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解釋
浮動利率債券(Floating Rate Notes,簡稱FRNs)
根據債券利率在償還期內是否變化,可將債券區分為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
浮動利率債券產生於1970年。該債券結合了中期銀團貸款和長期歐洲債券的優點,一方面它可為借款方提供期限長於銀團貸款的中長期借貸資金,另一方面它又使投資者減少了因利率上升而引起的資金貶值風險。證券市場參與者通常認為,浮動利率債券具有將風險平均分配於借款方和貸款方的作用,為雙方提供了公平躲避利率變動風險的條件;從市場表現來看,浮動利率債券的市場價格較為平穩,其買賣差價較小,債券發行人所負擔的利息與LIBOR 的差額不大,該券種的流動性也較高,這充分體現了此種創新性金融工具的作用。浮動利率債券自80年代以後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重要的金融創新,其品種和發行條件也日趨多樣化和複雜化,該類債券的發行人多為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由於債券利率隨市場利率浮動,採取浮動利率債券形式可以避免債券的實際收益率與市場收益率之間出現任何重大差異,使發行人的成本和投資者的收益與市場變動趨勢相一致。但債券利率的這種浮動性,也使發行人的實際成本和投資者的實際收益事前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較高的風險。
特點
其具體特點在於:
其債券利息許可根據短期存款利率的變化每6個月或3個月(依債券發行條件規定)調整一次;
其利息率通常是在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LIBOR)基礎上略提高一些,並且其利息率浮動通常定有最低下浮限制,並可附有利息率浮動上限;
浮動利率債券依其具體發行條件可附有不同的息票,通常每6個月或3個月支付一次;浮動利率債券通常為中長期債券,期限多為5年至15年;浮動利率債券多為可轉讓的無記名債券。
種類
浮動利率債券的種類較多,
如規定有利率浮動上、下限的浮動利率債券;
規定利率到達指定水平時可以自動轉換成固定利率債券的浮動利率債券;
附有選擇權的浮動利率債券;
以及在償還期的一段時間內實行固定利率;
另一段時間內實行浮動利率的混合利率債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