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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應當著力構建以旅遊業為龍頭、現代服務業為主導的特色經濟結構和更具活力的體制機制,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將海南建設成為我國旅遊業改革創新的試驗區、世界一流的海島休閒度假旅遊目的地、全國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國際經濟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南海資源開發和服務基地、國家熱帶現代農業基地。
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應當堅持擴大開放,深化改革,先行先試,環境優先,統籌協調,強島富民的原則。
第三條 成立省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推進《若干意見》和《規劃綱要》的貫徹落實,制定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重大政策和重大舉措,決定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審批、審定重大旅遊規劃和重大旅遊項目,督促檢查貫徹落實《若干意見》和《規劃綱要》的工作情況。
省旅遊規劃委員會是省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領導機構的工作機構,負責審查並組織實施全省重點旅遊景區、度假區、旅遊開發區的發展規劃,重大旅遊項目規劃和重要旅遊資源開發的規劃以及與旅遊直接相關的專項規劃。
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牽頭負責國際旅遊島建設規劃編制、旅遊資源管理和旅遊項目審核的統籌協調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畫。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主動與國家有關部門溝通聯繫,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和項目的落實。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具體落實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提高服務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質,營造良好的人文社會環境。
第二章 規劃編制與實施
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和相關專項規劃、旅遊區域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布局、資源最佳化利用、集約發展與環境協調相結合、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突出熱帶海島特色。
編制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和旅遊區域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組織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和旅遊區域規劃,經省旅遊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省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領導機構審定。
經批准的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和旅遊區域規劃應當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及時在本省的主要媒體上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分步驟組織實施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和相關專項規劃、旅遊區域規劃,各項產業發展項目應當符合規劃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和相關專項規劃、旅遊區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適時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修改,並報請原批准機關審查批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各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規劃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各項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任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實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問責制,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保護工程建設,加快推進天然林保護、典型海洋生態系統、漁業資源養護、重點生態區域綠化、海防林及其他水邊、路邊、城邊防護林、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生物物種資源多樣性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教育扶貧移民工程,推動生態脆弱地區農村居民向城鎮遷移,穩定和落實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各項措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重點水源地、濕地、重要海域的保護和管理,嚴格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序開發利用土地、森林、海灣、岸線、海島、水域等重要資源,保持生態環境與建設項目的和諧、協調。
旅遊開發應當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脈、水系、海岸、海島的自然狀況,防止生態破壞。
沿海區域自最高潮位線起向陸地延伸100米至200米的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嚴格限制商品房開發。具體界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逐步提高公益林補償標準,加大對市、縣、自治縣生態轉移支付力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恢復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建立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公報和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農業面源和城鎮生活污水污染、大氣污染和固體廢棄物污染的防治,強化對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監管,嚴格實行入海河流、直排污染源環境監測,加強應對海洋環境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能力建設。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環境準入制度。嚴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發展,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
鼓勵和扶持清潔生產、節能減排技術及產品的推廣套用。完善清潔生產審核制度,推廣節約資源的設計、工藝和設備;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能、節水等設施。鼓勵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套用低碳技術和產品。
鼓勵發展循環經濟,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倡導和培養低碳、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合理利用本省旅遊資源,開發更具特色的旅遊產品,發展具有熱帶海島特色和本地民族文化風情的休閒度假、森林生態、休閒農業、休閒療養、自駕車旅遊、體育運動等旅遊項目,最佳化旅遊產品結構。
積極穩妥推進開放開發西沙旅遊,引導有序發展無居民島嶼旅遊。
本省重要旅遊資源和重點景區、沿海重點區域的規劃和重大旅遊項目,經省旅遊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省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領導機構審批、審定。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服務標準化和旅遊服務行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加快建立旅遊餐飲、住宿、交通、景區、旅行社、導遊、購物及應急管理等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旅遊服務標準體系。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落實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和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預警和應急機制,完善應急救援、公共醫療、衛生檢疫防疫等安全救助體系。
第十九條 鼓勵發展郵輪遊艇產業。允許境外郵輪公司在本省註冊設立經營性機構,開展國際航線郵輪服務業務,鼓勵國內企業在海南設立郵輪公司。
鼓勵和支持發展遊艇俱樂部,為遊艇旅遊經營者和遊客提供安全、舒適的環境。
第二十條 鼓勵發展各類文化產業。鼓勵利用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民族民俗風情等文化資源,培育具有海南地域特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產業群。
支持建設動漫影視等綜合性文化產業園區,吸引國內外知名文化企業向園區集聚。
第二十一條 鼓勵發展體育健身業。積極發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海上運動項目和戶外運動項目,引進國內外體育組織或機構在本省開展體育休閒和運動訓練,舉辦國內外大型賽事活動。鼓勵試辦國際通行的旅遊體育娛樂項目。
科學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規範發展高爾夫旅遊。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組織國際高爾夫球職業賽事活動,提高高爾夫產業的附加值。
穩步推行競猜型體育彩票和大型國際賽事即開彩票。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業協調管理機制,制定行業標準,完善會展服務設施,對入境參展商品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和提供通關、倉儲保稅便利。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港澳台和國際著名會展企業的交流合作,組織國際區域性合作組織峰會和世界華人社團會展,辦好博鰲亞洲論壇、博鰲國際旅遊論壇,培育國際會展品牌。
第二十三條 重點支持洋浦保稅港區和海口綜合保稅區發展航運、中轉等業務,加快發展國際物流和保稅物流。培育和引進大型物流企業,加強與境內外物流企業合作,鼓勵生產企業物流外包,推動物流業發展。
培育和發展本省航運公司;鼓勵國內外航運公司的船舶掛靠本省港口;鼓勵國內外船舶管理公司入戶海南設立總部或者區域分支機構,開闢國際貨櫃班輪航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適應常住居民住房需求的房地產,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土地和商品房市場信息披露機制,規範發展房地產中介和物業服務業,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囤積土地、捂盤惜售等違法行為,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
鼓勵發展以星級賓館、度假村為主體的經營性房地產;適度發展滿足避寒、療養、養老等不同需求的度假旅居型房地產。
第二十五條 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在海南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信貸、債券、風險投資、金融租賃、擔保、信託等業務;鼓勵國內外大型企業集團參與本省金融企業改革,推動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建設。
推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設立小額外幣自由兌換視窗,開展離岸金融業務試點,改善外匯支付結算環境。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郵輪遊艇保險、特種旅遊保險、綜合性旅遊保險等產品,完善旅行社責任險、旅遊意外險,發展船舶、海上貨運等保險業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發展熱帶現代特色農業;支持發展觀光農業、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
鼓勵發展和健全農產品行銷網路,建立覆蓋全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農產品品牌。
支持農墾企業利用其資源優勢,開發旅遊新產品。
第二十七條 集約發展充分利用本地優勢資源的新型工業。高起點、高水平發展臨港工業,集約發展油氣化工、林紙一體化、汽車製造、礦產資源加工、農產品及水產品加工、製藥等產業,鼓勵發展旅遊裝備製造業和特色旅遊食品、服飾、工藝品加工業。重化工業嚴格限定在洋浦、東方工業園區,其他工業項目集中布局在現有工業園區。
鼓勵發展高技術產業,引進國內外知名信息技術企業到本省發展軟體和信息服務業;培育生物育種、生物醫藥、生物食品、生物農藥等生物產業;發展新能源、新材料產業。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型石油企業勘探開發海洋石油資源,並為南海油氣資源勘探開發、加工提供後勤保障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主動配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劃建設國家石油戰略儲備基地,發展商業石油儲備和成品油儲備。
支持國內大型企業在本省發展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設備等製造業。加強海洋科技研究,發展海洋生物工程、海洋能源利用、海水淡化等新興產業。
鼓勵利用海洋資源發展海洋旅遊項目。
第五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推進瓊州海峽跨海通道、機場、環島快速鐵路的建設,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航權開放政策,發展國際直飛航線,加強航空樞紐建設;加強港口基礎設施和集疏運體系建設;加快建設郵輪、遊艇碼頭,建設國際郵輪母港。推進高速公路網路建設,提升現有國道、省道技術等級,改善農村道路交通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旅遊交通基礎設施的投入,完善旅遊交通網路,開通交通主幹道連線旅遊景區及景區之間的通道,配套完善景區設施。
第三十條 支持發展核電、太陽能、潮汐等新能源,加快推進城鄉電網改造,提高電力保障能力。
支持油氣開發和天然氣管網建設,加快建成連線島內各大城鎮和主要景區的輸氣管網,提高民用燃氣覆蓋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重大水利樞紐工程建設,解決工程性缺水,完善城鎮和主要園區、景區的供水工程和設施以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嚴格水質檢測,保證城鄉居民和遊客飲用水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重要城市防洪排澇、中部山區地質災害防治、沿海海堤、防颱風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完善防洪、防潮、防颱風指揮系統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
第三十二條 推進數字海南建設。鼓勵和扶持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網際網路的融合,發展有線和無線寬頻網路,實現寬頻無線網路覆蓋全島,建設覆蓋全省大部分海域的衛星通信網。
支持推進電子商務套用和電子政務工程建設,提升重點旅遊城市、度假區、景區和旅遊企業的信息化程度。
第六章 社會建設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各類人才發展規劃和培養、引進計畫,建立和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機制,分類制定與各類人才相關的政策,培養和引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需要的各類高層次緊缺人才以及各類經營管理和專業人才。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教育,加大教育經費投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大力發展具有海南特色的職業教育,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加快培養本省新興產業發展急需的人才。
鼓勵本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根據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設定特色學科和專業。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設立各類人才職業教育與培訓基地,培養技能型和套用型人才。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及其他組織與國際知名院校合作依法開辦教育機構。
鼓勵國內外教育、培訓機構到海南舉辦中外學術交流、理論研討活動和教育教學論壇,建設對外漢語教學基地、國際青少年交流基地,開展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挖掘、整理、研究、傳承和創新黎族苗族文化、歷史文化、民俗文化、海洋文化,保護文化生態資源和文化風貌,發展文化遺產產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黎族苗族傳統民居、具有特色的民居、風情街區小鎮的保護,建設獨具特色的旅遊風情街區、民俗景區景點。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大型文化體育場館、城市社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級文化活動室建設,加快推進廣播影視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廣播影視公共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醫療資源配置、推進醫療保健基地和區域性重點醫療機構的建設。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境外資本在本省舉辦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境外資本經批准可以在本省設立獨資醫療機構。鼓勵引進國內外知名醫療機構在本省設立分院或者與本省醫療機構合作開展醫療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健全公共衛生檢驗檢測機構,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信息網路和監測系統,加強對各種疾病的預防和控制,完善醫療急救體系,建立全省統一、高效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系統,提高旅遊醫療急診、急救能力。
省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健全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職業培訓基地建設,強化就業技能培訓,開發就業崗位,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確保每個零就業家庭、被征地農民家庭和貧困戶有適齡勞動力就業。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增長機制,確保低保補助增幅不低於物價水平上漲幅度;健全完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逐步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逐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規劃,最佳化建設空間布局,加強區域中心城市和城鎮建設,推進城鄉交通、供電、供水、燃氣、通信、防洪減災、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鎮化發展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大財政投入,用於民生的投入增長幅度不得低於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加大對革命老區、中部山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城市和城鎮落戶條件,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並享受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完善信訪制度,妥善處理利益關係,排查化解社會矛盾,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投資導向目錄,鼓勵國內外資本投向旅遊業、現代服務業、熱帶現代農業、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
凡國家法律法規未明令禁入的領域,全部向外資、社會資本開放,各類投資者均可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進行投資,對所有企業實行同等待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投資重點旅遊類項目、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熱帶現代農業、基礎設施、新型現代工業、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支持。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旅遊基礎設施、宣傳促銷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投入,鼓勵並扶持發展新興產業、開發特色項目及產品、創建品牌企業、促進技術成果轉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績效評估機制,對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財政、審計部門應當監督檢查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投融資平台,為各類資金投資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創造條件。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證券監管機構培育上市企業資源,為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企業債券提供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金融機構與企業融資溝通協調製度,建立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本省產業政策的企業給予信貸支持。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和保障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各類用地需求,在不突破國家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建設用地總規模的前提下,試行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定期評估和調整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實施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分類管理和供地計畫指標差別化管理,優先保障國際旅遊島建設鼓勵扶持的建設項目用地。濱海、濱河、濱湖等優質土地資源,原則上用於度假區和飯店及旅遊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
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邊遠海島和可以開發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開發旅遊項目。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存量房產興辦旅遊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穩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自主開發旅遊項目試點,逐步建立城鄉建設用地統一交易市場,推進城鄉土地一體化管理。土地一級市場開發原則上由政府主導。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無居民海島的保護與利用規劃,科學論證、統籌安排島嶼的開發利用,加強無居民島嶼管理,依法進行海島使用確權登記。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保護與利用情況監督檢查,防止對海島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適時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和禁止國家和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目錄外的一切收費。對國際旅遊島建設鼓勵扶持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凡收費標準有上、下限額度規定的,一律按下限額度收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當落實賓館飯店等現代服務業企業用水、用電、用氣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的價格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價格的管理,查處擅自漲價、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凡與我國有外交關係或者官方貿易往來的國家、地區的人員到本省旅遊,可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辦理落地簽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旅遊團體實行免辦簽證。
香港、澳門居民和華僑,憑國務院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關簽發的有效證件,直接進入本省及轉往境內其他地區或者出境。
台灣居民可以直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申領一次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一次有效入境簽注。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旅遊管理體制改革,整合行政執法資源,推行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和完善旅遊企業誠信信息系統,健全旅遊投訴處理機制,嚴厲查處旅遊違法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成立各類行業協會,支持行業協會發揮規範、協調、服務、自律本行業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將其實施情況作為對各地區、各單位主要領導及其分管領導政績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際旅遊島建設工作考核評估制度,對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國際旅遊島建設情況實行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
對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建設項目延誤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問責。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階段性工作進展、執行目標管理和措施落實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促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單項規章。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