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10]

法治[10]

法治,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框架。國家的政體到個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運行。對於現代國家,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才是真正的法治。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才是真正的法治。無論是經濟改革還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謂先行者。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既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也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基本信息

概念解釋

基本信息

法治法治
詞目:法治
拼音:fǎzhì
注音:ㄈㄚˇㄓㄧˋ

基本解釋

(1)[rulebylaw]∶先秦時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張以法治國
(2)[ruleoflaw]∶依法治國(3)[rulaw]∶法治rulaws法治學法治學的是獨立的學科,是社會政治法律發展的結果,是一種全新的系統化社會價值體系。

引證

謂根據法律治理國家。與“人治”相對。《晏子春秋·諫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狹於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淮南子·氾論訓》:“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鄒韜奮《抗戰以來》六二:“在此種慘酷壓迫之情況下,法治無存,是非不論。”亦指依法處治。《史記·蒙恬列傳》:“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

各種解釋

巨觀歷史,“法治”在不同時期、不同人群中的解釋各不同,主要有:
1、讓一些懂得集體效益更大化道理、義理、法理的人或群體制定一定的制度、規範及相應的強制措施,用制度和規範對具體人的行為進行強制,則是法治。
2、由統治者通過強制性的法律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法律由人民制定,統治者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統治,形式上統治者只對法律負責,統治者通過對法律負責來間接對人民負責。
3、在某一社會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國家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需是法律或法規許可的,而這些法律或法規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式產生的。即,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沒有任何人或組織機構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4、以民主政治為前提和目標,以嚴格依法辦事為理性原則,表現為良好的法律秩序,並包含著內在價值規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種治國方略。

基本含義

具體體現

1.立法方面。強調法治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產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家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教育;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
2.執法思想。國家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決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家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治社會的法律作為成文的衡量是非對錯的標準,由於沒有特別針對某一部分人群,所以具有普遍適用性;第二由於條文明確規範,所以能夠約束社會每個人和每個全體的行為;第三法律不隨時間或者具體套用情況而改變,這些保證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第四法治社會的法律出發點為保證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位法律制定的本身提供了正當性。而對於以上的每一條,人治社會都無法給予保證。

補救措施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採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干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決。
“法治”一詞很早就出現在古書中。《晏子春秋·諫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狹於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淮南子·氾論訓》:“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但有時並非作為一個詞組,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趙奢)收租稅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殺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治”與儒家的“德治”相對
法治與人治是根本相對立的,是不同的治國理念。人治強調個人權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與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但要強調,國家依靠法治並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為再好的法律與制度都需要人來實現與執行。但是,不可以將“人的作用”與“人治”相等同,兩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兩個部分,即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是兩者的統一體。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形式意義的法治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實質意義的法治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運行機制予以實現,兩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為基礎,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們的法治卻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發動和推進,民眾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和“冷漠”。在理論上如何印證現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現實的法治實踐中確實存在缺少政府和民眾的有效“互動”。冷靜地思考分析和對“依法治理”現狀的觀察,我們不難發現缺少這種“互動”的現實表現,主要原因在於:民眾對於自身的權力不知道,知道不執行,執行不徹底,導致了21世紀初的這個結果。民眾們在經歷義務教育之後,依舊對於介紹法治的課程並不重視,法治觀念、理念很難進入民眾內心。使得法治推動成為看似官方在發動和推進,民眾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和“冷漠”。
而所謂的為“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內”、“治民不治官”。是一種錯誤的說法,因為在我國立法的權力屬於人大,而不屬於所謂的“上”、“外”、“官”,因此這樣說並不符合實際情況。這種情況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過程中也體現的淋漓盡致,並不會因為違法者身份而縱容其違法。行政機關並沒有立法權,但是行政權力確實在影響司法,通過各種行政權力對司法權的影響,來擴大其職能和實現其效用。在近一段時間內,輿論以第四權的身份出現,掌握輿論資源的人通過各種輿論壓力,對於司法權的影響也日益增大,使得輿論資源所有者與行政權力所有者一道成為影響司法權的人。這種片面的、出於“官本位”或“輿論第四權”思想的“依法治理”嚴重悖離了法治精神和原則。而廣大民眾則處於“被動”的地位,既在客觀上不能有效得知正確信息、行動上介入國家法治實踐,又在主觀上無法正確判斷,更不用提參與和對之加以評價。[2]其深層原因在於人治思想與權力本位思想還在相當的領域中存在。尤其是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的口號之後,各級黨委和政府先後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號。這種形式主義做法使得依法治國的法治內涵與精神逐步喪失,結果最後演變為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觀。在他們眼裡,仍然認為依法治國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國家,而且存在固有偏見,認為法律只是專管老百姓的,從而形成了法治的表層現象,其真正內涵沒有深刻理解並內化為堅實的信念和外化為行動。因此,“依法治國”成為僅僅理解為依據大量出自有據的規章、政策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和人民,這種“葉公好龍”式的法治觀是法治非理性的表現形式,是傳統專制主義、人治主義和宗法思想沒有得到徹底清算的典型特徵。
法治是依據法律的治理法治實際上包含了許多層面的含義,它是指一種治國的方略、社會調控方式,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的一種治國方略。法治強調以法治國、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亞里斯多德就明確提出“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
法治還是指一種法律價值、法律精神,一種社會理想,指通過這種治國的方式、原則和制度的實現而形成的一種社會狀態。
總的來說就是法治包括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和形式意義上的法治,也就是強調兩者的統一,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

重要論述

法治法治
顯而易見,我國公民越來越信奉法律、崇尚法治了。而在過去幾千年的封建社會裡,人們曾只追求“人治”的完善,將治國理想寄托在“聖人”“明君”身上,但歷史的車輪卻一次次無情地碾碎了這一幻想……
中國土壤里並非沒有過法治的種子,我們有過“奉法者強則國強”的法治宣言,有過“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原則,但同時也有“刑不上大夫”的法治缺憾。當西方已經大致勾勒出法治框架時,我們才發現,原來法治在守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能發揮如此積極有效的作用。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此我們走上探索和實踐法治的道路。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黨中央提出“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目標;1999年,“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被正式寫入憲法;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60年一甲子,我們對於法治的理解已然發生了深刻變化,從“法制”到“法治”便是明證。這一執政理念的轉變,強調“改革要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通過對法律的完善,引導和推動改革科學、有序地進行。
當然,“依法治國”還有漫長的路要走,我們的法律體系還有待完善,我們的法律監督機制和程式還有待健全,政府依法執政的能力還有待提高。在剛剛結束的全國人大60周年紀念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堅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斷把法治中國建設推向前進。而即將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則將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這必將成為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征程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離不開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促進全社會形成學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君不見,各類交通安全法規相繼出台,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卻依然屢見不鮮;君不見,一些考試監考規則日益嚴苛、技術手段愈發先進,但種種作弊依然防不勝防,恰恰是緣於人們法律精神和規則觀念的缺失……中國“法治”的推進,需要國家層面法治建設的引領,更離不開我們每一個普通人“自下而上”的努力——當遵紀守法成為一種自覺,當依法辦事成為一種自然,每個社會個體匯聚成整個社會推進“法治”的不竭源泉。
“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是我們對法治社會的美好願景,也是我們追求的法治目標。在這條道路上,我們一直在前進。

歷史演變

法治法治
1.先秦時期法家的政治哲學思想,強調法律制度在國家治理中的權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張:“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史記·商君列傳》)需要指出的是,儒法兩家在人性和治國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但實質上兩家的觀點有著內在的相同之處,即法家的“性惡論”與儒家荀子的“性惡論”接近,法家的“法治論”與儒家的“人治論”在本質上都是“人治”。同西方的“性惡論”和“法治論”相比較,法家“性惡論”的適用範圍小於西方的“性惡論”,法家將君主和國家、以及高級別的官吏排除在“性惡”的範圍之外,而西方的“性惡論”則包括所有的社會成員;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權至上”、“國權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憲法至上”的法治。在傳統中國法人治精神的哲學基礎問題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性善論,一種是性惡論。前者的推論是,傳統中國的政治制度的存亡取決於人心,其結果是道德的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這種理論和實踐植根於中國古代哲學之中,這種哲學相信,人只要發掘內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從而達到道德上的完美境界,這種道德完善同時又是做一個稱職的統治者的先決條件,這與西方政治學傳統中的性惡論恰成對照。後者的推論一般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禮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法家以為人性是惡的,所以現實中的人總是貪生怕死、趨利避害,因此為維持社會秩序必須對人性加以利用,表現在政治態度上應該取法而排禮,具體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惡制惡、以殺去殺、刑期無期的重刑主義,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來制定和掌握,這就必然會導致絕對的專制主義和人治法律的產生。事實上,傳統中國的專制政治和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立在單純的性善論哲學基礎上,也不是以純粹的性惡論為其理論依據的,而是這兩者的結合。儒家兩家的理論本身就決定了,無論是從性善還是從性惡出發,最後在實踐上都必然要滑到專制和人治的行列。因為性善論的教化成果和內心的自省挖掘結果,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決於一兩位在位者的潛移默化之功,社會風氣依賴於他們的人格感召力。因此,所謂的德治和禮治便在不知不覺中滑向了人治,即以極少數人的言行為標準,要求全體臣民賦予這些人以示範性和絕對的權威性,最終導致以這些人的意志為全體臣民的意志,並通過制度和法律而強制推行,使專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而性惡論的法家由於將權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賦予了君主,使君主成為國家的象徵,甚至可以是強制方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因此,違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國家,於是必施重罰。皇帝可對全體臣民施用法律,唯獨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監督制約,這樣,皇權成了絕對的、不可替代的強制力,法權只是這種強制力的表現和延伸。性善論與性惡論之所以殊途同歸,對立統一於人治之中,其奧秘即在於儒法兩家都不是從人本身來探討人性的。與其說他們談論的是一個學術或哲學問題,倒不如說是一個政治問題,無論是儒家還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並且塗上了濃厚的現實色彩。而當時最大的政治問題是通過什麼途徑來建立一個穩定而強大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國家。因此,有了這個前提,儒法兩家不管對人性怎么探討,發表什麼高見,九九歸一都不免成為君主專制的理論依據。這也就是漢以後儒法合流(“人治”、“法治”融合)的真正基礎。雖然中西法哲學都得出了人性自私、性惡的相同結論,但是法律對此作出的反應卻有所不同。法家對人性自私的利用是通過賞罰機制來推動人民為君主、為國家服務,進而限制人民的權利;把法律視為治民之私心、治民之惡的工具。其實質是“國家主義”法治觀的體現,國家主義也是著眼於權力的運轉,但它主張國家的至高無上性,認為國家對個人擁有絕對的權力,個人必須絕對服從國家。
2.依據法律管理國家和民眾的各種事務的一種政治結構。與先秦法家思想的不同之處在於其建立在民主社會的基礎之上。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亞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兩點,一是有優良的法律,二是優良之法得到民眾普遍遵守,這個思想得到了後來者的發揚,並構成了當代法治思想的核心與精髓。
3.具體含義:法治即法的統治,強調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治理工具在社會生活中的至上地位,並且關切民主、人權、自由等價值目標。

必要性

在中國這樣一個13億人口的大國,要實現政治清明、社會公平、民心穩定、長治久安,最根本的還是要靠法治。法治建設推進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會成倍放大。政法機關是黨領導下的執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國家權力,服務的是人民民眾,在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進程中發揮著特殊重要作用。
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不動搖,緊緊圍繞建設法治中國的總目標,以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重點,切實將加強法治建設貫穿於政法工作全過程,帶頭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肩負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者、實踐者的重任。要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作為基本要求,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要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作為靈魂,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關鍵環節,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訴訟法律制度,規範執法司法行為,進一步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要把促進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作為重要目標,深化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圍。

其它相關

法治意味著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廣泛性和正當性。
法治與人治的聯繫
法治相對於人治更穩定;法治強調的是權力制衡、法律救濟。
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兩者都強調了靜態的法律制度以及將這種靜態的法律制度運用到社會生活當中的過程。兩者最大的不同表現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價值;法治包含了價值內涵,強調了人民主權。
法制只是強調形式意義方面的內容,而法治既強調形式意義的內容又強調實質意義的內容。法制更偏重於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強調“以法治國”的制度、程式及其運行機制本身,它所關注的焦點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這也正是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義的法治)所要求達到的目標。由此可見,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條件和基礎。沒有法制,也就談不上法治。但另一方面,僅僅強調法律的形式化方面,還並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實質意義的法治)的更深一層的內涵。
依法治國的標準
通過法律保障、限制公共權力;強調良法的治理;通過憲法確立分權和權力制約的權力制衡關係;賦予廣泛的公民權利;確立普遍法的司法原則。
我國成為法治國的條件是:1.制度方面: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和系統的法律體系,權力相對平衡和相互制約,司法體制、執法制度的健全和其人員的高素質,健全的律師制度;2.思想方面:樹立起法律至上、權利平等、權力制約、權利本位的思想。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提出,對我國有重要的意義。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在《憲法》第5條增加一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上升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
第一,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的標誌。什麼樣的情況下才算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們這裡面強調七個方面:(1)在立法方面,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2)法律至上,憲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權威性;(3)實現“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4)國家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環;(5)“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度的有效的保障;(6)尊重、保障和實現;(7)國家的法律秩序穩定、人民生活幸福。這些實際上是綜合性的。
第二,在我們國家實行法治還需要注意一點,我們國家的法治不是內生性的,而是一種外發性的,是在外力的啟發誘導下來進行的,所以我們的法治有一種天然的不足、天然的缺陷。同時,我們的法治不是在市場經濟發育成熟的情況下進行的,而是一個農業文明比較濃厚的情況下提出的,所以物質儲備、經濟條件也有些問題。而且,我們國家過去所要強調的一種人治、人的統治的傳統,所以2013年要對傳統進行這么大的變革的時候,問題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在2012年我們的法治建設中出現了很多的矛盾和問題,面臨著國情與理想、變革法制和守成法制、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反對與經濟成長、本土化與國際化、普適性和地方性等矛盾。這表明我們的法治建設離成功還有相當的距離,在2013年我們只是已經進入了這個過程,離目標還比較遠,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第三,為實現法治,我們需要創造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1)市場經濟的發展;(2)政治體制改革的進行和民主政治建設的完善;(3)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和公民的民主、法律、道德意識的提高;(4)立法體制、司法體制的改革和法律監督體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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