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總法

在美國使用的術語,專指美國海事法律的非成文法淵源。美國海商總法(包括它的根本上的民法性質和來源)均起源於歷史上著名的為所有西歐國家所共用的lex maritima。海商總法包括了諸如海事訴訟保全(maritime attachment)的概念和制度;在船東責任限制中的委付(abandonment) 理論;諸如設定海上留置權(maritime liens) 這一基本權利而不是根據司法管轄進行程式救濟的立法處理;意外致死的救濟;海上承運人因提單的運費(freight) 、租約的租金(hire) 及滯期費(demurrage) 而享有的占有留置權(possessory lien) ;生病和首上海員的供養和醫療(maintenance and cure) 權;衡平在海事法中的作用;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海上保險以及不審而判的利益(pre-judgment interest)。

名稱

海商總法“General maritime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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