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法律確認和保護公民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時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論其身分地位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會因為其身分地位而獲有差別待遇的諺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為本原則的具體規定。世界人權宣言乃是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的一份世界性人權保障檔案,其中的第7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點,早在古希臘時期就曾經提出過,但作為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提出來的。1776年7月4日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國的《人權宣言》,都提及了這一原則。資產階級確立這一法治原則,是對封建階級特權的否定,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上是巨大的進步。但是,資產階級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它的所謂的法律上的平等,掩蓋著實際存在的人們經濟上和社會地位上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