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傾倒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傾倒費。該收費必須用於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傾倒費是指一切向海洋傾倒廢棄物者,都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用於補償海洋環境污染的費用。是一種對資源和環境的補償費,也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體現。

簡介

概念

海洋傾倒費是指一切向海洋傾倒廢棄物者,都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用於補償海洋環境污染的費用。是一種對資源和環境的補償費,也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體現。海洋環境是一種綜合性的“資源”,無論是使用這種資源還是損害這種資源,都應該給予補償。

海洋傾倒區

海洋傾倒區是指國家劃定的可以依法進行海洋傾廢的特定海域。海洋傾倒區的選劃是國家對海洋傾廢活動進行管理,避免和減輕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重要法律措施。
根據中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海洋傾廢的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科學合理、安全和經濟的原則劃出對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程度最小的海區作為海洋傾倒區,報國務院批准確定。對已經劃出的傾倒區,由主管部門定期進行監測,加強管理,以避免對漁業資源和海上其他活動造成有害影響。當發現傾倒區不宜繼續傾倒時,主管部門應予以封閉。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選劃海洋傾倒區和批准臨時性海洋傾倒區之前,必須徵求國家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而獲準進行傾廢的單位,也只能在指定的傾倒區進行傾倒。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全國人大大常委會)第十一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
3.《委託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十二條
4.《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廢棄物海洋傾倒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648號)(國家發展發改委、財政部)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收費標準

基本標準

(單位:元/立方米)

近岸傾倒 遠海傾倒 有益處置
浚物 清潔疏浚物 0.30 0.15 0.05
沾污
疏浚物
通過全部
生物學檢驗
0.40 0.20 0.10
一種生物未通
過生物學檢驗
0.80 0.40 0.15
兩種或三種生物未
通過生物學檢驗
1.50 0.60 0.20
污染
疏浚物
一種生物未通
過生物學檢驗
1.50 0.60 0.20
兩種或三種生物未
通過生物學檢驗
3.00 1.00 -
城市陰溝淤泥 6.00 2.00 -
漁業加工廢料 0.40 0.20 -
惰性無機地質材料 0.50 0.20 0.10
天然有機物 0.40 0.20 0.10
島上建築物料 0.40 0.20 0.10
 船舶平台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性質、原地棄置或異地棄置或異地棄置、棄置區的環境敏感性、廢棄物的體積、占海面積、傾倒前的拆解情況、是否採取有別于海洋棄置的其他有益方式等情況進行個別處理,一次性收費,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說明

一、傾倒地區與傾倒方式
(一)近岸傾倒:指傾倒區距離海岸12海里以內。
(二)遠海傾倒:指傾倒區距離海岸12海里以外。
(三)有益處置:指將廢棄物作為海灘及養殖海底培育、營造生物棲息地、岸線維護或加固、美化景觀、海上建壩等海洋工程原材料而進行的海洋處置方式。
二、廢棄物種類
按有關規定,可以在海上傾倒的廢棄物包括七大類,具體是:
(一)疏浚物:從水下挖掘出的沉積物,包括淤積的、河流沖刷形成的或自然沉積的沉澱物。依據疏浚物海洋傾倒分類標準,按照疏浚物的特性、污染物含量水平及其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疏浚物分為三類:清潔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必須進行生物學檢驗,並進行適當處理後方可在海上傾倒。
(二)城市陰溝淤泥:市政污水處理後殘餘的富含有機物的廢物,主要由物理過程產生。
(三)漁業加工廢料:由遠洋捕撈、水產養殖等漁業加工過程所產生的含有水產品肉、皮、骨、內臟、外殼或魚粉殘液等廢物。
(四)惰性無機地質材料:礦物開採或工程建設產生的來源於自然界的無機廢棄物。主要成分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膠、金屬、瀝青、工業和化工廢料、木材和動植物殘體。
(五)天然有機物:源於農業產出的動植物。
(六)島上建築物料:遠離大陸的島嶼產生的包括鐵、鋼、混凝土和只會產生物理影響的無害物質。
(七)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平台是為生產、加工、儲存或支持礦物資源開採設計並製造的裝置。
三、疏浚物傾倒量的核定方法
由海洋主管部門按疏浚工程水下實際基建開挖量進行核定。

作用

實行徵收傾倒費制度的作用有兩點:一是補償環境資源的損失,把收取的費用用於海洋環境的恢復和整治;二是限制和控制海上傾倒活動。實行徵收傾倒費的做法是有據可依的,1992年8月,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經過調查研究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下達了《關於徵收海洋廢棄物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超標排污費的通知》。《通知》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和其他一切管轄海域傾倒各類廢棄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實體,應向所在海區的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海洋傾廢許可證,並繳納廢棄物傾倒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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