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與漁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海洋與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等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二)組織擬定全市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規劃和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
(三)監督管理轄區的海域(包括海岸帶)使用。組織實施並監督海域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依法承辦海域勘界相關事項。
(四)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組織轄區內近岸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組織擬定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負責全市防治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保護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參與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項目影響報告書(表);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依法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監督管理轄區內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組織開展赤潮、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的預警、預報和防災減災工作。
(五)主管全市海洋監察工作。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海洋巡航監視和監督管理,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六)主管漁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漁船與船用產品檢驗和漁業無線電管理,組織並監督漁業法律制度的實施。負責保護管理漁業資源,依法保護水生野生支物,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參與水產品質量、漁用飼料、漁藥的監督檢查。
(七)負責漁港、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路、水產品市場與信息網路的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八)組織海洋與漁業基礎性、綜合性調查研究,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水產增養殖、海洋捕撈、遠洋漁業開發、水產品加工與流通漁業開發活動,管理海洋災害預報、產業發展綜合信息等公益服務系統,指導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工作。
(九)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研究擬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相關關政策、措施。指導並管理行業的科技攻關和技術推廣,組織指導行業人才培養教育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與漁業涉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有關對外(台)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監督執行有關的國際海洋與漁業公約、條約和雙邊、多邊協定,依法處理海洋與漁業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一)負責海洋與漁業的基本建設、統計、財務、信息、資料和檔案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建設、紀檢監察、人事勞工、計畫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對全市海洋與漁業社團組織的行業領導和業務指導。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的秘書、督辦、信息、信訪、接待、文電、會務、檔案、保密、資料、安全保衛工作,組織管理機關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計生等業務工作;管理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技工的技術職務評聘;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和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監督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指導海洋與漁業行業的社團工作。
(二)海洋管理科
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監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帶)使用,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指導海域使用權的流轉工作;負責海洋開發的綜合管理,組織監視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管理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參與審核海上人工構造物的設定,組織建立海洋綜合管理決策信息系統;組織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管理國家海洋基礎數據,組織實施海域勘界。
(三)海管辦(資源環保科)
協調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利用開發活動,負責處理全市海洋開發管理日常事務。擬定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規範,管理海洋與漁業水域資源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測監視海洋生態環境污染損害的情況,監督實施污染物排海標準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主管防治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和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參與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負責組織污染漁業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規劃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包括海砂)。負責海洋減災防災工作,組織開展赤潮、風暴潮、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工作,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綜合信息等公益服務系統。
(四)漁業生產科
負責漁業產業開發管理工作。提出漁業的產業政策建議,技術進步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協調全市水產增養殖、海洋捕撈、遠洋漁業等漁業開發生產活動。負責漁業資源增養殖工作,負責水產苗種引進、生產的監督管理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路體系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檢查督促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計畫法規科
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基礎性綜合調查研究,組織研究擬定海洋與漁業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負責行業的統計和產業信息工作。承辦海洋與漁業建設項目審核、申報工作和已建項目技術改造規劃,負責漁港的規劃和建設管理。研究擬定海洋與漁業相關政策和法制建設規劃,負責相關政策、法律的宣傳教育。承辦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立法調研、草案修改和檔案擬定及調研等事項。代表國家組織行使轄區海洋監察、漁船檢驗、漁政漁港監督、和漁業無線電管理權。監督檢查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組織制定並指導實施海洋與漁業法規配套制度的實施。承擔有關案件的行政複議事宜。
(六)經濟科技科
擬定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措施,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配合開展海洋與漁業行業重大科技攻關和高新技術研究等科研活動,負責本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獎勵審查等管理工作。承辦有關涉外事務。組織國內外經濟與技術交流,承擔出國組團申報工作,協助促進閩台海洋與漁業經濟技術交流合作。監督檢查漁業行業各類產品、飼料、漁藥漁船、漁機及海洋生物製藥工業等產品質量和技術標準工作,管理水產品加工流通和海洋生物制碘工業,依據有關規定管理水產飼料、漁藥、協助組織指導水產品市場與流通信息網路的規劃和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城市水產品市場監管和“餐桌污染”治理工作,負責指導水產品的開發、漁業機械和漁業行業的市場流通工作。
直屬單位
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
主要職責: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履行海洋監察和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等監督管理職能,對外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對內保護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依法維護海洋開發利用和漁業生產秩序,查處海洋與漁業違法違規行為。
2、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制定並組織實施海洋監察工作規劃、計畫,對本市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海洋執法監察。查處在本市有較大影響的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破壞海洋環境等違法案件;發布海洋監察公報和通報;建設和管理海洋監視網,管理海洋執法監察信息;管理海監隊伍武器的配備和使用。
3、依法實施漁政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本市轄區漁業許可制度、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實施;調查處理在全市有較大影響的水生野生動物違法案件;調查處理漁港及漁業水域直接經濟損失額在一百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污染事故。
4、依法實施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本市漁業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辦理四等漁業職務船員證書考試與發證工作;負責本市漁業航標的設定和維護,發布跨縣轄區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負責本市轄區重點海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跨縣轄區的漁業船舶及漁港水域內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辦理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的註冊登記;負責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的延期報廢鑑定、拆解監督工作。
5、依法實施漁業船舶檢驗監督。負責本市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檢驗監督,設計圖紙審查等工作;受委託參加國防漁業船舶監督檢驗工作;執法對本市市區內漁船設計單位,漁船修道企業,救生筏檢修站,重要漁業船用產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6、依法實施漁業無線電監督管理。負責核發本市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電台執照,代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負責對本市漁業無線電台(站)、漁業無線電通信秩序實施監測和監督檢查;組織和管理轄區內海洋與漁業執法通信網和漁業安全通信網(站)。
7、領導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業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性海洋與漁業執法行動。
8、擬定、編制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經費預算,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執法經費的使用;依法徵收漁船港航規費和漁船檢驗費,受委託徵收漁業資源保護費。
9、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裝備的規劃、建造、調配。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草擬綜合檔案,組織重要會議;負責協調支隊的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訪、督辦、調研、信息、經費、政務、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人員錄用資格審核、業務培訓等管理工作。擬定、編制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經費預算,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執法經費使用;負責全市收費票據的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2、漁政漁港監督科
負責監督檢查漁業許可制度、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實施;調查處理市水生野生動物違法案件;依法調查處理漁港及漁業水域直接經濟損失額在一百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污染事故,依法徵收漁船港航規費和漁船檢驗費,受委託承辦漁業許可證發放、年審及徵收漁業資源保護費工作。依法實施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全市漁業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全市漁業航標的設定和維護,發布跨縣轄區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負責本市轄區重大海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跨市轄區的漁業船舶及漁港水域內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辦理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的註冊登記;負責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的延期報廢鑑定、拆解監督工作。依法實施漁業無線電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漁業無線電台(站)的發展規劃、建設布局及其頻率、呼號的安排,核發本市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電台執照,代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負責對本市漁業無線電台(站)、漁業無線電通信秩序實施監測和監督檢查;組織和管理轄區內海洋與漁業執法通信網和漁業安全通信網(站)。
3、漁業船舶檢驗科
依法實施漁業船舶檢驗監督。負責本市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檢驗監督、設計圖紙審查等工作;受委託參加國際漁業船舶監督檢驗工作;執行對本市市區內漁船設計單位、漁船修造企業、救生筏檢修站、重要漁業船用產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4、海洋監察科
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本市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海洋執法監察,查處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破壞海洋環境等違法違規案件;經授權發布海洋執法監察公報和通報;管理海洋執法監察信息。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5、指揮中心
領導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業務工作。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性海洋與漁業執法行動;經授權配合國家或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重大涉外的涉漁涉海事件。承擔專屬經濟區海洋與漁業執法檢查的指揮工作。負責組織抗台搶險和漁業船海難救助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裝備的規劃、建造、調配。
6、直屬執法船隊
負責本市轄區內海上巡航,查處、打擊違法用海、“三無”、“三證不齊”漁船和違法違規捕撈。協助打擊海上走私、偷私渡,負責組織參加抗颱風搶險,海難安全救助等行動,負責執法船艇的管理、維護、修理等。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水產技術推廣站
1、水產技術推廣管理,水產技術推廣許可、水產產品推廣許可、水產技術推廣業務指導;2、關鍵技術和新品種的引進、選育、試驗、示範、推廣及種苗種質檢測;
3、根據當地漁業生產發展情況制定水產養殖規劃;
4、水生生物的病種害、疫病及漁業災害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
5、水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測、監測和強制性檢驗;
6、水產品加工指導;
7、漁業資源、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投入品使用監測;
8、防災減災技術服務;
9、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指導、漁業公共信息和培訓教育服務;
10、水產職業技能鑑定;
11、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
12、協助海域增值放流、進行水產養殖證和苗種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等公益性活動。
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站
1、負責所轄區域海洋與漁業監測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監測數據的集成及信息資料的傳遞工作;2、負責所轄區域的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海洋災害監測、海洋與漁業污染損害事件應急監測工作;
3、編髮所轄區域海洋與漁業污染監測報告、海洋環境質量報告;
4、承擔海洋管理和保護、海洋開發利用、海洋防災減災等需要的現場監測服務、海洋環境條件評價及情報服務工作;
5、水產品質量檢測;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