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理論法學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的法學分支學科,主要包括法理學、法哲學、比較法學、法社會學、立法學、法律邏輯學、法律教育學和法律心理學等學科。
專業介紹
理論法學專業培養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面向現代化,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高層次法學理論人才。具體要求是:
1、 較好的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具有良好的得到品質和學術修養。
2、 掌握理論法學專業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獨立從事教學研究、教學工作或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3、 掌握一門外國語,並能運用該門外國語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4、具有健康的體魄和心理素質
理論法學教材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4月1日)
叢書名: 眾合教育核心課程教材系列
平裝: 303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562038887
教材介紹:
《眾合教育核心課程教材系列:理論法學》分為法理學編、憲法學編、法制史編三部分,主要介紹了法的概念,法律價值,法的要素,法律淵源與法律體系,法的效力,法律關係,法律責任,法律的動態過程,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法律推理,法律解釋,法律的歷史演進,中國法的發展,法律與社會,憲法的基本理論,國體與政體,國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立法,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等內容。
教材目錄
第一部分 法理學編
第二部分 憲法學編
第三部分 法制史編
附 中西法制史之最
附錄
法學體系中的四大類分支學科
2.1理論法學 即:從總的方面探求法學研究對象的各種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律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理論法學主要不是從認識論的角度劃分出來的結果,而是依據法學的研究對象和方法劃分出來的。那些研究對象比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於理論分析的分支學科基本都可列為理論法學,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學。如果一國法學體系中不設綜合法學這個大的部類,那諸如立法學、法社會學、法解釋學、比較法學等也可視為理論法學。法學邊緣學科中側重於理論研究的也可列為理論法學。 2.2套用法學 即:旨在直接服務法律實際生活、幫助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套用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法律實際生活中的經驗材料,其比之理論法學更具有實踐性,它是理論法學的具體化,也是理論法學的資料淵源。但套用法學並非沒有理論,其產生的理論不是用來起跨學科的普遍指導作用,而是為解決本套用學科的實際問題服務的。套用法學的代表性學科是各種部門法學,如憲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程式法學等等,有關法律實務的分支學科,法學邊緣學科中側重於解決實踐問題的分支學科也可列入套用法學。 2.3歷史法學 即:專門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中的歷史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歷史法學之所以作為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專門的類別,主要因為它既包括理論內容(即論從史出),也包括套用內容(即古為今用、推陳出新)。歷史法學主要研究歷史上不同國家、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實質、內容、形式、特點及其產生、發展、消亡的規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學、中外法律思想史學、法學史學。 2.4綜合法學 即:具有相當大的跨越性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綜合法學有兩個顯著特徵:其一,它的研究對象跨越多種甚至各種法學分支學科;其二,理論、套用和歷史不是各有側重,而是三者兼容並包。法學總論或概論之類是典型的綜合法學。同時也包括立法學、法社會學、法解釋學、比較法學、國際法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