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副省長;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並有權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九、選舉並有權罷免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三、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四、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五、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六、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七、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副省長;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並有權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九、選舉並有權罷免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三、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四、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五、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六、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七、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副省長;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並有權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九、選舉並有權罷免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三、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四、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五、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六、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七、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相關詞條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89年5月5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3月5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議...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三章 工作報告、計畫、預算的提出和審查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九、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聽取和審查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在本省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九、在本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為進一步規範浙江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行為,增強監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畫 第三章 監督的方式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條例
1987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
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條例
??第十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辦公會議。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列席本級人民政府舉行的鄉村幹部會議。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第二條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十條主任會議通過的檔案,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 第十二條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廳主任辦理...
-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代表提出辭職被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將代表辭職情況告知原選區選民和代表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