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哥大公約》

《波哥大公約》

《波哥大公約》又稱《美洲和平解決條約》,於1948年4月30日由21個美洲國家在哥倫比亞首都波哥大簽署,這一公約賦予國際法院管轄權,規定了締約國必須遵守國際法院的裁決來和平解決領土爭端問題。

簡介

波哥大公約》也叫《波哥大憲章》、《美洲和平解決條約》。1948年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在波哥大召開的第九屆泛美會議上通過,1951年12月生效。憲章規定美洲國家組織的任務是:鞏固美洲大陸的“和平”與“安全”,安排共同行動以對付“侵略”;就成員國間發生的政治、法律和經濟問題尋求解決辦法等。

背景

參加第九次美洲國家組織國際會議各國,以他們人民的名義,深信美洲的歷史使命是予人類以一塊自由地,和發展其人格並實現其公正願望的一個有利環境。

意識到那個使命已經促成不少協定,協定的主要價值在於美洲各國人民和平相處的願望,並通過他們的相互諒解及對每一國主權的尊重,使一切國家在獨立、平等和法律方面獲得改善的願望;

相信美洲團結及睦鄰的真正意義只能意味著這個大陸的鞏固是在民主制度,基於對基本人權的尊重的個人自由和社會正義體系的範圍內;

確信他們的福利和他們對世界進步與文明的貢獻將更需要加強大陸上的合作;

決定堅持人類所交給聯合國的高尚事業,對於聯合國的原則和宗旨他們莊嚴地予以重申;

深信法定組織是基於道德秩序和正義的安全與和平的一個必要條件;並依照在墨西哥市舉行的美洲國家間和戰問題會議的第九項決議,決定下列“美洲國家的組織的憲章”。

主要宗旨

加強美洲大陸的和平與安全;

防止會員國間所能引起困難的可能原因並保證會員國間可能發生的爭端的和平解決;

為遭到侵略的那些國家規定共同行動;

尋求會員國間所引起的政治、法律及經濟問題的解決;

以合作行動來促進它們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

原則

國際法在國家相互關係上是國家行為的準繩;

國際秩序主要包含的是尊重國家的人格、主權及獨立,以及忠實履行由條約及其他國際法淵源而來的義務;

善意應支配國家間的關係;

美洲國家間的團結以及由此追求的崇高目的,要求這些國家在有效實行代議制民主的基礎上成立政治組織;

美洲國家譴責侵略戰爭;勝利不能給予權利;

對一個美洲國家的侵略行為就是對所有其他美洲國家的侵略行為;

凡美洲兩國或兩國以上之間所發生的帶有國際性的爭端套用和平程式解決;

社會正義及社會安全是永久和平的基礎;

經濟合作是美洲大陸人民共同福利及繁榮的要件;

美洲國家宣布個人基本權利不因種族、國籍、信仰或性別而有差別;

美洲大陸的精神統一是以尊重美洲各國的文化價值作根據的,並且要求這些國家為了這個崇高目的而密切合作;

人民的教育應指向正義、自由及和平。

和平解決爭端

美洲國家之間可能發生的一切國際爭端,在提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之前,必須交由本公約所規定的和平程式處理。

和平程式:直接交涉、斡鏇、調停、調查與和解、司法解決、仲裁以及爭端當事國在任何時期中所特別同意的其他程式。

如果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美洲國家之間發生爭端,而照當事國之一的意見,認為通過通常外交途徑不能解決,當事國應同意用某些其他和平程式,俾能達到一種解決辦法。

一種特別條約應建立和平解決爭端的適當程式並決定套用這些程式的適當手段,務使美洲國家之間的任一爭端不致在一個合理時期中不能得到確定的解決。

集體安全

一個國家對一個美洲國家的領土完整或領土的不可侵犯性或對其主權或政治獨立的每一侵略行為應認為是對其他美洲各國的一種侵略行為。

如果任何美洲國家的領土不可侵略性或完整或主權或政治獨立遭受到一種武裝攻擊或一種非武裝攻擊的侵略行為,或被一種大陸以外的衝突,或被一種兩個或兩個以上美洲國家間的衝突,或被任何其他可能危及美洲和平的事實或情勢所影響時,則美洲國家為了促進美洲大陸團結原則或集體自衛,應適用為此訂立的特別條約所規定的手段及秩序。

經濟標準

會員國家在它們的資源所允許的和它們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內,以善鄰的最寬大精神,同意相互合作來加強它們的經濟結構,發展它們的農業和礦業,促進它們的工業和增加它們的貿易。

如果一個美洲國家的經濟受到嚴重情況的影響而不能以其本身的單獨無援的努力得到滿意的補救,則該國可將其經濟問題提交美洲國家間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尋求通過協商對該項問題的最適當的解決。

社會標準

會員國家同意相互合作為它們的所有人口獲得公平及適當的生活條件。

會員國家同意在下列基礎上發展它們社會立法的願望;

所有人類,不分種族、國籍、性別、信仰或社會條件均有權在自由、尊嚴、機會平等及經濟安全的情況下,獲得物質福利及精神發展。

工作是一種權利及一種社會責任;工作不應當作一種商品;工作要求對集會自由及工人尊嚴的尊重;工作要在保障生命、健康及一種適當的生活水平的條件下操作,無論在工作年代中及在年老時,或當任何情況使個人失去工作能力時。

文化標準

會員國家根據它們憲法的規定及它們的物質資源,同意在下列基礎上促進教育權利的行使;

初級教育應是強迫的並且由國家辦理時,應不收費;

必須不分種族、國籍、性別、信仰及社會條件使所有人民有受到高等教育機會。

會員國家對每一國家的民族性作適當考慮後,應以各種表達工具便利文化的自由交流。

哥倫比亞退出

2012年11月19日,海牙國際法院作出最終裁決,將哥倫比亞與尼加拉瓜加勒比海西部海域存有主權爭議的聖安德烈斯群島中的7個島嶼判屬哥倫比亞。但是根據裁決,哥尼兩國的海上邊界將向東移動,使得尼加拉瓜的領海面積相應獲得增加,哥倫比亞因此丟掉了7.5萬平方公里擁有高度生物多樣性且可能蘊藏豐富油氣資源的海域。

2012年11月28日,哥倫比亞總統桑托斯宣布,由於哥倫比亞不接受海牙國際法院有關其與尼加拉瓜領海爭端的“不公裁決”,哥倫比亞已經正式退出《波哥大公約》。

桑托斯稱,關係到本國至高利益的領土和領海界線應該通過相關國家之間簽訂協定來劃分,哥倫比亞政府長期以來也是這樣做的,而不應該通過國際法院裁決。他說,正因為如此,哥倫比亞已於當地時間11月27日晚間知會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宣布退出《波哥大公約》。他同時表示,退出《波哥大公約》並不意味著哥倫比亞意圖脫離所有和平解決爭端的國際機制,哥倫比亞政府一貫承諾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問題。

哥倫比亞外長奧爾古認為,退出《波哥大公約》將使今後哥倫比亞主權利益不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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