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檢察院

海口市人民檢察院

海口市人民檢察院重建於1978年,舊地址位於海口市海甸島沿江一西路1號,原屬於廣東省海南行政區的縣級市檢察院。 現任檢察長李思陽。

基本信息

機構沿革

1988年海南建省後,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升格為地級市人民檢察院,各區設新華、振東、秀英三個區檢察院。2002年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各部門科室改稱處室,為副處級。同年,瓊山市與海口市合併,原瓊山市人民檢察院更名為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檢察院,原海口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更名為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原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檢察院更名為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名稱不變。

機構設定

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內設14個部門,分別是:辦公室、政治部、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監督處、公訴處、抗訴處、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處、檢察技術處。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處理機要文電;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對台事務和外事接待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的行政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行政裝備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省、市補助檢察機關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交通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經費及基本建設、外事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市院的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和安全保衛工作,承擔市院機關財務、房地產、基本建設、固定資產、交通工具、辦公秩序、環境衛生的管理;對各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政治部

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區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區委負責各區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擔全市檢察機關機構編制、人員錄用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和獎勵工作,制定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銜的管理和司法警察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及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管理及老幹部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的宣傳工作以及對全市檢察機關宣傳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指導檢察機關的培訓基地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的計畫生育工作;指導市院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和統戰工作;承辦市委主管部門和院黨組交辦的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政治部內設組織宣傳科、警務科。

政治部是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三)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指導;直接立案偵查;中央、外省駐海口企業和省直機關、省屬大中型企業的處、科級幹部;海口市直機關的處、科級幹部;市屬大中型企業和各區直機關的處級幹部犯罪案件;貪污賄賂數額在10萬元以上,挪用公款在 100萬元以上的犯罪案件;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案件;以及高檢院、省檢察院和市委交辦的案件。對全市貪污賄賂犯罪大要案進行督辦、協辦和備案審查;組織、協調、指揮本市涉外、跨市(區)、跨地區的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辦理各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事項;研究制定本市反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

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一科(主要負責偵查海口市轄區內的國有公司、企業和金融、證券、房地產、建築工程等領域發生的的貪污賄賂等案件以及利用“電腦”等技術進行的專業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偵查二科(主要負責偵查海口市轄區內的“三機關一部門”中發生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以及走私、騙取國家出口退稅、黑惡勢力犯罪相關聯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偵查三科(主要負責偵查海口市轄區內的縣處級幹部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以及上級機關交辦的、民眾反映強烈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綜合指導科(與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主要負責管理和審查本局受理的貪污賄賂等案件線索;負責本局案件的督辦、反饋、管理;對區院案件進行指導,對大要案的協查協調)。

(四)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各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偵查監督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

(五)公訴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工作的內部制約;承辦由本院管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和提出抗訴的工作;對死刑犯執行進行臨場監督;依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偵查活動和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負責對各區院不起訴案件的備案審查;辦理各區院對刑事犯罪案件起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研究起訴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

(六)抗訴處

負責對各區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依法進行審查,並負責該抗訴案件的二審出庭工作;對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第二審程式開庭審理的刑事抗訴案件和再審案件,派員出席法庭履行檢察職責;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確有錯誤的,按審判監督程式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負責上級院交辦的刑事抗訴工作;依法對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辦理各區院刑事抗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抗訴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

(七)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本市有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本市涉外、跨市(區)、跨地區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各區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本市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

(八)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指導和督辦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辦理由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抗訴工作;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它自偵案件立案前調查工作的指導;研究制定本市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

監所檢察處內設駐所檢察一科(主要負責海口市看守所、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瓊山第一看守所、瓊山第二看守所的監所檢察工作)、駐所檢察二科(主要負責海口監獄、瓊山監獄、羅牛山監獄、鳳翔監獄的監所檢察工作)、駐所檢察三科(主要負責海南省勞教所、海南省女子勞教所、海口市勞教戒毒所的監所檢察工作)、綜合科(主要負責統計、內勤工作)。

(九)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式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各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本市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控告申訴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各區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本市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

控告申訴檢察處與市檢察院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合署辦公。

(十一)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市各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擔市預防犯罪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承辦各區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事項;研究制定本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省和市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本市檢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對徵求市人民檢察院意見的立法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研究提出意見;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司法解釋建議;對本市檢察機關在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開展執法大檢查;負責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和檢察工作的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檢風監督員、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承辦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收集管理圖書資料;編輯檢察工作套用法律、法規檔案和檢察工作年鑑及有關內部刊物;負責市檢察官協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監察處(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全市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黨紀處分的申訴;負責對檢察工作人員的黨紀政紀教育。

(十四)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辦公自動化、網路通訊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的指導;依法開展司法鑑定工作;參與全市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組織指導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負責全市檢察技術科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市檢察技術裝備、網路通訊裝備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制訂全市檢察技術信息工作計畫和技術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位置

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位於海口市國貿大道三橫路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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