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一級學科:0301法學
二級學科:030101法學理論
研究方向:法理學、西方法哲學、法律社會學、法律文化學、法律經濟學、人權理論與人權法、比較法學、部門法哲學、立法學、司法學、現代法理學、西方法理學、法文化研究、套用法理學、行為法學研究、法經濟學、法政治學、法學方法論、法哲學、法律語言與邏輯、法治文化、法律邏輯、法律語言學、法治與文學、法治新聞、傳播法與傳播倫理、法律與經濟學、法律與公共政策、法與社會科學、人權理論與制度、法律方法論、絲綢之路經濟帶法治研究等
國家重點學科:吉林大學
國家重點(培育)學科:南京師範大學
實力院校:吉林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山東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
研究領域
其中,前五個研究方向始終站在學科前沿,在國內具有明顯的學術特色和優勢:
(1)法理學。學術帶頭人為張文顯教授、姚建宗教授。本方向近20年多來一直居於國內學術發展的最前沿,始終是我國 法學理論發展的引領者和推動者,提出並論證了許多在國內外學術界具有原創性的學術理論觀點。
(2)西方法哲學。學術帶頭人為鄧正來教授。本方向是國內高校同類研究方向中起步較早、影響最大的兩個單位之一,在推動國內法學界對本領域的研究方面做出了令人矚目的成就。
(3)法律社會學。學術帶頭人為馬新福教授。本方向在國內起步較早,並以理論法社會學研究和法律發展研究為基本特色。
(4)法律文化學。學術帶頭人為霍存福教授。本方向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為重點,並引入文化學、語言學、符號學和社會學等的理論與方法,實現了從單純的歷史研究範式向綜合的多維視角研究範式的轉換。
(5)法律經濟學。學術帶頭人為張文顯教授、徐衛東教授。本方向在國內發展較早,在法律經濟學基本理論、知識經濟與法制創新、現代企業制度的法理研究走在國內前列。
作為國家重點學科和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本學科點通過承擔和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產出了一大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推動了中國 法學理論的創新和發展(吉林大學國家重點學科“法學理論”)。
除上述五個研究方向,還有以下若干研究方向:人權理論與人權法、比較法學、部門法哲學、立法學、司法學、現代法理學、西方法理學、法文化研究、套用法理學、行為法學研究、法經濟學、法政治學、法學方法論、法哲學、法律語言與邏輯、法治文化、法律邏輯、法律語言學、法治與文學、法治新聞、傳播法與傳播倫理、法律與經濟學、法律與公共政策、法與社會科學、人權理論與制度、法律方法論、絲綢之路經濟帶法治研究等
法的本質
在漢語中,“法”和“律”二字最初分開使用,含義也不同,以後發展為同義,更合成為“法律”。據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字書東漢許慎著的《說文解字》記載,“法”的古體字是 “灋”。“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 廌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在古代法和刑二字是通用的。平之如水,從水,以致法代表公平。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狹義的法律指法律的具體條文。廣義的法律也好,狹義的法律也好,它們都是法律。社會的法是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的體現,而這種意志歸根結底是由社會公正與平等的原則所定的等等,這些才是法的不同層次的本質。在法制社會,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法學家在他們合著的《法學》中分析人民意志的觀點時指出:“人民的觀念本身是社會自然狀態的產物,人民的法是被奉為法律的人民全體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社會公正與平等的原則來決定的。”社會全體成員的意志是法的第一層次的本質。德國的法學家在《德意志法學》中國家的法“決不是國家政權創造出來的,相反地,他們本身就是創造國家政權的力量。在這種關係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係所決定的意志即法律的一般形式”社會成員的意志,在現代社會來說,主要是指立法者。在法制社會中法只能體現國家意志,也就是人民選舉出來的1立法者的意志,從根本上講,這就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立法者意志的最終決定是由人們普遍同意的社會公正與平等的原則決定的。法還受到人民意志以外的因素影響。這些因素有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民族宗教、習慣等等。這是法律的第二層次的本質。值得注意的是法學家在闡述歷史學的基本原理時曾經指出:“政治、法律、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的發展是以人民意志為基礎的。但是,它們又互相影響並對人民意志發生影響。並不是只有一種狀況才是原因,才是積極的,而其餘一切都不過是消極的結果。這是在歸根到底不斷為自己開闢道路的社會趨向公正平等必然性的基礎上的互相作用。”特別應注意的是法學家當時還強調這一事實:“被忽略的還有一點,這一點在法學家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強調的不夠,在這方面我們兩人都有同樣的過錯。這就是說,我們最初把重點放在從作為基礎的經濟事實中探索出政治觀念、法權觀念和其他思想觀念以及由這些觀念所制約的行動,而當時應當是這樣做的。但是我們這樣做的時候為了內容忽略了形式方面,即這些觀念是由什麼樣的方式和方法產生的。”法的本質首先是社會全體成員意志的體現,或法的目的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這種原理,主要適用於法制的社會,對目前我國法制還不夠健全的社會是不適用的。
1956年,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標誌著我國已由新民主主義社會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但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研究我國法律原理必須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為基礎。我國社會主義法集中反映了工領導的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根本屬性。即本質屬性。我國社會主義法首先反映了我國工人階級的意志。因為工人階級是我們國家和社會的領導階級。這一階級的意志在我國社會社會主義法治中居領導和指導的地位。其次我國法反映了我國農民的意志。再次,我國社會主義法反映了知識分子的意志,還要反映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意志。體現我國國家意志的法是全國公民共同意志的體現。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或功能是指法對社會發生影響的體現,他和法的本質、目的是密切聯繫的。一切法都有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規範作用是調整人們的行為的;社會作用是實現階級統治社會目的的。二者是相輔相成的。統治階級通過調整人們的行為規範,實現法的社會作用;統治階級實現法的社會作用需要通過法調整人們的行為規範實現。
法的規範作用體現在(1)對人的行為的指引作用;(2)對人的行為的評價作用;(3)對一般人今後行為的教育作用;(4)對人們相互作用的預測作用;(5)對人的行為的強制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體現在:
(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的社會作用核心是維護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是法的社會作用的核心。具體體現在經濟、政治、思想、道德、等各個領域。法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重要的作用是:確認和維護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制度以及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專政。
在階級社會對立的社會中,由於被統治階級的鬥爭,統治階級也可能被迫做出讓步,在自己的法律中規定一些保護被統治階級利益的條款。這種法律條款既反映了被統治階級鬥爭的成果,也體現 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而暫時緩和階級鬥爭的一中手段。
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統治階級中個別成員也可能違法犯罪而受到懲治。在我國封建社會中的確有不少“清官”,如宋朝的包拯。但他們的這種作為歸根到底是為了維護封建法律的權威性,為了維護整個封建主的階級統治。封建社會中清官之所以為人稱道,是因為當時存在了太多的貪官污吏和貪贓枉法的現象。
(2)執行社會公共事務。列寧在論述美國工程師泰羅所創造的生產管理和工資制時指出他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資產階級剝削的最巧妙的殘酷手段,另一方面是一系列的最豐富的科學成就,……社會主義實現的如何,取決於我們蘇維埃政權和蘇維埃管理機構同資本主義最新的進步結合的好壞。”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論述私有制社會中政府的職能時指出:“政府的監督和干涉包括兩方面,既包括執行由一切社會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眾相對立而產生的各種特殊職能。”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指出“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繼續下去下”
社會主義法的作用。社會主義的法也有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兩方面。在規範作用體現上,同對立階級社會相同。但在社會作用方面就不同了。我們試圖把我國社會主義法的社會作用,概括為並列的相互滲透的四大方面,即保障和促進:(1)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2)社會主義經濟精神文明建設;(3)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4)對外交往。
法的區別
馬克思與資產階級的法學原則區別
一般說來,法學是隨著法的出現而出現的,也不是有了法就有了法學。法學是在法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產生的。從歷史看,法的起源的一般規律是從習慣,演變為習慣法,再發展到成文法(廣義的立法)。同時,法學意味著有研究法學的人。這種人開始很少,以後逐步增多,最後形成一批職業法學家。因而,法學產生的前提,一般地說,就是:第一,立法已經發展到相當複雜和廣泛的成度;第二,社會上已出現了一個職業法學家的集團(參見《恩格斯論住宅問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539頁)
法學具有科學性和階級性。法學作為一門科學,它是人們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建立發和展起的,是實踐經驗的總結 。法學的科學性是指它必須合乎科學的,即實事求是的。作為階級社會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法學又是有階級性的。它的內容、性質和任務,歸根到底是由各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奴隸主、封建主和資產階級的法學是為不同的剝削制度及其法律進行辯護的。無產階級法學,即馬克思主義法學,是為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為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並最終進入共產主義服務的。
資產階級法學家主張法學是超階級的,認為法學的階級性和科學性是對立的,不認為法的階級性,認為法是“公共意志”的體現。
19世紀40年代前的剝削階級思想家、法學家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產生積累了大量的法學歷史資料。馬克思主義法學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馬克思曾在伯恩大學和柏林大學學習法學,但主攻歷史和哲學。1841年獲得哲學博士學位。1842年——1843年間事態的發展促使他去研究經濟問題,結果就寫出他的第一部著作《黑格爾哲學批判》。這一研究的結果是:“法的關係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馬克思《<政治經濟批判>序言》)。馬克思主義的三個組成部分中都包含了馬克思主義法學。
列寧的法律思想。列寧是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時代的馬克思主義。列寧揭示了資本主義的最後段——帝國主義的發展規律,對馬克思主義的無產階級革命與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做出了重大貢獻。他親自領導了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創建了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從而,第一次創建了社會主義法制。他在發展馬克思主義的過程中也發展了馬克思、恩格斯所創立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他揭露了沙皇俄國以及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與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相聯繫的資產階級法制的本質及其虛偽性;指出為了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和建設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必須建立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蘇維埃政權的法律應該代表無產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
專業院校
招生單位名稱 | 所在地 | 院校特性 | 研究生院 | 自劃線院校 | 博士點 |
(10001)北京大學 | (11)北京市 | 985211 | √ | √ | √ |
(10002)中國人民大學 | (11)北京市 | 985211 | √ | √ | √ |
(10022)北京林業大學 | (11)北京市 | 211 | √ | √ | |
(10027)北京師範大學 | (11)北京市 | 985211 | √ | √ | √ |
(10028)首都師範大學 | (11)北京市 | √ | |||
(10036)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11)北京市 | 211 | √ | ||
(10038)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 (11)北京市 | √ | |||
(10052)中央民族大學 | (11)北京市 | 985211 | √ | ||
(10053)中國政法大學 | (11)北京市 | 211 | √ | ||
(80000)中共中央黨校 | (11)北京市 | √ | |||
(10055)南開大學 | (12)天津市 | 985211 | √ | √ | √ |
(10069)天津商業大學 | (12)天津市 | ||||
(10075)河北大學 | (13)河北省 | √ | |||
(10094)河北師範大學 | (13)河北省 | √ | |||
(11832)河北經貿大學 | (13)河北省 | ||||
(10108)山西大學 | (14)山西省 | √ | |||
(10140)遼寧大學 | (21)遼寧省 | 211 | √ | ||
(10141)大連理工大學 | (21)遼寧省 | 985211 | √ | √ | √ |
(10142)瀋陽工業大學 | (21)遼寧省 | √ | |||
(10165)遼寧師範大學 | (21)遼寧省 | √ | |||
(10166)瀋陽師範大學 | (21)遼寧省 | ||||
(10183)吉林大學 | (22)吉林省 | 985211 | √ | √ | √ |
(10200)東北師範大學 | (22)吉林省 | 211 | √ | √ | |
(10203)吉林師範大學 | (22)吉林省 | √ | |||
(10207)吉林財經大學 | (22)吉林省 | ||||
(10212)黑龍江大學 | (23)黑龍江省 | √ | |||
(10240)哈爾濱商業大學 | (23)黑龍江省 | √ | |||
(10246)復旦大學 | (31)上海市 | 985211 | √ | √ | √ |
(10270)上海師範大學 | (31)上海市 | √ | |||
(10272)上海財經大學 | (31)上海市 | 211 | √ |
招生單位名稱 | 所在地 | 院校特性 | 研究生院 | 自劃線院校 | 博士點 |
(10276)華東政法大學 | (31)上海市 | √ | |||
(11835)上海政法學院 | (31)上海市 | ||||
(87903)上海社會科學院 | (31)上海市 | √ | |||
(10284)南京大學 | (32)江蘇省 | 985211 | √ | √ | √ |
(10285)蘇州大學 | (32)江蘇省 | 211 | √ | ||
(10291)南京工業大學 | (32)江蘇省 | √ | |||
(10319)南京師範大學 | (32)江蘇省 | 211 | √ | ||
(10335)浙江大學 | (33)浙江省 | 985211 | √ | √ | √ |
(10353)浙江工商大學 | (33)浙江省 | √ | |||
(11482)浙江財經大學 | (33)浙江省 | √ | |||
(10357)安徽大學 | (34)安徽省 | 211 | √ | ||
(10373)淮北師範大學 | (34)安徽省 | ||||
(10384)廈門大學 | (35)福建省 | 985211 | √ | √ | √ |
(10414)江西師範大學 | (36)江西省 | √ | |||
(10421)江西財經大學 | (36)江西省 | √ | |||
(10422)山東大學 | (37)山東省 | 985211 | √ | √ | √ |
(10423)中國海洋大學 | (37)山東省 | 985211 | √ | ||
(10424)山東科技大學 | (37)山東省 | √ | |||
(10456)山東財經大學 | (37)山東省 | √ | |||
(10459)鄭州大學 | (41)河南省 | 211 | √ | ||
(10475)河南大學 | (41)河南省 | √ | |||
(10486)武漢大學 | (42)湖北省 | 985211 | √ | √ | √ |
(10487)華中科技大學 | (42)湖北省 | 985211 | √ | √ | √ |
(10520)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42)湖北省 | 211 | √ | ||
(10524)中南民族大學 | (42)湖北省 | √ | |||
(10531)吉首大學 | (43)湖南省 | √ | |||
(10542)湖南師範大學 | (43)湖南省 | 211 | √ | ||
(11535)湖南工業大學 | (43)湖南省 | √ | |||
(10561)華南理工大學 | (44)廣東省 | 985211 | √ | √ | √ |
(10592)廣東財經大學 | (44)廣東省 |
招生單位名稱 | 所在地 | 院校特性 | 研究生院 | 自劃線院校 | 博士點 |
(11078)廣州大學 | (44)廣東省 | √ | |||
(10593)廣西大學 | (45)廣西壯族自治區 | 211 | √ | ||
(10589)海南大學 | (46)海南省 | 211 | √ | ||
(10652)西南政法大學 | (50)重慶市 | √ | |||
(10610)四川大學 | (51)四川省 | 985211 | √ | √ | √ |
(10651)西南財經大學 | (51)四川省 | 211 | √ | ||
(10656)西南民族大學 | (51)四川省 | √ | |||
(10672)貴州民族大學 | (52)貴州省 | √ | |||
(10673)雲南大學 | (53)雲南省 | 211 | √ | ||
(10674)昆明理工大學 | (53)雲南省 | √ | |||
(10689)雲南財經大學 | (53)雲南省 | √ | |||
(10691)雲南民族大學 | (53)雲南省 | √ | |||
(10718)陝西師範大學 | (61)陝西省 | 211 | √ | ||
(10726)西北政法大學 | (61)陝西省 | √ | |||
(10736)西北師範大學 | (62)甘肅省 | √ | |||
(11406)甘肅政法學院 | (62)甘肅省 | ||||
(10749)寧夏大學 | (64)寧夏回族自治區 | 21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