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任免

指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一次會議上決定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職或免職。 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 如果在本屆政府任期內,決定任免人數超過政府副職領導人員職數的三分之一,也不能認為屬於個別任免。

指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一次會議上決定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職或免職。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個別任免的具體數額,法律未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律翻譯”認為,現在政府副職領導人員只有四、五人,因此,一次常委會議決定任命的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以一名為宜,超過兩名以上的任免活動,不能認為屬於個別任免。如果在本屆政府任期內,決定任免人數超過政府副職領導人員職數的三分之一,也不能認為屬於個別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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