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在本省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九、在本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 十三、在本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
一、在本省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 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本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本省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本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 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本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本省副省長及其他人員的職務;決定撤銷本省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決定撤銷本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本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本省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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