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長春市知識產權局的職責。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離退休幹部等管理工作。
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
負責有關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和局內重大調查研究的綜合工作;研究起草有關政策、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局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局的信息綜合工作及提案、議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年鑑、大事記、檔案彙編工作;負責局有關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市科普工作;圍繞全市重點任務,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軟科學領域發展規劃和計畫。
計畫財務處
負責組織擬訂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市科技計畫的協調、綜合平衡和經費配置建議,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承擔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重點新產品計畫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科技評估管理、科技統計管理、科技計畫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科技成果信息庫建設;負責全市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專項資金和各項科技發展資金等經費預、決算的編制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全市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計畫;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國際合作處
組織擬訂全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政策,促進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際科技合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雙邊和多邊及國際組織之間的科技合作計畫、科技合作協定;負責與港澳台地區科技合作交流工作;負責國家、省、市國際科技合作和科技興貿規劃、計畫項目管理;歸口管理全市的科技外事工作;負責全市非教育系統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出國科技團組的審核;負責聯繫駐長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指導對外招商引資工作。
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
擬訂全市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市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全市工業領域各類科技計畫;負責各項計畫的跟蹤管理和調度;負責百億增值工程計畫和套用技術計畫的匯總工作;組織申報國家火炬計畫和國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組織初審認定省高新技術企業;負責國家火炬計畫項目及區外高新技術企業的統計工作;推動全市工業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
農業科技處
擬訂市農業科技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市農業領域各類科技計畫;負責市農業科技重大專項的實施及農業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開發與示範;負責科技培訓等農村服務體系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國家、省級星火計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等專項的申報及實施工作;組織長春地區參加全國縣市科技進步考核工作。
社會事業發展處
擬訂全市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領域的各類科技計畫;指導涉及人口與健康、公共安全、資源環境、醫療衛生、新能源與節能、城市發展等涉及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工作和科技服務業工作;負責組織全市生物醫藥、中藥現代化研究開發及產業化等科技工作。
科技成果推廣處
擬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風險投資的有關政策措施;擬訂科技成果評價、登記、獎勵、技術保密、技術出口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市科技創業風險投資促進百戶企業快速發展工程計畫;負責全市科技獎勵工作、承辦科技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管理統計工作;負責全市科技人才工作。
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的相關工作;承擔實施全市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有關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協調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承擔市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專利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市專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組織擬訂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專利轉化和產業化工作;依法處理和調解各類專利糾紛;依法查處冒充專利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市專利信息網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專利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專利統計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領導信息
孫國慶:局長黨組書記,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科技成果推廣處及局屬企事業單位
。
孟樊軍:副局長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農業科技處、社會事業發展處。
楊喜春:副局長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條件財務處、國際合作處,聯繫科技成果推廣處、長春市國際科技合作協會及局屬企事業單位。
周衍廣:副局長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機關黨委、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處(行政審批辦公室)、專利管理處。
張加才:副局長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發展計畫處、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聯繫長春產學研促進會。
政務公開
(一)科技計畫項目立項
1、服務對象
全市企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2、辦理依據
《浙江省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重大科學研究計畫管理試辦法》(浙科發116號)、《浙江省星火計畫管理辦法(試行)》(浙科星發348號)《浙江省省級新產品試製計畫管理暫行辦法》(浙科計發257號)、《浙江省“火炬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浙科火發68號)、《軟科學研究計畫管理辦法》(國科發策字364號)、關於《科技項目招標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科策發202號)。
3、項目申報條件
(1)科研計畫項目:是我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的共性和關鍵技術問題,實施的條件、目標可行。
(2)火炬計畫項目: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3)星火計畫項目:能推動企業和農業技術進步。
(4)軟科學項目:研究內容和結果能為決策提供依據。
(5)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技術先進、成熟,在全市有較好的推廣前景。
(6)新產品試製計畫。
4、辦理程式
(1)單位申報,填寫有關計畫項目申請書,逐級上報;
(2)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科技局初審匯總,報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主管處室初審,組織有關專家評審,有條件的項目公開招標。市科技局審定後,以檔案形式下達。
(二)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
1、服務對象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2、辦理依據
3、辦理程式
(1)單位申請、縣(市、區)級主管部門初審簽署意見後報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審核批准。批文下達。
4、辦理時限
5、辦理和諮詢處(室、局)
(三)科技成果評審
1、服務對象
擁有以下科技成果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可申請評審:列入國家、省、市科技計畫的套用技術成果,部分沒有列入國家和省、市科技計畫的重大套用技術成果;列入市科技計畫的軟科學研究成果、基礎研究成果,部分沒有列入市科技計畫的軟科學成果、基礎研究成果。
2、辦理依據
國家科技部《科技成果鑑定辦法》(國家科委令第19號)、《科技成果鑑定規程(試行)》(國科發成字048號)、《科技成果檢測鑑定規則(試行)》(國科發成字033號)、《浙江省科技成果鑑定辦法》(浙科成發字297號)、《浙江省科技成果評審試行辦法》(浙科成發字298號)、《浙江省科技成果檢測鑑定規則(試行)》(浙科成發字62號)。
3、申請評審條件
(1)已完成契約約定或計畫任務書規定的內容。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人員的名序異議和權屬之爭;
(3)資料齊全並按規定建立科技檔案;
(4)套用技術成果已經過必要時間試產、試用考核階段,其測試數據準確完整,符合有關要求。
4、辦理程式
(1)國家和省、市科技計畫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單位或個人提出;按統一表式填寫《科技成果評審申請書》附全套提交評審的技術資料;經歸口管理部門報市科技局評審。
(2)計畫外重大套用技術成果,按成果行業管理關係申請的,經市行業主管部門報市科技局;按成果隸屬關係申請的,經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市科技局評審。
5、評審材料
按不同成果特點而定,一般需包括:計畫任務書、技術研發內容等。
6、辦理時限
常年辦理,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組織評審的答覆。
7、辦理和諮詢處(室、局)
(四)市科技進步獎
1、服務對象
市級各局(委、總公司)、市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與個人。
2、辦理依據
國務院《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實施細則。
3、辦理程式
(1)市級局(委、總公司)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屬科研院所推薦;
(2)對報獎項目進行形式審核,並予以公布徵求異議;
(3)組織行業評審組採用定性評議與定量分析指標相結合的評審辦法,對每個報獎項目進行評審;
(4)組織市評審會,對一等獎候選項目進行質詢和答辯;
(5)市科技局審核評審結果,並提出審核意見;
(6)報市政府批准。
4、辦理時限
(1)3月1日~15日為申報期,申報前三年通過鑑定或評審的自然科學科技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
5、辦理和諮詢片(室、局)
(五)市高新技術企業、產品、成果、項目認定 1、服務對象
市內登記註冊、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企業認定)與企事業法人(產品、成果、項目認定)。
2、辦理依據
《關於大力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決定》(浙政發1號)。
3、基本條件
企業:R&D投入占本企業年度總銷售收入5%以上;企業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人數的30%以上等。
產品:智慧財產權明晰,產品屬高新技術領域,技術成熟,利稅率不低於20%,生產工藝符合環保要求。
成果、項目:該項成果或項目均屬高新技術領域,其中成果的技術水平達到當前同類國內先進或者省內領先;項目已批准列項,資金、人員、設備已落實等。
4、辦理程式
企業:
(1)企業委託有資質的科技評估機構評估;
(2)科技評估機構出具評估意見;
(3)通過評估的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經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徵求同級財政、稅務機關意見並進行初審後,報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審核;
(5)向社會公示徵詢異議;
(6)市科技局組織力量進行必要的抽查或複議;
(7)市科技局發文公告、頒發證書。
產品:
(1)申請人申報,填寫《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書》;
(2)縣(市、區)或行業審核上報市科技局;
(3)組織專家評審;
(4)市科技局審核批准。
成果、項目:
(1)申請人申報,填寫《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認定申請書》或《高新技術成果認定申請書》;
(2)所在縣(市、區)科技局初步審查、簽署意見,報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審核;
(4)出具認定書。
5、辦理時限
6、辦理和諮詢處(室、局)
(七)專利管理和保護 1、服務對象
專利權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
2、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專利代理條例》、《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專利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規定》等法律、法規。
3、服務內容
(1)智慧財產權管理:制訂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和專利工作的發展戰略與規劃;協調和指導全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協調和指導全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開展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開展有關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對外交流。
(2)專利管理: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審查報批新建專利代理機構;出具專利廣告證明;審核審批專利資產評估機構資格;審查、監製專利防偽標誌;認定專利文獻檢索有效的單位或機構的資格。
(3)專利保護:專利糾紛案件的處理;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假冒他人專利的查處;屢次非法實施他人專利行為的查處;其他重大專利侵權行為的查處。
4、執法和管理程式
專利糾紛執法程式:
(1)請示人向有管轄權的市、縣(市、區)專利管理機關遞交請求書;
(2)專利管理機關在立案後,10個工作日內通知被請求人答辯;被請求人在收到答辨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示,並提供證據和要求中止處理的申請;
(3)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查,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4)專利管理機關在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有特殊情況的,最長可延長期限六個月作出決定。處理決定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公開更正,消除產品的侵權部分,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程式:
(1)發現或接到舉報專利違法行為後,市、縣(市、區)專利管理機關立案調查;
(2)依法向有關人員調查取證,查閱、複製或封存與案件有關的書證或物證;
(3)公布查處結果: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材料、專用工具、設備等可封存或被暫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或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民辦科研機構審批 1、服務對象
企、事業單位及個人
2、辦理依據
《浙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1993年7月23日浙江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3、辦理程式
(1)申請人申報,填寫《民辦科技機構審批表》,附民辦科技機構章程,可行性報告、法人代表及科技人員身分證、技術職稱、學歷證明及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等;
(2)市科技局實地考察;
(3)市科技局審批並出具批覆。
4、辦理時限
常年受理,15個工作日內審批。
5、辦理和諮詢處(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