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友

早期的法庭之友必須經過法庭的批准才可以提交文書。 法庭之友可以支持訴訟的任一方,也可以單獨主張自己的觀點。 法庭之友可以就案件的裁判請求法庭做出特別的行動,也可以僅僅就某項法律或程式闡述觀點。

法院之友(拉丁語:Amicus curiae,或amicus curiæ,複數形為amici curiae),也譯為法庭之友,法律名詞,最初源自於羅馬法,後被英美習慣法所繼承。
法院之友不是訴訟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法院之友可以是任何一個人,應訴訟雙方任何一方的請求或自願,提供相關資訊與法律解釋的法律文書給法庭,以協助訴訟進行,或讓法官更了解爭議的所在,都可以稱為法院之友。法庭之友提交給法庭的文書是影響法庭裁判的重要工具。
早期的法庭之友必須經過法庭的批准才可以提交文書。後來,法庭放寬了要求,準許任何聲稱並可以表明對所裁判案件或事由有利害關係的組織或個人提交文書。法庭之友可以支持訴訟的任一方,也可以單獨主張自己的觀點。法庭之友可以就案件的裁判請求法庭做出特別的行動,也可以僅僅就某項法律或程式闡述觀點。總之,法庭之友通過搭乘訴訟案件的便車,向法庭陳述觀點,以期達成影響案件判決、解釋法律、甚至是推動公共政策、影響政治過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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