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科技局

延安市科技局,隸屬於延安市人民政府,是延安市的政府部門之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科技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受委託起草全市科技管理、防震減災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科技體制改革和技術創新的政策和措施;指導民營科技機構和科技社團的管理工作;協調、組織全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和科技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指導全市科技信息網路和工業科技110的建設與管理。

延安市科技局 延安市科技局

(三)負責組織制訂科教興市綱要和年度實施要點,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市政府部門與各縣(市)的科技管理工作;配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黨政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

(四)研究確定全市科技優先發展領域;組織制訂全市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與實施高新技術產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市級科技三項經費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編制與實施全市工業、農業、社會發展領域的科學研究、科技攻關、軟科學研究等科技計畫;對國家、省、市科技計畫項目實行跟蹤服務;負責國家級、省級星火技術密集區建設的具體管理工作;參與我市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重要工程建設項目的決策;負責全市實驗動物管理;負責科研、翻譯及實驗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六)負責組織制訂高新技術產業化規劃;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市級新產品;組織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新產品的申報;負責全市高新技術成果、產品、項目的認定;負責對全市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基地和研究開發中心的指導、監督;歸口管理市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基地和研究開發中心的創建工作。

(七)負責全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組織省級科技獎勵項目的推薦和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負責管理全市技術市場,指導、監督技術中介機構工作;推動全市技術創新體系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國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推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技術作價入股的管理工作。

(八)制訂並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計畫;負責組織全市性科技講座、報告會、研討會等;組織協調高校研究生在全市的社會實踐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制訂科技人員選拔、管理、培養等政策。

(九)負責全市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並組織實施;負責衢州數字地震監測台的管理和運行;負責管理全市工程建設場地抗震設防標準和重大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負責全市地震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受委託發布地震信息;組織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

內設機構辦公室

1、負責重要檔案起草、調研工作;

2、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文書檔案、信訪接待、保衛保密等政務工作;

3、負責科技信息、科技宣傳與科技新聞發布工作;

4、負責財務、資產、車輛等後勤管理;

5、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

6、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計畫處

1、負責組織編制全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產業化規劃,提出市級科技計畫的項目指南;

2、負責市科技三項經費安排與管理;組織對市級重大科技計畫項目的立項審核、科技項目的主動設計和項目招標、議標等工作;

3、組織對科技計畫項目落實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做好跟蹤服務;負責組織國家級和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4、會同市統計局做好科技統計和數據研究開發工作;

5、會同有關部門對科技風險投資基金的使用進行指導與管理;

6、承擔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具體工作;

7、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及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安排,負責以上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

綜合處

1、負責黨政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的具體工作;

2、負責組織草擬推進全市科技進步的政策檔案,協同有關部門制訂科技人員有關管理、培養、引進等政策;

3、負責制定全市企業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各類科技創新載體、創新平台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管理;

4、參與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和科技人才工程的組織實施;負責科技進步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5、負責協調、組織全市科普工作;

6、負責組織科技成果的評價,歸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的評審、驗收和登記、統計以及國家、省重大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項目的實施;

7、負責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具體工作,組織省級科技獎勵項目的推薦和管理工作;

8、負責全市實驗動物管理;

9、負責科研、翻譯及實驗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10、承擔市科技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具體工作;

11、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政務公開

(一)科技計畫項目立項

1、服務對象

全市企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2、辦理依據

《浙江省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重大科學研究計畫管理試辦法》(浙科發[1980]116號)、《浙江省星火計畫管理辦法(試行)》(浙科星發[1997]348號)《浙江省省級新產品試製計畫管理暫行辦法》(浙科計發[1991]257號)、《浙江省“火炬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浙科火發[93]68號)、《軟科學研究計畫管理辦法》([90]國科發策字364號)、關於《科技項目招標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科策發[2001]202號)。

3、項目申報條件

(1)科研計畫項目:是我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的共性和關鍵技術問題,實施的條件、目標可行。

(2)火炬計畫項目: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3)星火計畫項目:能推動企業和農業技術進步。

(4)軟科學項目:研究內容和結果能為決策提供依據。

(5)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技術先進、成熟,在全市有較好的推廣前景。

(6)新產品試製計畫。

4、辦理程式

(1)單位申報,填寫有關計畫項目申請書,逐級上報;

(2)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科技局初審匯總,報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主管處室初審,組織有關專家評審,有條件的項目公開招標。市科技局審定後,以檔案形式下達。

(二)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

1、服務對象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2、辦理依據

3、辦理程式

(1)單位申請、縣(市、區)級主管部門初審簽署意見後報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審核批准。批文下達。

4、辦理時限

5、辦理和諮詢處(室、局)

(三)科技成果評審

1、服務對象

擁有以下科技成果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可申請評審:列入國家、省、市科技計畫的套用技術成果,部分沒有列入國家和省、市科技計畫的重大套用技術成果;列入市科技計畫的軟科學研究成果、基礎研究成果,部分沒有列入市科技計畫的軟科學成果、基礎研究成果。

2、辦理依據

國家科技部《科技成果鑑定辦法》(國家科委令第19號)、《科技成果鑑定規程(試行)》(國科發成字[95]048號)、《科技成果檢測鑑定規則(試行)》(國科發成字[96]033號)、《浙江省科技成果鑑定辦法》(浙科成發字[95]297號)、《浙江省科技成果評審試行辦法》(浙科成發字[95]298號)、《浙江省科技成果檢測鑑定規則(試行)》(浙科成發字[97]62號)。

3、申請評審條件

(1)已完成契約約定或計畫任務書規定的內容。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人員的名序異議和權屬之爭;

(3)資料齊全並按規定建立科技檔案;

(4)套用技術成果已經過必要時間試產、試用考核階段,其測試數據準確完整,符合有關要求。

4、辦理程式

(1)國家和省、市科技計畫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單位或個人提出;按統一表式填寫《科技成果評審申請書》附全套提交評審的技術資料;經歸口管理部門報市科技局評審。

(2)計畫外重大套用技術成果,按成果行業管理關係申請的,經市行業主管部門報市科技局;按成果隸屬關係申請的,經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市科技局評審。

5、評審材料

按不同成果特點而定,一般需包括:計畫任務書、技術研發內容等。

6、辦理時限

常年辦理,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組織評審的答覆。

7、辦理和諮詢處(室、局)

(四)市科技進步獎

1、服務對象

市級各局(委、總公司)、市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與個人。

2、辦理依據

國務院《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實施細則。

3、辦理程式

(1)市級局(委、總公司)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屬科研院所推薦;

(2)對報獎項目進行形式審核,並予以公布徵求異議;

(3)組織行業評審組採用定性評議與定量分析指標相結合的評審辦法,對每個報獎項目進行評審;

(4)組織市評審會,對一等獎候選項目進行質詢和答辯;

(5)市科技局審核評審結果,並提出審核意見;

(6)報市政府批准。

4、辦理時限

(1)3月1日~15日為申報期,申報前三年通過鑑定或評審的自然科學科技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

5、辦理和諮詢片(室、局)

(五)市高新技術企業、產品、成果、項目認定 1、服務對象

市內登記註冊、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企業認定)與企事業法人(產品、成果、項目認定)。

2、辦理依據

《關於大力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決定》(浙政發[1999]1號)。

3、基本條件

企業:R&D投入占本企業年度總銷售收入5%以上;企業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人數的30%以上等。

產品:智慧財產權明晰,產品屬高新技術領域,技術成熟,利稅率不低於20%,生產工藝符合環保要求。

成果、項目:該項成果或項目均屬高新技術領域,其中成果的技術水平達到當前同類國內先進或者省內領先;項目已批准列項,資金、人員、設備已落實等。

4、辦理程式

企業:

(1)企業委託有資質的科技評估機構評估;

(2)科技評估機構出具評估意見;

(3)通過評估的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經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徵求同級財政、稅務機關意見並進行初審後,報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審核;

(5)向社會公示徵詢異議;

(6)市科技局組織力量進行必要的抽查或複議;

(7)市科技局發文公告、頒發證書。

產品:

5、辦理時限

6、辦理和諮詢處(室、局)

(七)專利管理和保護 1、服務對象

專利權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

2、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專利代理條例》、《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專利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規定》等法律、法規。

3、服務內容

(1)智慧財產權管理:制訂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和專利工作的發展戰略與規劃;協調和指導全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協調和指導全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開展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開展有關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對外交流。

(2)專利管理: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審查報批新建專利代理機構;出具專利廣告證明;審核審批專利資產評估機構資格;審查、監製專利防偽標誌;認定專利文獻檢索有效的單位或機構的資格。

(3)專利保護:專利糾紛案件的處理;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假冒他人專利的查處;屢次非法實施他人專利行為的查處;其他重大專利侵權行為的查處。

4、執法和管理程式

專利糾紛執法程式:

(1)請示人向有管轄權的市、縣(市、區)專利管理機關遞交請求書;

(2)專利管理機關在立案後,10個工作日內通知被請求人答辯;被請求人在收到答辨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示,並提供證據和要求中止處理的申請;

(3)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查,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4)專利管理機關在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有特殊情況的,最長可延長期限六個月作出決定。處理決定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公開更正,消除產品的侵權部分,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程式:

(1)發現或接到舉報專利違法行為後,市、縣(市、區)專利管理機關立案調查;

(2)依法向有關人員調查取證,查閱、複製或封存與案件有關的書證或物證;

(3)公布查處結果: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材料、專用工具、設備等可封存或被暫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或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利管理程式:

(1)市知識產權局對本市各專利代理機構遞交的年檢材料審核後,合格的報省、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公告。

(2)要求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向專利管理機關遞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專利管理機關在收到齊備的證明材料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審查,合格的報省、國家知識權局審批、公告。

(3)申請出具專利廣告證明和專利防偽標誌的,要提交申請表和所要進出專利的有關證明材料,在收到齊備的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開具專利廣告證明或發放專利防偽標誌。

(4)設立專利資產評估機構的,應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在收到齊備的材料後,兩個月內作出審核或審批的決定,並轉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5)申請專利文獻檢索證明有效資格的單位和機構,應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在收到齊備的證明材料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申請決定,並予以公告。

5、辦理和諮詢處(室、局)

(八)技術契約認定

1、服務對象

台州市市直企、事業單位。

2、辦理依據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

3、辦理程式

(1)市直企、事業單位報送技術契約文本。

(2)市科技局核定技術契約類型及技術交易額。

4、辦理時限

常年受理,10個工作日內認定。

5、辦理和諮詢處(室、局)

(九)民辦科研機構審批 1、服務對象

企、事業單位及個人

2、辦理依據

《浙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1993年7月23日浙江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3、辦理程式

(1)申請人申報,填寫《民辦科技機構審批表》,附民辦科技機構章程,可行性報告、法人代表及科技人員身分證、技術職稱、學歷證明及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等;

(2)市科技局實地考察;

(3)市科技局審批並出具批覆。

4、辦理時限

常年受理,15個工作日內審批。

5、辦理和諮詢處(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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