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縣水利局

(九)管理和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 (十二)負責縣排水河道及期排水建築物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排污(水)費徵收工作。 負責中心城市水利(水務)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宿遷市委、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0〕64號)和《中共泗陽縣委、泗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泗發〔2010〕10號),設立縣水利局,掛“泗陽縣水務局”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縣民政局三峽工程移民管理職責。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擬訂水利(水務)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水務)行業多種經營職責。
(四)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職責,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五)加強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工作。
(六)加強中心城市污水管網統一規劃工作;加強中心城市供水、節水、計畫用水、城市防洪、城市污水排放處理以及規劃區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水法》、《防洪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全縣水務政策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根據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縣水務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編制主要河流、湖泊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以及水資源保護、防洪、供排水、節水、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中涉水建設項目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縣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調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工作;組織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城市供水公報;管理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下水開採審查和監測工作。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域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流、源泊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實施涉水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水)許可證審批;組織新建涉水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預評審;組織發布全縣水質監測簡報;協助縣環保局處理轄區內水污染事故。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並仲裁處理水事糾紛,管理和指導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六)負責有關水利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研究提出有關水的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研究水務投入機制和籌資政策;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水利多種經營工作。
(七)指導全縣水工程的基本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審查水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組織重點水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組織、指導全縣各類水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實施主要河道、流域、水域的綜合治理、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具體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
(九)管理和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節水灌溉、鄉鎮供水和農村水利服務體系建設等工作。
(十)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水域、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水務方面科技、教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擬定水務行業地方性的技術質量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二)負責縣排水河道及期排水建築物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排污(水)費徵收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編制2名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局機關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局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政務、財務、信息、建議提案、信訪、新聞宣傳、保密保衛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
(二)組宣科 編制2名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黨務、群團、人事、紀檢、勞動工資、職工考核、教育培訓等工作;協助領導負責局機關幹部和局屬單位股級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及職工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統計工作。
(三)基本建設科 編制2名
指導全縣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務投資計畫的綜合平衡,擬訂縣級水利固定資產的投資計畫;負責全縣水工程基建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立項、申報及審批;負責全縣重點水工程的報建登記、開工審批及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水工程質量監督和建設監理工作;組織審核全縣水利建設相關單位的資質及執業人員的資格;負責全縣基本建設項目的統計工作;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利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四)農水科 編制2名
組織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和農村水利服務體系的建設;組織擬定農田水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縣灌區改造及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節水灌溉、鄉鎮供水、機電排灌、窪地圩區治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工程規劃,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治理;指導全縣中低產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負責擬定全縣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負責全縣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指導全縣水利信息化等工作。
(五)工程管理科 編制2名
研究提出水工程管理髮展意見;負責全縣水工程的檢查觀測、維修養護、控制運行;負責全縣河道、湖泊、堤防、水域、岸線、河口等水工程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水工程維修計畫的編報,組織實施維修、除險加固、水毀修復等工程項目;負責全縣重點輸水河道、灌區渠首、翻水站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河道、湖泊、堤防綠化及水漁業工作。
指導、督促、檢查基層單位水利經濟工作;負責水工程管理現代化建設。
(六)水政水資源管理科 編制2名
擬定水利法制建設規劃;擬定全縣貫徹實施涉水法律、法規的意見;承辦有關水利政策、法規及規範性檔案;承辦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水法規普及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全縣水行政執法工作。
負責全縣水資源統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實施全縣水資源開發、利用、污水處理和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水功能區劃分和入河(湖)排污(水)口審批、發證;組織監測河流、湖泊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制定全縣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主要水污染物控制;組織擬定全縣水環境監測中、長期規劃與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河湖水環境質量報告;負責全縣水污染事故調處;負責地下水資源(含礦泉水、地熱水)的儲量審查和監測工作。
(七)城市水務科 編制2名
擬定中心城市中長期供水和排水規劃、污水管網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心城市水利(水務)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市水環境檢查和指導工作。負責城區排水河道及其建築物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市供排水工程項目的審批。
按照有關規定設黨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

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行政編制為17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科長(正、副主任)7名。

其他事項

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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