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語言,在英語中
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語所使用的語言不僅是英語本身,還包括其它語種,如法語、拉丁文等。
特點
法律英語作為專業英語(ESP)的分支學科之一,具有ESP的一般特點:1 課程設定是為滿足學習者的特定需要;2 採用所服務的專業學科的教學研究方法和活動組織方式;3 學習重點在於與該專業相適應的語言(語法、辭彙、語域)、技巧、語篇以及體裁;4 材料的真實性,即材料來於立法檔案、司法檔案以及法學家的論著。
法律英語是法律科學與英語語言學間交叉學科研究的結晶,因此其研究應從兩個視角進行探析。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觀點、方法以及法律規範、法律文書的特殊需要來研究英語在法學理論及實踐中的運用;另一方面,運用語言學,尤其是套用語言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的英語語言特點。法律英語具有以下語言特點:
辭彙特點
一、準確用詞與模糊語言的同時出現 法律語言,尤其是立法語言常把準確性與模糊性這一矛盾納入同一法律規範。
根據嚴格解釋原則,在適用法律時,書面文字是法官解釋法律檔案的唯一依據,因此法律語言用詞造句必須十分準確。法律語言尤其是立法語言中很少使用描繪性形容詞,而且對表示時間、範圍、程度等副詞使用極為嚴格,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義。同時,為了追求語意確切、論證周詳,法律語言中常使用同義、近義詞,如《香港刑法摘要》(Digest of Hong Kong Criminal Law)第八章關於“參加暴動並阻礙船舶、飛機、或者鐵路列車罪”中規定“It is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 taking part in a riot to unlawfully and with force (a)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or attempt to 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the loading or unloading, or the movement of ; or (b)board, or attempt to board with intent to do so ; any motor vehicle ,tramcar ,aircraft ,train or vessel . 然而在現實中,有許多案子是由於對法律文字的理解不一造成的,這就有賴於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如:某一民間貸款協定中寫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雙方當事人對“in”產生不同理解,一方認為是“within”之意(在------之內),另一方則認為是“after”之意(在------之後)。
法律語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條文或法律表述在語義上不能確指,一般用於涉及法律事實的性質、範圍、程度、數量無法明確的情況。法律模糊語言包括(1)模糊附加詞 即附加在意義明確的表達形式之前、可使本來意義精確的概念變模糊的詞語,如about ,or so(2)模糊詞語,即有些詞及其表達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 ,good(3)模糊蘊涵 有的詞概念清晰卻含有模糊意義,如night [英國法律中為了區分夜盜罪(burglary)與為搶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採用了“night”一詞,然後將其解釋為“日落後一小時至日出前一小時”;然而各地所處時區不一樣,實際中還是難以把握 。]具體地講,法律界人士在下例情況下常用模糊語言:
1體現法律條文的預見性及適用性
《香港契約法綱要》(Digest of Hong Kong Contract Law)中規定:要約在要約人規定的期限內有效。如果要約人沒有規定期限的,要約在合理的期限內有效。合理的期限(a reasonable time)在此是一個事實問題,受要約規定的條件影響。英國抗訴法院曾裁定:在能夠合理地推定受要約人已經拒絕要約之際,合理期限即告結束。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曾裁定:在可以推定要約人已經撤回要約之際合理期限即告結束。
2體現禮貌原則
在法庭辯論中的控辯雙方律師或合議庭中的法官出於對他人的尊重及體現自身的修養,常使用委婉語或非直接用語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見。如:my lord ,I take the 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 friend.在此,strongest /opposition表達了不同意見,而possible/learned/friend顯示了對他人的尊重。
3自我保護
在諸多契約關於數量、性質、時間的條款中,模糊詞常被使用,主要是為了日後產生糾紛時能有效地保護自己。如一房地產商在其格式契約中寫道:The greenery coverage will be between 25%~35%。在此,房地產商就有較大的餘地來確定綠地復蓋面積。
4故意隱瞞信息
當一項交易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時其書面文字就可能含有模糊詞。此外,一些虛假的商業廣告也常用模糊語言。
二、冗詞的大量使用
儘管非法律界人士呼籲法律語言的大眾化,但“法言法語”有其根深蒂固的歷史淵源。
法律界人士認為外來詞、古英語及專門術語的使用可使法律語言顯得高貴、莊重。
1 外來詞的借用
拉丁文及法語在法律語言中的大量出現,這與英國歷史上把語言作為階級劃分和階級統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關係。在英國,拉丁文被視為個人深造的基礎;而法語更被視為西歐上層社會的語言。英國、美國甚至中國(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都出版了關於這方面的詞典。法律語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 reus(致罪行為)ad diem(在指定日期)statu quo(現狀)infra annos nubiles(未到結婚年齡)naturalis possesio(自然占有)等。此外,也有許多法語出現在法律英語中,如:loi 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調查表)saisie(查封、扣押)voir dire(預先審查)writ de mesne(中間令狀)等。
2古英語及中古英語的使用
古英語及中古英語辭彙在現代英語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語中卻常有出現,: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隨)herewith(與此一道)whereas(鑒於)thence(從那裡)aforesaid (上述的)等。為了顯示本行業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對其有特殊的情結。
3法律專門術語及行話的使用
狹義上的法律術語指僅出現在或大多數情況下出現在法律檔案中的法律科學的特有術語,此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在法律文體中的數量不多,如:garnishee---第三債務人(指代被告保管財產並接到法院扣押令於訴訟未決期間不得處分所代管財產者)Imputed negligence---轉嫁的過失責任(指可向與行為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或有契約關係的另一方追究責任的過失);而廣義的法律術語包括在法律文體中被賦予特定法律意義的常用詞語,如:action(行動~訴訟)party(黨/晚會~當事人)。此外,還有大量行話,如:on the bench (擔任法官職務)take silk(擔任王室法律顧問)。對於法律英語的初學者而言,在理解法律術語及行話時切忌望文生義。
在理解法律語言中的同義和近義術語時,應予以特別注意;鑒於法律用語的準確性要求,它們彼此一般情況下不能替換,如:solicitor---初級律師(在英國指為當事人所聘請的一般辯護律師,承辦案件起訴和辯護等事物性工作)與barrister---出庭律師(在英國指有資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師),summon ---普通傳喚(以傳票傳當事人、證人出庭)與subpoena---拘傳(強制到庭的或附有罰金的傳票),complaint(民事起訴狀或刑事自訴狀)與indictment(公訴起訴狀)等。
句法特點
與科技英語、商務英語相比較而言,法律英語中的句子結構就其長度和使用從句的連續性要複雜得多。法律英語中的長句主要指多重複合句,除主謂結構外,還有許多修飾成分,如從句、短語等,其主從關係有各種連線詞貫通以表示邏輯關係,句子結構嚴謹,如:A negotiating party can expressly stop a statement from becoming an offer,for example by stating that it can not be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ty or is not intended to be legally binding or by stating that a contract will only come into existence when the maker of that statement signifies assent。(在協商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明確表示某項聲明並非要約。例如,一方當事人可以明確指出對方不得就該聲明作出承諾,或明確指出其無意使該聲明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明確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時契約才告成立。)在理解此種句子時,可以通過調整句子中心、結構、長度以及必要的辭彙增減來實現。特別是在理解法律條文時,應清楚其主要由假設與法律適用兩部分組成。
此外,相對於普通英語而言,法律英語中有大量的被動句型,這主要是為了突出其正式性。
語言變體(varieties of language)特點
法律英語具有英語的社會方言(social dialect)的特點。社會方言的形成取決於使用者的社會屬性。法學家、律師、法官為了突出本行業的優越性,顯示自身才華,常使用與眾不同的表達方式,即所謂的“正式用語”。如:一般人說“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而在法律語言中則用“civil death”、“aforethought”、“hold”、“commence”。此外,法律英語的文體採用套用文體中的公文文體,其特點是用詞明晰準確,篇章句法結構嚴謹,文章形式規範化。當然,立法機關及不同性質的執法、行政機關所使用的語言各有特點;不同法域採用的語體也有所差異,如民事立法多為授權性法律規範,而刑事立法多為禁止性法律規範或制裁性規範。
法律英語還具有英語的地域方言(regional dialect)的特點。因為法律英語主要反映的是英語國家同時也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國家的法律文化,所以在作為大陸法系的中國,學習法律英語時應對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羅馬法系(civil law system)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及其差異有大致了解。同時在理解和翻譯時,不能使用形同神不同的中國法律術語簡單地加以替換,必要時還得自創術語。如:法律英語中的juror(陪審員)與中國的陪審員(judicial assessor)就具有不同的含義,“parole evidence rule”則譯為“排除外在證據原則”,“quiet possession”為“不受干擾的占有權”。當然,不同英語國家的法律英語反映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且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如美國的各州、英國的各地方政府)之間也存在著法律制度、文化差異。如:“table a motion”在英國為“提出動議以供討論”,在美國則為“將動議擱置,留日後討論”;“court of common pleas”為(英)高等民事法庭、(美國某些州的)中級刑事及民事法庭。
三、課程設計
正如其它專業英語一樣,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教學方法、教材安排等都是由學習者對功能性、實用性英語的要求所決定的,因此本文主張採用以學習者為中心課程設計。
1適當的參與者
在選擇法律英語的教學大綱類型、教學法之前,我們應確定適當的參與者,即學習者與教師。其中學習者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英語與其說是講解特定目的的材料,還不如說是培訓特定的人群。法律英語作為專業性和套用性很強的學科,對其參與者有特定要求:
學習者———英語水平在CET三級以上,法律專業學生或對法律英語感興趣者
教師———(1)英語教學(ELT/EST/EFT)教師,且具有法律的概念性知識(conceptual knowledge)或對法律感興趣並能常向法律界認識諮詢者;
(2)法學教師(law don),且經過英語教學培訓者
2教學大綱與教學方法
教材大綱、教學法以及教材的選擇都是由學習者的目的,即教學目標決定的。雖然,不同的學習者有不同的學習動機,但總體而言,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在於:在法律語境中使用英語,對基本法律知識有所了解,提高在世界範圍內與其他法律專業人員相互交流、參與涉外法律事務以及了解其他國家法律文化的能力,而不僅限於對某一國家法律的全面的、深入的了解。這一教學目標的重點在於培養學習者的在法律環境中語言運用能力及交際能力,因此必須採用相適應的比例模式教學大綱(proportional syllabus)和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學方法(learner-centred methodology)。
比例模式大綱主要有如下特點:(1)以發展語言交際能力為目標;(2)在兼顧語法能力、交際能力與篇章能力全面發展的同時,在不同的階段(語言結構階段、語言交際的不同階段與專業語言階段)三種能力可以根據教學目標與學習者的水平進行適當調整;(3)話題、情景、主題、意念等可以被視為課程內容的支持框架,從而使課程具有系統性。當然在設計課程框架時應遵循下述原則:框架應具靈活性;課程框架能適用於不同教學情況;框架中應包括一系列教學單元,並要說明每一教學單元的目的及其所需教學策略。
因為法律英語是套用型、功能型英語,所以在課堂上不能沿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即教師是教學的中心,教學內容是語法結構與辭彙記憶,課堂活動主要是句型、語法練習。而所謂“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學方法就是要求教師將重心由教學法轉到學習者身上,不能拘泥於某種教學法,因此在課堂活動中應將儘可能少的時間花在語言結構、語法翻譯上,而主要內容應是交談式的、交際型的、以完成特定任務為目的,應鼓勵學習者積極參與課堂活動,建立互動型的課堂氛圍。具體地講,教學的重點應在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分析(語域分析、目的環境分析、語篇分析和技能與策略分析)以及採用法律專業課堂所用的教學方法,如法律條文的理解、司法實踐操作以及法學著作的研讀等。
3教材
在法律英語的教材選擇及結構安排上應充分考慮到法律英語是專業英語以及中國法律體系屬於大陸法系的特點。從文體來講,應包括法律條文、法律著作、法庭審理與辯護、司法文書寫作以及案例分析等;從內容與結構來講,應依次包括法律英語語言特點的分析及法律英語的中英互譯技巧(可以放在教材的序言或附錄中)、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比較、英美律師職業介紹、英美主要部門法、國際經貿法律以及中國基本法律制度等(這就需要教師尋找甚至自己編寫必要的英語資料,因為專業英語的特點之一就是不可能有完全適合的現成教材)。
圖書信息
中文名法律英語(第二版)
原名:Legal English
發行時間: 2008年
地區: 大陸
語言: 簡體中文
簡介:
本書為法律英語教學領域的領先之作。自問世以來,廣受好評,並被引進到台灣地區。近年來,更相繼列選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和教育部“國家雙語示範課程”教材。
作者結合中國學生的特點和需要,精心編選,準確註譯。將英美國家包括法律職業、法律教育、司法系統在內的司法制度以及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部門法律的精髓與要義,以22課篇幅悉數展現。
實用性強為本書最突出特點。作者將專題討論、案例分析、模擬談判、法庭辯論、案情摘要撰寫以及法律備忘錄撰寫等法律實用技能訓練項目單獨列出,以提高讀者的英語表達能力和法律實務能力。
目錄
1 法律制度
2 法律職業
3 法律教育
4 司法系統
5 憲法
6 行政法
7 刑法
8 民權法
9 契約法
10 侵權法
11 財產法
12 公司法
13 保險法
14 商法
15 稅法
16 環境保護法
17 家庭法
18 智慧財產權法
19 民事訴訟程式
20 刑事訴訟程式
21 證據規則
22 世貿組織規則
附錄一:模擬練習
附錄二:辭彙表
學習用書
基本信息
平裝: 329頁
ISBN: 9787802190177, 7802190177條形碼: 9787802190177
內容簡介
《法律英語》(修訂版)編寫遵循語言學習規律和法律英語的特點,力求使之具有科學性、實用性和針對性。在選票上,以介紹世界主要法律制度和部門法為主,每一個單元儘可能體現某一個部門法主要內容,並復蓋相關法律術語。在練習編排上,以培養學生運用聽、說、讀、寫、譯等技能為基點,以法律知識為內容,全面提高學生及其他法律英語學習者的法律英語水平。練習版塊包括:閱讀理解、術語練習、完型填空、短文翻譯、聽寫、補充閱讀、詞義辨析和討論。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後,對既懂外語又熟知法律知識高素質複合型人才的需求不斷增加。為了適應這一形勢要求,有著豐富英語教學經驗和法律教育背景的老師共同編寫了《法律英語》(修訂版)希望通過《法律英語(修訂版)》能夠對國家人才培養做出貢獻。
《法律英語》(修訂版)供法律專業研究生一年級學生及水平相當的學習者使用。《法律英語(修訂版)》共20個單元。
目錄
Unit l
The U.S. Legal Tradition in Western Legal Systems
Unit 2
The U.S. Court System
Unit 3
Constitutional Law
Unit 4
Criminal Law and Crimes
Unit 5
Criminal Procedure
Unit 6
Civil Proeedure
Unit 7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
Unit 8
Torts
Unit 9
Contracts
Unit 10
Antitrust Law
Unit 11
The U.S. Corporation Law
Unit 12
Securities Law
Unit l3
Bankruptcy
Unit 14
Introd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it 15
EVidence
Unit 16
InternationaI Law and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Unit 17
Arbitration CIauses and Submission Agreements
Unit 18
Legal Profession
Unit 19
The RuleofLaw(I)
Unit 20
The Rule 0f Law(II)
證書考試
截至2015年,法律英語證書考試有TOLES、ILEC和LEC三種考試,其中ILEC(劍橋國際法律英語證書考試)和TOLES分別由英國的劍橋英語考試委員會和Global Legal English Inc.組織的比較權威的國際性法律英語考試,而LEC是國內大學組織的考試,認可度較低。
法律英語證書考試(LEC)是全國統一考試委員會依託中國政法大學和北京外國語大學具體組織考試工作,旨在為從事涉外業務的企業、律師事務所提供招募國際性人才的客觀標準,同時督促國內法律從業人員提高專業英語水平。考試每年舉行兩次,分別在5月份和12月份的最後一個周六舉行,截至2015年,已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設主考點。考試不受年齡、性別、職業、地區、學歷等限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即可報名參加考試。
2013年法律英語證書考試的時間是2013年5月25日。
編輯推薦
《法律英語(上)》: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大學英語選修課/學科課程系列教材
作者簡介
連宏,女,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多年來從事法律英語的教學與研究工作,近年來在《社會科學戰線》、《河北法學》、《蘭州學刊》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十餘篇;主持教育部和省級課題多項;參編著作、教材多部。關鑫,女,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從事法理學、外國法制史的教學與研究工作,近年來在《法制與社會發展》、《東北師大學報》、《河北法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數篇;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一項,教育部和省級課題多項。
序言
隨著我國經濟、文化和科技的不斷發展,社會對大學生的英語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學英語教學改革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之一。為了推動大學英語教學改革,教育部在總結近年來教學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對2004年頒布的《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試行)》進行了全面修訂,並於2007年8月正式頒布了《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與以往的《大學英語教學大綱》相比,新的《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從以下三個方面為大學英語教學帶來了新的變化:1.培養目標的變化。《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提出,大學英語要培養學生的英語綜合套用能力,在堅持其通用基礎學科定位的同時,提出了與專業學習相結合的專門用途英語,以及以人文、國際交流為核心的文化素質課程的定位;2.教學思想的變化。提出了自主學習的思想,鼓勵學生自主選擇學習內容和學習方式;3.教學模式的變化。鼓勵在教和學的過程中使用以計算機為基礎的教育技術,拓展英語學習的渠道,增加語言練習的機會,提高語言輸入和輸出的質量。
面對新的改革形勢,我們明顯感到,現行的以英語基礎能力發展為核心的大學英語教材體系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廣大師生也盼望著更多與國際文化知識、專業知識、學術交流相結合的新型英語教材,滿足正在出現的大學英語的多重定位、學生自主選擇學習內容和基於計算機技術的自主學習方式等變化的需要。為此,我們提出開發《大學英語選修課/學科課程系列教材》。本系列教材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主要供完成《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中規定的“一般要求”後,繼續學習“較高要求”和“更高要求”英語課程的學生使用,也可供研究生及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專業英語、學術英語,提高英語綜合套用能力使用。
文摘
The British Empire brought the common law to all continents. The common lawwas "received" in many countries but its reception has been most successful incountries where the European settlers became a majority and imposed their law overindigenous populations. This is the ease in Australia, English Canada, NewZea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except Louisiana where the civil law was .in place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gained jurisdiction). The common law was also imposedon many other colonies but usually with some adaptions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local customs. In some cases, the United States imposed parts of the common lawon newly entrusted territories (eg , the Philippines). Still today in Africa andAsia, former British eolonies eontinue to apply the common law. Today, India isthe most populous common law country. Follow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the economic hegemony of the United Statesalso contributed to the expansion of the common law. Contracts were drafted incommon law terms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tors often applied common law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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