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風景名勝和發展旅遊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制定全縣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旅遊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
2、負責全縣旅遊業的巨觀管理,指導旅遊產業結構調整、市場體系培育、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負責旅遊交通、食宿、娛樂等配套設施網路的規劃以及指導旅遊項目建設。
3、負責編制申報全縣旅遊發展投資計畫,建立旅遊招商引資項目庫,引導旅遊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做好旅遊專項資金和旅遊發展資金的使用。
4、研究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統一組織全縣風景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和旅遊商品的生產銷售;負責收集研究旅遊市場動態信息,並提供旅遊信息諮詢服務;歸口管理旅遊涉外事務。
5、負責全縣各級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開發和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管理(除城市、集鎮規劃區外);參與風景名勝區內城市、集鎮規劃的編制及調整;負責全縣風景旅遊資源的調查建檔和規劃開發利用,並協調資源保護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的申報和旅遊區(點)質量等級初評推薦;指導全縣各級旅遊度假區、旅遊主題公園和各類旅遊區(點)的管理。
6、負責全縣旅遊行業的管理,負責旅遊行業標準、服務規範的推廣實施,負責審核旅遊企業、賓館飯店、特種旅遊項目和核准旅遊推薦單位工作;負責旅遊飯店的星級評定、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旅遊業的統計工作。
7、承擔《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管理條例》、《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
8、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投訴;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旅遊交通、旅遊價格、旅遊安全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旅遊娛樂工作。
9、管理和指導全縣旅遊教育培訓和崗位資格考試認證工作,指導和協調旅遊行業人才交流和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考評工作;指導全縣旅遊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指導風景旅遊協會的工作。
10、負責全縣風景旅遊業的票務管理工作。
11、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風景旅遊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