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繼承

法的繼承

法的繼承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法的繼承是客觀存在的,法就是在繼承中發展的。法作為文化現象,其發展表現為文化積累過程,其繼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階級性並不排斥法的繼承性,社會主義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鑑資本主義法和其他類型的法。

基本信息

簡介

法的繼承,就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相繼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律制度(原有法)對新法律制度(現行法)的影響和新法律制度對舊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繼受。法律移植是一項十分複雜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選擇地盲目移植,選擇優秀的、適合本國國情和需要的法律進行移植,注意國外法與本國法之間的同構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同時法律移植要有適當的超前性。在不同的歷史類型的法之間,由於它們反映的階級意志不同,存在著本質的差別。但是法律制度作為上層建築現象,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律制度的相對獨立性既表現為法律制度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法律制度與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層建築現象的相互作用,也表現為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不同類型的法存在歷史的連續性、繼承性,新的類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舊的類型的法律制度時可以批判吸取舊法中適合新的社會形態所需要的某些因素。

特點

法的繼承法的繼承
法的繼承不同於民法中的財產繼承國際法中的國家繼承。而法律繼承則是新事物對舊事物的揚棄。“揚棄”這個源自德國古典哲學的詞語含有否定肯定的雙重意義。在否定的意義上指取消或捨棄,在肯定的意義上指保持或保存。用揚棄來解釋法律發展過程中的繼承性,可以生動而具體的揭示出法律繼承的特點:

第一,在法律發展的客觀過程中,每一種新法律對於舊法律來說都是一種否定,但又不是一種單純的否定或完全拋棄,而是否定中包含著肯定,從而使法律發展過程呈現出對舊法既有拋棄又有保存的性質。

第二,從處理法的繼承問題的主體的角度看,法的繼承實際上是一種批判的、即有選擇的繼承,也就是在否定舊法律制度固有的階級本質和整體效力的前提下,經過反思,選擇,改造,吸收舊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賦予它新的階級內容和社會功能,使之成為新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不加分析地抄襲或複製舊法律的拿來主義和根本否定新法律與舊法律之間存在歷史聯繫和繼承關係的虛無主義都是錯誤的。

根據

法的繼承法國民法典
新法律之所以可以而且必然要批判地繼承舊法律中的某些因素,其主要的根據和理由在於:

第一: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繼性決定了法律繼承性客觀存在。從根本上說,法律的繼承性的依據在於社會生活條件的延續性與繼承性。人類社會每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開始時,都不可避免地要從過去的歷史階段中繼承下來許多既定的成份,生活於現實社會的一代人只能在歷史留給他們的既定條件所以許的範圍內重新塑造社會的形象和書寫他們的歷史。

第二: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律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法律作為社會意味或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的產生和發展決定於社會存在或經濟基礎;在這個前提下,又必段承認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是社會意識相對獨立性的體現。

第三:法律作為人類文明成果的共同性決定了法律繼承的必要性。法律作為社會調整或控制的技術,是人類對自身社會的性質、經濟、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會關係以及其客觀規律的科學認識的結晶。

第四:法律發展的歷史事實也驗證了法律的繼承性,法律繼承不只是一個理論上可以說明的問題,也是一個實踐上可以驗證的問題。古代封建社會的法律大量繼承奴隸制社會的法律暫且不論,近代以來,英國資產階級持續沿用英國封建時代的法律,法國資產階級以奴隸制時代的羅馬法為基礎制定《法國民法典》

內容

法的繼承西方法學
法律繼承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就社會主義法律對資本主義法律的繼承來說,一切能夠科學、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權、法治、和平、秩序、效率為內容的時代精神融為一體的那些富有生命力或再生能力的積極因素都在繼承之列。

(1)、法律術語、技術、形式。基本的法律概念、術語如權利、義務、法律行為、法律責任等;立法執法和司法程式;法律解釋方法;法律體系的結構、形式,法律機構的設定等都是可以繼承的。

(2)、有關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規定。在公共事務規範中有許多屬於技術性規範或者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的規範,如有關交通、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人口、衛生、水利、城市建設等的法律規定是可以繼承的。

(3)、反映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範,如關於市場主體市場要素、市場行為、市場調控的法律規定有不少就值得借鑑。

(4)反映法的一般價值的原則,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公開審判原則、法治原則等,這些是可以繼承的。

形式

法的繼承英美法系
法的繼承性表現為多種形式:

(1)有的表現在法的規則方面,如執行社會公共職能的法的規則,如交通、環境保護、資源、人口、水利、衛生等方面的法的規則,是無論哪個階級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都必須有的。又如反映商品經濟、民主政治的一般規律的法的規則,只要實行商品經濟、民主政治,無論是社會主義法還是資本主義法都有一些共通的規則。

(2)有的表現在法律實踐方面,如大陸法系糾問制審判制度,英美法系的對抗制的審判制度,中國、日本等國家的調解制,都有著長久的歷史,雖然這些國家的社會形態幾百年來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在當代,它們仍然是這些國家法律實踐的特色。

(3)有的表現在法律意識、法律文化方面,在法律技術、概念、術語、範疇等方面新的法律制度沿用舊的法律制度情況比比皆是,而人們對待法的心理、態度在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也經常有繼承性。

性質

客觀性

大陸法系大陸法系
1、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法的繼承性;

2、法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因此有其獨立發展的道路。這種相對的獨立性,決定了法的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

3、法作為人類文明成果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法律形式、術語、概念、典籍等著作等都是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

4、法的發展歷史事實驗證了法的繼承性,如法國資產階級以奴隸制時代的羅馬法為基礎制定了《法國民法典》

必然性

(1)社會發展和法律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然性;

(2)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根本特徵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

(3)法的繼承是法制現代化的一個過程和途徑,因此法的繼承是法制現代化和社會現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繼承是對中國悠久歷史傳承的應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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