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推直選

政策含義 “海推直選”是提名確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一種形式,是指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並根據提名得票多少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確定正式候選人。“海推直選”的實質是村民直接行使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確定權。 一般簡稱“海選”,“海選”一詞現廣泛套用於各種選拔比賽,“海推直選”為政治政策性辭彙。最早是一些地方在村級選舉的實踐中創造的以強調“選民對候選人的直接提名”的民主選舉方式。

政策依據

1998年正式頒布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

實施環節

海推

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

每一選民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口副主任和委員的職數。選民不得委託他人提名。每一選民不得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同一選民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舉職務候選人的,提名無效。

名單確定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正式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選民被同時提名為兩項以上候選人職務的,本人可以提出書面報告,確定為其中一項職務的候選人。正式候選人不願接受提名的,應當在選舉日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確認並公告。由此造成候選人名額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補足。

直選產生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選舉前公示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確定並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方式和監票人、計票人。

選舉現場

村民選舉委員會按照平等、客觀、公正的原則在選舉日前向選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可以組織候選人發表競職演說,並回答村民的詢問。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投票或者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場所設立秘密寫票處。對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難以進行集中投票的,可以規定設立流動票箱上門接受投票。

選舉時,—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因文肓和病殘等小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託候選人以外的人代寫。投票期間因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可以書面委託候選人以外的選民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對委託投票情況進行審核並公告,未經審核公告的委託無效。

監票計票

投票結束後,封存收回的選票,並於當日集中在選舉大會會場或齊選舉中心投票會場,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核對,統計選票,作記錄,經監票人簽字後報告村民選舉委員會。參加投票的選民超過全體體選民半數的,選舉有效。對難以確認的選票,由監票人提交村民選個委員會決定是否有效。

選舉結果

候選人或者其他選民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不足三人或者主任、副主仟都未選出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進行另行選舉。

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當場宣布,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政治民主意義

“海推直選”充分保障了村民民主選舉的權利,也使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識得到了鍛鍊,還增強了幹部和民眾相互負責的觀念,且選舉程式簡練而不簡單,周到而不繁瑣,能較好體現選民意願,得到廣大選民擁護,受到了廣泛的好評,連美國卡特國際問題研究中心也稱讚“海推直選”是世界上基層民主選舉的一個範例。

第一,有利於拓展農村選人、用人渠道。海推直選為農村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創造了條件。

第二,有利於密切農村幹群關係。海推直選產生的村委會幹部,能與民眾建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關係。民主選舉,使民眾真正擁有了監督幹部的手段,能夠促進幹部工作作風的改變。

第三,有利於培育農民的民主法制觀念。廣大農民民眾在選舉過程的實踐中,不僅受到了生動的民主法制教育,也實實在在接受了民主訓練,極大地提高了他們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四,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海推直選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有秩序、有步驟進行,為黨改善對農村、農民工作的領導提供了豐富經驗。各級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在選舉過程中依法行政的能力也得到鍛鍊與提高。

相關案例

1、遼寧省首次“海推直選”選“村官”

2007年2月27日新華網遼寧頻道訊:據時代商報報導,昨日,瀋陽市東陵區英達街道趙家村舉行了第九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記者跟隨省市民政部門及東陵區相關領導來到現場,親眼目睹了我省首個採用空白選票“海推直選”村委會的誕生。

2、湖北京山縣楊集鎮“海推直選”鎮長

3、寧波市鄞州24個村“海推直選”村官72名

存在的不足

實行“海推直選”,使村委會選舉更趨民主,得到廣大農村幹部民眾的高度評價,同時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影響或制約村委會民選舉的發展。

1、思想認識未完全到位。 有的基層幹部還存在模糊認識,在推進民主選舉過程中,顧慮重重,放不開“手腳”,主要有三種傾向:一是怕失控。由民眾直選,擔心選出的人,不是意中人,不聽使喚,對村幹部難以控制、指揮。二是怕煩。有些工作人員,圖簡單,怕麻煩,指導工作時,不按法律法規的程式進行,只求無過,順其自然。三是怕難。認為村民素質低,民主意識淡漠,選舉容易受宗族、派性勢力的左右,工作很難做。

2、選舉的相關法律和制度還不完善。從實踐來看,一個制度化、規範化的選舉制度還遠遠沒有建立起來。表現最為突出的是:(1)選民資格的確認。農村人口流動日益經常和普遍化,給村民及選民資格的確認帶來新的矛盾和問題。(2)候選人的資格限定。(3)競選的組織和方式。(4)賄選的界定。(5)關於罷免及補選問題。相關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不僅在實踐中難以操作,還常常引起爭端,制約著村委會民主選舉的發展。

3、農村社會生活中實際矛盾的影響。農村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實際矛盾使村委會選舉工作日趨複雜化,主要有:(1)農村宗族、派性矛盾在選舉過程中往往有集中體現。受傳統的封建意識影響,在我國一些農村中,家族、宗族觀念仍然比較濃厚,同時,市場經濟大潮中的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差異性又構成了部分農村中的派性因素。(2)“問題村”在選舉中的影響。個別村在村級經濟發展過程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負債或村級帳務混亂,加上黨群、幹群關係緊張等因素,往往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引發,不僅干擾選舉的正常進行,還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4、程式複雜,成本高,選票目標有時過於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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