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

frien court”。 Diction

“法庭之友”制度作為特殊的司法訴訟習慣,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制度中早已存在,但是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沒有這樣一種制度,不過,近年來,在各種國際、區域司法機構乃至一些貿易協定中,“法庭之友”的套用日益廣泛。雖然WTO爭端解決機構(DSB)在一些案例中不時面臨“法庭之友”制度,但是在WTO中,“法庭之友”是一個全新的議題,因為無論是《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DSU)還是其附屬檔案都沒有提及“法庭之友”,而且對於是否應在WTO爭端解決中採納“法庭之友”制度,WTO各成員立場迥異,而實踐中“法庭之友”向專家組或抗訴機構提交書面意見的情況卻層出不窮,“法庭之友”因而成為多哈回合各方矚目的焦點問題之一。因此,明確“法庭之友”性質及其在WTO爭端解決中可能的發展趨勢,對於我國積極參與新一輪多邊談判,以及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維護我國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庭之友”的歷史非常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羅馬法。“法庭之友”,拉丁文稱之為“Amicus Curiae”,英文為“A friend of the court”。The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將“法庭之友”定義為“於特殊案件中,為法院提供中立建議之人”,而另一本字典Holthouse,s Law Dictionary則將其定義為“當審判者對於法律事項產生疑問或誤解時,旁觀者得以‘法庭之友’身份向法院提出報告。當法院中的辯護人為某案件進行辯護時,如果法官未發現或忽略了某項法律上的問題或錯誤時,辯護人就必須扮演上述角色。”
從上述定義可見,“法庭之友”是指在訴訟案件中,沒有直接涉及法律利益的私人或團體,為了向法院說明其對該案件相關法律爭議上的意見、澄清立法意旨、理清模糊的法律規定、通知法院關於案件事實的真實情況等等的目的,主動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法院更公正地做出裁決。
但是,“法庭之友”的概念並非一成不變的。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較新的解釋,“法律之友”是指“非訴訟當事人,因為訴訟的主要事實涉及其重大利益,得請求法院或受法院的請求而於訴訟過程中提出書面意見者”。根據“法庭之友”在當前國際、區域司法機構或貿易協定中的頻繁引用,從國際法的層面可以將之定義為:在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過程中,該事件或該國際、區域司法機構或國際組織管轄權的性質,為非當事方的任何個人、國家、團體或組織,基於中立的立場或是基於特定的利益,而向該國際、區域司法機構或國際組織的司法機構,主動提出事實上的經驗或法律上的見解,以為相關司法機構做出裁決提供參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