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宿遷市委、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0〕64號)和《中共泗陽縣委、泗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泗發〔2010〕10號),設立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全縣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管理職責。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五)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的職責。
(六)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七)加強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研究擬訂並監督執行全縣環境管理規定和管理辦法。(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縣範圍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全縣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制定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法並監督實施,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縣環境監察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污情況、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環境稽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和信訪投訴。組織和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與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組織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負責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和環境保護試生產核准及“三同時”驗收管理。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的統一監管,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執行環境監測制度與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十)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研究與推廣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指導和推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認證;參與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擬訂,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編制2名
負責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會議、文秘、督辦、信息、保密、檔案及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工作,審核、匯總和編報機關和直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審計、監督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
(二)綜合計畫科 編制2名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制全縣環境狀況公報;編制全縣污染治理投資計畫,管理縣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組織開展環保投資項目的跟蹤調查;負責擬訂全縣環境監測規劃計畫,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和環境監測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環保系統年度工作目標分解及考核;組織協調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工作,組織環境科技攻關及技術成果申報和推廣工作;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貫徹實施自然生態保護的政策規定,組織編制全縣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歸口管理全縣的環境統計工作。
(三)法規宣教科(掛“環境監察科”牌子) 編制2名
負責擬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及政協委員提案;組織開展政務公開和負責全縣重點企業環境行為信息發布工作;管理監督全縣環境監察工作,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處理有關環境方面的信訪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負責開展各類環保宣傳活動。
(四)污染防治科(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牌子) 編制2名
擬訂污染防治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全縣環境污染綜合整治;負責污染源限期治理;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全縣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指導和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擬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試生產審批、“三同時”驗收管理和上級環保部門驗收項目的預驗收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科(掛“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科”牌子) 編制2名
負責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環評檔案的環境標準確認;負責指導全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對外聯繫協調工作;負責擬訂我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及管理的相關辦法;負責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管理環評審批落實情況;負責指導和考評我縣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負責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申報受理,提供環保審批諮詢並進行現場踏勘;負責縣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轉移許可、可作原料廢物進口審查、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並落實相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全縣放射源與輻射環境監督管理;受理我局承辦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設縣環境保護局經濟開發區分局(行政編制2名),為縣環境保護局派出機構,在縣環境保護局統一領導下,依法在管轄區行使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能。
按照有關規定設黨組、紀檢監察機構、工會。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為15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科長(正、副主任)5名;分局正、副局長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