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普通高中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育質量,特制定《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瓊教基〔2005〕64號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省農墾總局教育局,海南鋼鐵公司教育處,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各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廳直屬中學:

為了加強我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級中學的辦學行為,我廳於2003年2月12日印發了《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兩年多來,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部分條款已經不適應我省普通高中的發展。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廳組織有關人員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現將《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普通高級中學認真貫徹執行;對省外學生要求轉入我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就讀的,參照《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辦理。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所有完全中學高中部和獨立建制的普通高級中學。

第二章 入 學

第三條 報名入學的新生,必須是按省教育行政部門當年普通高中招生規定統一錄取的學生。未參加我省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錄取,也不得為未參加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學生建立學籍。

第四條 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持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註冊、繳費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註冊的,須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不按期到校註冊,又不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註冊、繳費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的,應向學校請假。不請假的,視為曠課。

第五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學校應在開學後1個月內編制新生學籍卡和學生名冊,並將電子學籍註冊學生名單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普通高中學生學號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制,學生的學號同時也是該生的學籍卡號。學生的學籍實行全省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

第六條 學生的學籍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學校為學生建立的學籍卡,要如實記載學生在校期間的德、智、體、美諸方面發展和休學、復學、轉學、借讀、退學、獎懲等的情況。

第三章 考勤與評價

第七條 學生到校上課和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實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時到校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的,必須請假;不請假(包括超過請假期限)的,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向學生家庭了解情況,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 對學生的評價應堅持有利於促進學生髮展的原則,從基礎性發展目標、學科學習目標、綜合實踐活動、愛好特長和獲獎情況五個方面用簡明的評價術語進行表述。

第九條 學校要在教育教學的全過程中採用多樣的、開放式的評價方法了解學生的優點、潛能、不足以及發展的需要,為學生建立成長記錄,準確記載學生學習的過程和結果。學校在為學生建立成長記錄時,要堅持誠信的原則,把學生作為自身成長記錄的主要記錄者,並使教師、學生、家長廣泛參與,確保記錄的情況典型、客觀、真實。

第十條 考試是對學生評價的主要方式之一,學校要根據考試的目的、性質、內容和對象,選擇相應的考試方法,充分利用考試促進學生的進步,並注意將考試與其他評價方式相結合。

第十一條 學期、學年結束時學校要對學生進行階段性的評價。評價內容應包括各學科的學業狀況、教師的評語、學生自我評價、家長評價和學校總評價。對學生的評價應多採用激勵性的語言,既要客觀描述學生的進步、潛能及不足,又要為學生指明發展方向,幫助學生認識自我,樹立自信。

第四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二條 省外學生因常住戶口隨家長(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下同)戶口遷入我省,學生家長可持變動後的戶口登記卡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轉學,經原就讀學校審核及所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學生家長填寫轉學聯繫表,向戶口遷入所在地的學校聯繫,接收學校簽署同意接收意見,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意後,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

省外學生轉學到我省後,又不在我省學校就讀者,一律取消其在我省學籍。

第十三條 我省學生轉往省外的,應由學生家長持學生戶口遷移證明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經原就讀學校及其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學生家長填寫轉學聯繫表,向接收學校聯繫,接收學校及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

第十四條 省內的學生轉學,由學生家長提出轉學申請,經原就讀學校批准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家長填寫轉學聯繫表,向接收學校聯繫,經接收學校批准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

第十五條 省內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生要求轉到普通高級中學就讀的,必須參加當年的全省中招統一考試,在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提出申請,由轉出、轉入學校及雙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市、縣重點中學不得接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高中的學生。

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的學生。

第十六條 轉學學生的學籍卡由原就讀學校複製一份留存,原件和學生檔案移交轉入學校。

第十七條 借讀是指取得某校學籍的學生到其他學校就讀。借讀生離開借讀學校時,由借讀學校發給借讀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符合畢業標準或結業條件的,由學籍所在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我省學生原則上不辦理省內學校借讀,省外學生轉學到本省後,不得再到省外借讀。

第十八條 省外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我省借讀:

(一)華僑在國內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並在我省居住的;

(二)家長雙方出國工作後,由在本省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並在本省居住的;

(三)家長雙方在邊遠地區工作或工作流動性較大,由在本省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並在本省居住的;

(四)家長一方在本省工作,學生隨其家長在本省居住的。

第十九條 我省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到省外借讀:

(一)華僑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並在省外居住的;

(二)家長雙方出國工作後,由在省外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並在省外居住的;

(三)家長雙方在邊遠地區工作或工作流動性較大,由在省外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並在省外居住的;

(四)家長一方在省外工作,學生隨其家長在省外居住的。

第二十條 申請在我省借讀的省外學生,應持學生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在當地就讀有困難的證明和我省暫住證,向暫住地學校提出借讀申請,填寫借讀審批表,學校同意後,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借讀生應按我省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繳納借讀費。

第二十一條 到省外學校借讀的學生,由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學校同意後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還須報省教育廳進行確認備案。學生學籍由原就讀學校保留。

第二十二條 轉學、借讀一般在寒暑假期間辦理。畢業年級,一般不辦理轉學、借讀。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或家長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發給休學證明。

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或家長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向學校申請繼續休學,經學校批准,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應持休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具備復學所需健康狀況的證明),經學校批准即可復學。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復學的學生由學校按其實際學力編入相應年級。

第六章 留級與退學

第二十六條 確因學習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及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留級。

第二十七條 學生申請退學,由其家長填寫退學申請表,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予以除名,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並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在一個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經學校與學生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的;

(二)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第二十九條 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生退學後,學籍自行註銷。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每學年可通過適當形式表彰一批品學兼優的學生;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進步較大的學生,也應予以表揚。

第三十一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堅持以教育為主,積極配合家庭、社會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學生的處分要慎重。對極少數錯誤嚴重、經反覆教育仍不悔改的學生,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1年為限)、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生學籍,應經校務會議或學校行政擴大會議討論決定,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學生的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材料,由學校留存。

被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的,應及時解除處分。被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處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學生確有改過表現,由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核准,報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返校學習。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習期滿,達到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畢業條件的,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發給畢業證書;達不到規定畢業條件,又不符合留級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結業的學生達到規定畢業條件的,經原就讀學校核准,與應屆畢業生一起編制名冊,報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給畢業證書同時收回結業證書。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畢業證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省教育廳以前有關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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