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將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以及管理監督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的職責交給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交給縣地稅局。
(三)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職業培訓職責,推進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加強統籌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職責,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體系,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協調推動農民工工作職責,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職責,推動街道(鄉鎮)和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執行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外國人(不含專家)在浦城就業的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推進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綜合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綜合管理職業培訓機構。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擬訂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相關政策和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監督制度,並對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審核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八)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和集體契約制度,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勞動標準及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九)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關政策及實施細則。
(十)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牽頭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文電、印信、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保衛、信訪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公開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編制本局各項經費預決算;監督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協助局黨組織做好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效能建設、政風行風評議、計畫生育、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創業競賽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對局機關及其任命的股級和股級以下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受理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二)勞動法制與基金監督股
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開展監察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關係有關的突發事件;負責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培訓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備案審查、到期清理工作;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依法行使局機關行政審核審批職能。負責協調和落實縣人大、政協交辦的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擬訂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實施細則;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負責對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審計監督;組織或協助查處基金管理使用的違紀違法案件;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
(三)職業培訓股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制度,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綜合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綜合管理職業培訓機構。
(四)勞動就業與勞動關係股
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規範勞務派遣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負責外國人(不含專家)在我縣就業;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勞動保障“三基”建設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審核縣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定員定額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的實施和監督;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指導企業搞好內部分配;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對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實施監管;牽頭擬訂全縣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政策。
(五)社會保險股
綜合管理全縣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城鄉養老保障工作,擬訂全縣城鄉養老保障的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城鄉基本養老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發放等工作;負責參保人員退休的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推動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工作;監督管理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負責組織實施全縣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和實施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醫療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基金支付標準;牽頭擬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擬定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醫療保險基金。
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貫徹落實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工傷認定管理工作;牽頭擬訂縣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負責擬定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定並落實我縣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管理辦法;負責縣本級工傷認定及工傷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統籌工作,制定我縣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管轄辦法及爭議處理程式;負責工傷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方案;監督管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負責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負責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法規政策,組織協調失業保險基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推進建立失業預警制度。
(六)勞動爭議仲裁股
承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負責全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推進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工作;組織協調處理跨鄉(鎮)、有影響的重大勞動爭議;組織全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人員培訓。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6名。
其他事項
(一)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牽頭,會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政府辦(外事僑務辦公室)、縣公安局等部門建立有關境外勞務人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加強配合、協作,共同促進境外就業發展,協調處理境外勞務突發事件。
(二)人才工作職責分工。縣委組織部負責全縣人才牽頭抓總工作,重點牽頭做好人才戰略研究、總體規劃制定、重要政策統籌、創新工作策劃、重點人才培養等方面工作;縣公務員局負責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全縣人才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協調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工作,負責人才流動和引進,監督管理人才市場,綜合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工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在人力資源開發、就業、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發揮職能作用。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