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術市場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浙江省技術市場條例
通過時間:1987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技術交易,加速技術成果轉化,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交易、技術交易服務以及與技術市場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技術交易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
技術交易服務包括技術交易場所服務、技術交易經紀服務、技術交易諮詢服務、技術評估服務、技術信息服務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和扶持,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稅務等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技術交易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和網路化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
鼓勵建設和完善技術市場信息網路平台,收集、發布技術成果供求信息,拓寬信息渠道,實現技術交易信息資源共享。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和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依法創辦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包括為技術交易提供技術信息、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專業化服務的各類組織。
第七條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註冊或者登記,國家對其資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八條 鼓勵技術經紀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依法保護技術經紀人的合法權益。技術經紀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九條 技術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將訂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地提供給當事人各方,真實反映當事人各方的履約能力、智慧財產權情況,按照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協調技術契約的全面履行。
第十條 鼓勵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平等、公開的原則依法組建行業協會。
各類技術市場行業協會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並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行為規範以及執業技能等自律管理,保護技術交易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間的有序競爭。

第三章 技術市場秩序

第十一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訂立技術契約。技術契約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
第十二條 技術市場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交易。
技術交易活動可以採取舉辦技術成果交易會、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科技集市等多種渠道進行,也可以通過常設技術交易場所、網上技術市場、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拍賣、技術招標、技術引進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中介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費用。
第十四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壟斷技術和妨礙技術進步的;
(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技術權益的;
(三)冒充專利技術的;
(四)作虛假廣告宣傳的;
(五)以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簽訂技術契約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認定登記和保障

第十五條 本省實行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制度。技術契約經認定登記後,當事人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未經認定登記或者不予認定的技術契約,不得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技術交易當事人申請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實行自願原則。
第十六條 技術契約生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持中文書面契約和有關附屬檔案,向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認定登記決定,並發給認定登記證明。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人持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的認定登記證明,到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手續,其技術交易的收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契約文本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對是否屬於技術契約進行認定;
(二)進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九條 以技術成果入股方式訂立的契約,可以按照技術轉讓契約認定登記;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契約、技術產權交易契約,可以根據契約內容確定契約的類型,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條 從事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交易服務收入,經認定登記,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認,並予以公告。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國家秘密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技術契約,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 轉讓職務技術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規定,對該技術項目直接完成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通過編造虛假技術契約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的,由原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撤銷其認定登記證明,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並可對當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享受的稅收等優惠,由有關部門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提供虛假技術和技術信息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認定登記職能並予以公告:
(一)違反規定開展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其他違反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技術市場管理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 條本條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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