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是指法律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數額。

內容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規定意義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以實有資產獨立對外承擔責任,即以其一般財產(責任財產)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財產責任。一般財產是公司的實有財產?而實有財產又是以註冊資金為基礎形成的。《公司法》就公司的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做出了規定,是為了使公司具備最基本的責任能力,使與公司交易的主體的財產權利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金的數額較高,使公司成立的難度加大,主張降低公司的註冊資本。有的學者提出:我國是開發中國家,卻有全世界最高的法定資本、最高的投資資本。……很明顯,這么多人下崗,湊不了10萬元錢,組建不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湊不了1000萬元,組建不了一個股份公司,他只能在家待業。對股東出資,的確有改革的必要和餘地。比如,股東出資可以不要求全部到位,未到位的部分可以提供擔保,這樣,就兼顧了出資人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現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一次繳足,不允許分期繳納)。把降低註冊資本作為解決問題的辦法,並不是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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