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全體一致規則主要有以下特徵:一票否決決策人形式上都平等地享有決策權,任何一個否決行動,對決策方案能否最終通過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帕累托最優”全體一致規則是肯定導向‘帕累托最優’的唯一投票準則。 所有決策人都能用自己的投票行為而獲益,或者說,決策人中至少沒有人因此而利益受損。缺點
全體一致規則的儘管蘊含著導向“帕累托最優”的誘人之處,但這並不是套用最為廣泛的方式,因為全體一致規則具有以下明顯的兩個缺點:決策成本過高要求社會成員尋求共同的滿意選擇,需要耗費大量時間,這在人們的偏好各異的大社會中尤其如此。 為尋找出一個符合“帕累托最優”的決策結果,社會成員在時間上的損失也許遠超過他們從中獲得的收益。這一弱點與參與決策的人數成正比,如果人數足夠龐大,按全體一致規則不可能達成集體決策。所以,在不能肯定集體決策的結果是否能給自己帶來損失的前提下,人們很可能更願意接受其它投票規則而不願為達到充分的全體一致去耗費時間的。因此,這一規則僅僅在較小範圍內的集體行動中才是可能被採用。鼓勵“策略行為”在全體一致規則的條件下,每位決策參與者都享有決策的否決權,因此,這一規則會鼓勵人們運用“策略行為”來爭取自己所偏好的方案的勝出。形式
其中,較為常見的是以下兩種形式:討價還價
現實中人們的興趣愛好、利益預期是多種多樣的,人們為了達到某一個大家都滿意、互不損害對方利益的“最優”方案,不得不進行再三的討價還價,一次性協商極少能解決問題。我們假定,甲、乙兩人在全體一致條件下通過了A政策,各自獲得收益為M1和M2,此時M1=M2,M1、M2皆大於0。但是,由於甲是一個理性的自利者,他可能為了使M1>M2>0,從而以否決A(即讓甲、乙皆無所收益)來迫使乙讓步,並對政策A做出了有利於甲的修改。反之,乙也可能為使M2>M1>0,做出與甲類似的舉動。這樣,雙方將會把精力放在試探對方虛實上,不斷進行討價還價,最終的選擇結果就取決於兩人討價還價能力的強弱。棄權
在這裡,需要糾正一個普遍的錯覺——全體一致規則至少有一個優點,可以避免“白搭車”現象。“白搭車”一般是指不承擔公共活動的成本,卻享受公共活動收益的行為。有人認為,在全體一致條件下,由於每位決策參與者都清楚他人也平等享有對決策的否決權,任何“白搭車”行為都可能招致他人反對而使公共決策方案告吹,因此,每人在為方案討價還價時都會顧及他人利益。但是,上述分析顯然排斥了這樣一種可能性:即決策者可能根據自己對政策結果的預期,“冒險”認定政策結果合乎自己的要求,採取諸如“棄權”這樣不明顯阻饒決策的行為,從而避免應承擔的公共活動成本,而享受公共活動收益。這種情況在多人決策中尤為常見。顯然,這也是一種“策略行為”,它表明全體一致規則並不能真實反映投票人的意願。適用範圍
在現實中,全體一致規則適用範圍有限,其適用範圍:首先,它排除了個人的策略行為。全體一致規則假定每個參與者都會誠實投票,實際上可能有參與者因為特殊的目的會隱瞞自己的偏好,使決策結果達不到最優。“這決策所需的規則越是接近於全體一致同意,個體談判者的權力就越大,而下述可能性也就越大:至少會有一些人,將力圖最大限度地利用他們的討價還價地位”。
其次,全體一致規則實施成本過高,最終可能使達成集體決策的代價超過其實施所帶來的好處。集體中的全部成員達成一致同意往往需要很長時間,要耗費時間和精力,而且還存在方案被一票否決的可能。
第三,堅持全體一致規則的結果有可能達不成集體決策。當集體中成員很多,各自偏好又各異時,由於每個人都具有否決權,集體決策便不能做出,最終很可能是,一致同意的投票制度將導致討價還價、敲詐和拖延,以至於達不成任何實質性決議,甚至還會出現“一致同意悖論”:一致同意規則在邏輯上鼓勵局部的小型一致同意體出現,因為人數越少,越容易達成一致同意,結果局部達成同意的小型一致同意體越多,實現社會整體的一致同意就越難。從另一方面來講,為了使各方都同意自己,有一方可能會使用一些不正當手段以拉取贊成票,這種互惠過程形成利益再分配,通過投票交易的雙方在達成自己目的的同時卻損害了第三方的利益,結果違背了投票表決的初衷,與一致同意規則的出發點——政治平等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