重視海外貿易帶來的巨額利潤,不可能長期海禁。海禁就其影響而言,由於其海禁持續時間短,政策也不具有延續性等特點,這使得海禁對元朝的海外貿易沒有產生全局性的影響。元朝海外貿易的繁榮大大豐富了國內市場,也促進了江南沿海一帶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商品生產和發達的商品流通,即貿易,是資本產生的歷史前提”。元朝海禁沒有打斷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自身進程,為明朝資本主義的萌芽提供了便利條件。但是,元朝海禁畢竟是唐宋開放政策到明清海禁政策的過渡,顯示中國封建社會的對外政策開始有所轉向。元朝海禁開中國海禁之先例,對後世產生了一定消極影響,它表明封建統治者試圖加強控制海外貿易,這一傾向被明清所繼承和強化,從而阻礙了中國對外貿易的進一步發展。從這一點來講,元朝海禁仍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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