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

法學方法論

《法學方法論》是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學理論方面的一部經典著作。其主要介紹了十九世紀初至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期間,德國的法學理論及方法論。台灣學者陳愛娥女士所譯的這版為節略後的學生版,目的是使讀者能夠從著者宏大的敘述中辨析源流,迅速獲得德國法學理論及方法論的印象和梗概。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作者: 拉倫茨, 陳愛娥 著

法學方法論法學方法論

叢 書 名:法學譯叢 出 版 社: 商務印書館 ISBN:9787100037297 出版時間:2003-09-01 版次:1 頁數:386 裝幀:平裝 開本: 所屬分類: 圖書 > 法律 > 法律實務

內容簡介

《法學方法論》是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學理論方面的一部經典著作。其主要介紹了十九世紀初至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期間,德國的法學理論及方法論。台灣學者陳愛娥女士所譯的這版為節略後的學生版,目的是使讀者能夠從著者宏大的敘述中辨析源流,迅速獲得德國法學理論及方法論的印象和梗概。

正如第五版的“法學方法論”,六版也是以節略的“學生版”來發行的。節略的部分是論及歷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處理十九世紀初到一次大戰結束之間,德國的法律理論及方法論。縮簡後的陳述始於介紹本世紀初的利益法學及評價法學。該章及繼其之後的體系性部分,則未加變更的進入學生版中。

德國法學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論上的進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於19世紀的學術上,例如薩維尼,耶林及其後繼者的理論。因此,對於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論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學生版主要是為了滿足下述讀者的要求:他們希望能比較迅速地獲得一個梗概,因此有可能被遠遠“繞道”到19世紀的《法學方法論》篇幅所驚退。全文版及學生版都各有其購買者,由此顯示,對兩者的需求都存在。

法學的方法論概說

1.法學方法論就是由各種法學研究的方法唆組成的方法體系以及對這一方法體系的理論說明。一般來說,法學方法論的內容可分為兩個基本層次或方面:第一個層次是法學方法論法倫的原則,它構成了法學方法體系的理論基礎,並對其他方法的適用發揮著整體性的導向功能;第二個層次是研究的具體方法,它構成法學體系的主幹部分,在解決具體方面發揮著廣泛的作用。

法學方法論原則

編輯推薦

《法學方法論(第2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錄

第二版序

序言

第一編引論

第一章誹韓案之啟示

第二章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

第三章科學與非科學

第四章專精與博通

第二編法學認識論

第一章法學之任務

第二章事物認識之客觀性

第三章法學認識之客觀性

第四章從邏輯分析方面認識法學之客觀性

第五章從經驗事實方面認識法學之客觀性

第三編法學發展論

第一章十九世紀初期法國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二章十九世紀初期德國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三章十九世紀前後英美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四章十九世紀前後日本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

第五章自由法運動

第六章概念法學與自由法論之差異

第七章裁判之準立法機能

第八章理論認識與實踐之結合

第四編法學實踐論

第一章法學之基本理論

第一節研究法學之方法

第二節法律解釋之指導理念

第三節法律之闡釋

第二章狹義的法律解釋

第一節文義解釋

第二節體系解釋

第一款擴張解釋

第二款限縮解釋

第三款反對解釋

第四款當然解釋

第三節法意解釋

第四節比較解釋

第五節目的解釋

第六節合憲解釋

第三章社會學的解釋

第四章價值補充

第一節不確定法律概念

第二節概括條款(誠信原則)

第五章漏洞補充

第一節法理概說

第二節類推適用

第三節目的性限縮

第四節目的性擴張

第五節創造性補充

第六章類推適用與其他法律之闡釋方法

第一節類推適用與類推解釋

第二節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

第三節類推適用與反對解釋

第四節類推適用與當然解釋

第七章利益衡量

第八章價值判斷之客觀性

第九章法律行為之解釋方法

第五編法學構成論

第一章成文法

第二章習慣法

第三章法理

第四章判例

第五章學說

第六編附錄

一、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適用

(一)事實摘要

(二)判決理由

(三)判決評釋

(四)權利濫用之問題點

(五)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適用

(六)結語

二、動機之不法

(一)法律問題

(二)學說大要

(三)公序良俗之價值補充

(四)賭博之違反公序良俗性

(五)動機之不法與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

三、雙方代理

(一)法律問題

(二)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

(三)違反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效力

(四)規範目的與概念法學

(五)目的性限縮之操作方法

(六)目的性擴張之操作方法

四、民事法律問題二則

(一)脫法行為

(二)條件與期限

重要參考書目

楊仁壽簡歷

作者簡介

楊仁壽,1942年2月17日生,1964年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大學畢業,1972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歷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檢察官,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推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推事、大法官、院長,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推事,台灣高等法院推事、高雄分院院長,“司法院”第三廳廳長、第一廳廳長、副秘書長、秘書長,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板橋地方法院院長、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最高法院”院長。曾兼任東吳大學教授。2012年退休。

文摘

b)然而當我們需要在不同的目標和利益之間作出權衡的時候,我們(對事物)的評價往往會彼此衝突。對那些在社會生活中真正具有重要意義的正義問題來說,情況更是如此。在這裡,那些個別的,取決於具體情境的優先考慮(偏好,Praferenzen)作為限制性因素(relativierende Faktoren)發揮著作用。在這些情況下,一致的觀念往往只存在於一部分社會成員之間。儘管如此,在這裡常常也存在共,同(為人們所普遍持有的,intersubjektiviibereinstimmend)評價的廣泛基礎。法律決定應以可為大多數人接受的正義觀念,而不是個別法官之高度個人化的觀點為基礎,這一思想在日耳曼人的法律程式中有或許令人印象最為深刻的體現:在那裡,法官的判決建議必須得到“Thing”中的集會者的認可(Vollbort)。

且不論是否存在道德上的“真理”,實踐合法性(praktischerL,egitimitat)方面的理由即要求,不能按照高度個人性的,而要按照具有多數公認力的正義觀念對正義問題作出決定。民主思想要求使儘可能多的人參與對社會秩序問題的決定,並且法官,作為社會的代表,應服從這個社會上占主流地位的觀念。同等對待原則也要求,在司法評價過程中,不同的法官對於相同類型的案件應使用相同的評價標準;也就是說,這些評價標準不應取決於個別的法官,而應在社會上擁有可確定的廣泛的合意基礎。最後,法律安定性原則也要求,在社會交往中人們可以按照被普遍承認的行為模式行事,並且司法評價應尊重這樣的行為模式。

後記

在譯完齊佩利烏斯教授的《法學導論》(Einfuhrung ins Recht,第四版,2003年)之後不久,我即收到了教授惠寄的《法學方法論》(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第十版,2006年)一書。初讀之下,我又萌生了將這本書譯成中文出版的想法。其原因有二:一是自己在上大學及讀研究生時從未系統學習過法學方法論。以至於到現在為止在這方面的知識仍十分有限。而法學方法論作為,如作者所說,“以理性的、可論證的方式探求法學上開放性問題之答案的”理論體系,在我看來是從事任何一個法律部門的學習、實踐及研究都必須要了解的基礎知識。所以借翻譯使自己在這方面的知識更具系統性,顯然是值得為之的。

序言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眾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眾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於今之一般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眾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生靈之長,概因其不僅是生於自然,而且還能領悟於自然,進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勞動創造受益於自然。由此而論,天地間至真至善至美,莫過於人與自然之和諧融合。正如莊子所說:“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實際表明著人類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於萬物的本性使然。儘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縱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態中存在發展。不過,人出於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中生存發展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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