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委託常務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條 主任會議必須有主任會議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 主任會議決定問題,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在民主的基礎上集中。
第六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的議程草案;
(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三)對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研究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對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向提議案人說明或者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四)對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質詢案,研究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五)聽取各專門委員會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況的匯報,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請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辦公廳主任、副主任;提請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提請任免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依法應由主任會議提請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項;
(七)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組織部署全省性的執法檢查、代表視察等重要活動;
(八)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 主任會議召開的時間和議題,由秘書長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提出建議,由主任或常務 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 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在會議舉行兩天前,由辦公廳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主任會議成員,並準備會議有關材料。臨時召集的會議,可臨時通知。
第九條 主任會議舉行時,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
第十條 主任會議通過的檔案,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應有專人作會議記錄並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廳主任辦理;重要事項由分管的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或秘書長組織實施。重要事項組織實施情況,應向主任會議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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