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及職能
其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擬定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各縣、各行業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和公證等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管理各縣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管理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及“12348”法律服務電話工作;指導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管理許可權
海東六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年檢審核;海東六縣公證處和公證員的年檢審核;審批法律服務所,辦理各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檢審核;海東六縣、地直單位和省駐地單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評;指導、管理全區範圍的法律援助工作。
辦事程式
1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業務程式
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統一收取費用。
2 、註冊管理程式
司法行政機關每年對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檢查,未經年度註冊的律師、公證員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繼續執業。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接受年度檢查,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自檢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畫;
(2)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及業務報表;
(3)《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及《公證處執業證書》副本;
(4)年度檢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3 、審批法律服務所程式
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規範的名稱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法務部規定條件,能夠專職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
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組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申請報告;
(2)工作章程;
(3)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和執業資格證明;
(4)執業場所使用證明和開辦資金證明;
(5)核准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4 、申請法律援助程式
由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證明、證據材料;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服務範圍及形式
1 、律師業務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
(7)解答當事人有關法律問題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2 、公證業務
(1)證明契約(契約)、委託、遺囑;
(2)證明繼承權;
(3)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4)證明收養關係;
(5)證明親屬關係;
(6)證明身份、學歷、經歷;
(7)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
(8)證明檔案上的簽名、印鑑屬實;
(9)證明檔案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0)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11)保全證據;
(12)保管遺囑或其它檔案;
(13)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1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務;
3 、法律服務所業務
(1)應聘擔任法律顧問;
(2)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
(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4)主持調解糾紛、經濟、勞動爭議、生產經營性糾紛及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民間糾紛;
(5)解答法律諮詢;
(6)代寫法律事務文書;
(7)協助辦理公證;
(8)辦理鑑證;
(9)協助司法助理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他有關業務工作。
4 、法律援助業務
(1)審核申請當事人是否符合援助條件;
(2)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開展法律援助宣傳,解答法律援助諮詢。
5 、司法鑑定業務
(1)對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查審核申報;
(2)對司法鑑定機構、人員的年檢註冊等進行審核申報;
(3)對司法鑑定業務進行指導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