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宿遷市委、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0〕64號)和《中共泗陽縣委、泗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泗發〔2010〕10號),設立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三峽工程移民管理職責劃給縣水利局。
(三)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職責。
(四)增加促進社會工作發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
(五)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起草有關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二)擬訂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縣優撫配套措施、標準和辦法,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措施及計畫,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擬訂全縣救災工作配套措施,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標準、辦法,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擬定我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我縣村(居)委會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行政區劃調整工作。擬定全縣地名管理辦法和工作規劃;指導、審核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承辦標準地名發布的具體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推行地名標牌國家標準;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組織、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參與縣際邊界爭議的調查,負責鄉(鎮)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八)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配套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辦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全縣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措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福利彩票發行工作配套措施和實施辦法,組織指導全縣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會同縣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指導鄉(鎮場)民政業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四)擬訂全縣老齡工作配套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編制2名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系統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及綜合性檔案撰寫及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受理來信來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相關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有關民政政策法規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組宣科 編制2名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出國(境)人員的初審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民政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退休幹部的相關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退休幹部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 編制2名
組織和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擬訂全縣優撫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辦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辦法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四)社會救助科(掛“救災科”牌子) 編制2名
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措施和標準;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承辦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救災救濟工作措施;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縣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福利企業資格審核、申報等工作,引導福利企業健康協調發展;組織擬訂全縣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五)社會事務與區劃地名科(掛“婚姻登記管理科”牌子) 編制2名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福利機構資格核查、審批等工作;擬訂全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組織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護工作。
擬訂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管理,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擬訂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掛“社會組織管理科”牌子) 編制2名
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
擬訂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按照管轄許可權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執法監察,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查處我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設黨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